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複議申請書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日益嚴重、日漸頻繁的工傷事故對勞動者及其親屬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在非公有制經濟中救濟困難,已經成為我國嚴重的社會問題。那麼工傷認定複議申請書又是怎麼一回事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歡迎參閱。

  篇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銘揚廈門印刷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揚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光義,總經理。委託代理人張霖清,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張雪玲,福建法正聯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劉賜貴,市長。委託代理人賈國先、林雙華,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孔德成。委託代理人李小軍,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律師。上訴人銘揚公司因訴廈門市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查明:年2月27日14時30分許,孔德成在銘揚公司工作時右手被機器割傷,經廈門鷺海醫院診斷為右手1-5指離斷傷。年12月25日,孔德成申請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年2月25日,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廈勞仲案[]0394號裁決,認定孔德成與銘揚公司自年12月起至今存在勞動關係。銘揚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民事訴訟。年6月9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同民初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訴訟請求。銘揚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年9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廈民終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駁回銘揚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年11月9日,孔德成向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30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孔德成受傷至提出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及《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孔德成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年2月8日,孔德成向廈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年4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作出廈府行復[]9號行政複議決定,決定撤銷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第0600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責令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重新處理。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篇二

  申請人:XX縣XX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XX號。

  負責人:XXX,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XX號關於認定XXX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XXX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XXX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XXX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XXX受傷當時,XXX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XXX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XXX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XXX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XXX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XXX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XXX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XXX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XXX操作旋切機,XXX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XXX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XXX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

  簽名:xuexila

  日期:年 月 日

  篇三

  申請人:XXX,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XXXXX。被申請人:X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XXX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XX,職務:XX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複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並重新認定。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田明會的受傷屬於工傷的認定決定。事實與理由:XXX是在上班途中受的傷。申請人在XXXX工作,因工作需要XXX年X月X日有晚自習,須XX年X月XX日回XXX,乘車至XXXXX,在橫過公路的途中,被秦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造成XXX受傷。XXX的受傷是在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X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綜上所述,XXX的受傷符合認定為工的條件,,被申請人的決定

  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X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X

  二O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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