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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1:法的規範作用

  作為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範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過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

  3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好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5教育作用

  6強制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

  圖一

  圖二

  圖三

  2: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以上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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