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租賃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營運車輛執行範圍廣,時間長,貨物眾多,客流量和物流量巨大,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甲方: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經雙方友協商,並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 車輛租賃:七座小型客車,車牌滬CB5057。

  二、 用途:用於浦東外環線聲屏障工程一標、二標監理專案部。

  三、 適用範圍:羅山路以東、楊高中路以南等浦東地方。

  四、 租賃方式:租用駕駛員本人,車輛1輛,隨時隨地有監理專案部調配使用,夜間加班等一系列工作,汽油由甲方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 價格:每月租憑費用 元。

  六、 結算方式:每月底結清當月的費用,以此類推。

  七、 附加條款:使用期間車輛正常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如在使用期間有甲方違規指揮造成交警部門罰款,費用甲方負責,車輛損壞等均由甲方無條件承擔並負責修理。

  八、 以人為本,每月有一定的休息時間,有甲方自行調節。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方與乙方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根據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租賃甲方車輛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車輛狀況及用途

  1.乙方承租車輛具體車型車牌、租賃車輛的車況以交付車輛時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2.乙方租賃車輛用途為:運輸。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租金的支付

  1.租賃期限為1年,自年月至年月止,具體租賃時間以交付車輛時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2.租金為每輛車每月元,租賃車為輛,支付方式為現匯;

  3.自車輛實際交付之日起,每月15日前結算上月租金。

  第三條車輛事故處理及保險理賠

  1.乙方承擔租賃期間保險。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被盜等車輛損壞、滅失,乙方應立即向公安、交通、保險公司等部門報案,並通知甲方;

  2.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甲方無條件配合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相關的一切事宜。事故賠償費用,首先由保險公司承擔,剩餘部分依法處理。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1按時收取租金;

  1.2甲方對乙方營運業務及駕駛員的信用有知情權,乙方應配合甲方瞭解,乙方不得隱瞞;

  1.3租賃期間,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車輛前提下可以對車輛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甲方的義務

  2.1甲方為乙方提供的車輛不能存在故障、事故、待修以及任何形式的糾紛等情況,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協議,甲方承擔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運輸損失;

  2.2甲方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按時對車輛及營運手續進行年檢、年審,乙方承擔正常的且有正規票據的費用,因年審、年檢產生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手續脫審,脫保,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運輸損失。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期間合法使用租賃車輛,甲方保證不干擾乙方正常的營運使用;

  2.租賃期間,乙方須使用國標柴油並保證車輛日常維護保養;

  3.乙方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對外發布對甲方及租賃車輛不利的語言或作出其他有損甲方及租賃車輛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車輛維修管理

  1.租賃期間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由乙方負責;

  2.車輛在交付使用1個月內,若車架、車廂、發動機、傳動、電路等主要裝置系統發現損壞或故障,經確認非人為造成,甲方應為乙方更換車輛,否則乙方有權拒付租金。

  第七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視為違約

  1.1逾期交付租金超過30日;

  1.2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甲方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視為違約

  2.1甲方交付的車輛的車況及手續無法達到運輸要求,同時經調還仍然無法達到要求的;

  2.2甲方隨意干涉乙方對車輛的使用及管理,影響乙方的經營活動;

  2.3甲方不積極配合乙方處理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等。

  第八條合同期滿

  1.乙方應於租賃期限屆滿之日交還租賃車輛。車輛交還時的車況按第一年新車的30%折舊,第二年的25%折舊,第三年的20%折舊,以此類推;

  2.乙方如繼續租用租賃車輛,應提前10日告知甲方,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租賃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續租,乙方應提前十天告知甲方,並與甲方續簽租賃協議,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日內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車輛,每逾期一天須承擔日租金的1.5倍作為違約金;

  2.租賃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租,乙方未及時交還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交還一天,須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5倍作為違約金;

  3.租賃期未滿,若甲方單方終止協議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甲方應承擔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租賃車輛付出的保險費、管理費、保養維修費等一切費用及損失。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賃車輛交接單》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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