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經營是對外的,追求從企業外部獲取資源和建立影響;管理是對內的,強調對內部資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委託經營管理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委託經營管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委託經營管理合同範文一

  甲方:鄭州市中森置業有限公

  乙方:

  丙方:

  鑑於甲方以人民幣 元以下簡稱“總價”向開發商購買坐落 在 以下簡稱“專案”內的物業: 層 號鋪位,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商鋪”,乙方為專案的統一經營管理方,丙方為專案的開發商及目標租金的擔保方,各方經友好協商,就該商鋪委託經營管理的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案物業的特殊性,為了維護全體業戶的共同利益,專案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行經營和收益:即統一業態規劃、統一招商租賃、統一商業形象、統一營銷活動、統一向業戶支付租金收益,對此甲方在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時已充分了解,並予以同意。

  二、 統一經營管理週期為連續的託管期限,在甲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鋪經營權轉讓合同》之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為託管該商鋪的一個託管週期。

  三、 甲方委託和協助乙方按照開發商規定的交房標準與開發商辦理該商鋪的交接手續。在辦理商鋪交接手續時,乙方的簽收行為對甲方具有法律效力。在託管期屆滿時,甲方同意由乙方按返還時的商鋪現狀向繼續進行營運管理的公司移交該商鋪,移交時甲方同意乙方無需對該商鋪所在物業的共同部分承擔任何維修及費用、恢復責任。

  四、 甲方同意將自己購買的上述商鋪的經營權託管給乙方招商及營運管理,並自甲方與開發商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以乙方的名義為該商鋪尋找承租人、與目標承租人簽署有關承租意向、合同等檔案,代收租金、代為交納稅金等應付費用並完成託管工作。

  五、 在該商鋪的託管期限內,該商鋪的租金如下:第一至第七年,該商鋪每年的租金為該商鋪成交總價的 8﹪ ,即¥ 元。

  六、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在託管期限內甲方不承擔開發商交房標準以外的裝修費用和承租人承租期間的任何行政事業費。

  2、 不承擔該商鋪託管期限內的物業管理費、經營管理費及水、電、暖氣費;

  3、 在本協議約定的託管期內,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需提前十天書面告知乙方,並將本協議的甲方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需與乙方重新簽定委託經營管理合同。若甲方將該商鋪轉讓給第三方的,則應要求第三方承諾不得行使抵押權及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4、 為方便招商工作的進行及保持專案管理的穩定性,最大程度保護甲方的經營權收益,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託管期內不解除本協議、不自行出租該商鋪、不自行經營、不另行委託任何第三方託管經營該商鋪、不侵害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應享有的權益。

  5、 為保證專案的統一經營管理和全部業戶的租金利益,甲方承諾本協議約定的託管期內,無權自行或委託他人與該商鋪承租人聯絡、收取租金或其他費用。

  6、 若甲方沒有按照其與開發商的約定及時辦理完該商鋪的經營權轉讓手續,則乙方可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回報收益。因此影響該商鋪出租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7、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商鋪屋租賃事宜,及時出具相關檔案。若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租賃事宜的,所造成的租金回報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以乙方的名義自主招商,對外簽署該商鋪租賃協議及與該商鋪出租有關的件。

  2、 在協議有效期間內,乙方有權決定該商鋪的出租價格、年限及所有租賃條件及租賃協議的條款。

  3、 收取租金和合同中約定的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4、 全權辦理向承租人交付及收回該商鋪、催討租金等事宜,並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收回商鋪、催討有關費用。

  5、 在託管期內,該商鋪前三年回報租金從甲方購房款中扣除,乙方從第四年起,每年結算一次,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轉付已收到的當年回報租金。

  6、 辦理與商鋪租賃有關的登記手續

  八、 本協議約定的託管期限內,甲方同意乙方代為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該商鋪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九、 違約責任:

  1、 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第3、4、5項的約定,在乙方發出書面糾正通知書15天內仍未糾正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約定的年租金5倍的違約金,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同時本託管協議和該商鋪現存租約繼續履行。此外,乙方有權追究因甲方違約行為影響專案統一管理而造成乙方的其他經濟損失。由於甲方違約行為造成該商鋪承租人的損失以及甲方租金回報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其他守約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十一、終止條款:

  自託管期限屆滿,本合同約定的各方相應之義務自行終止。

  十二、爭議的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期間若發生爭執,可協商解決。如三個月內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常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不影響本協議和租賃合同的履行。

  十三、本協議經各方簽署並與該商鋪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生效。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常州互動商業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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