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做生意賬目管理
小本生意方興未艾。如果你沒有大筆遺產可繼承,沒有做大生意的資本,那就腳踏實地地從小本生意幹起吧,小本生意一樣能助你成功。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1.需要明確的是你們屬於合夥企業還是普通民事合夥。
2.需要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合夥事務執行人職權,其他合夥人的監督權。
3.建立比較規範的會計財務制度。
合夥做生意的利潤分配
簡單的方法是:兩人事先直接就進行一個協商,兩人籠統的根據各自負責或出資的情況來確定一個分配比例。
複雜點的方法是:要深入將兩人出資額度、出資比例、以及在日後經營中所做的貢獻大小等進行一個分配。
無論哪種方法,其實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只要雙方同意即可,但是一定要事先把分配比例進行明文合同的約定和說明。避免以後再發生利益衝突。
合夥做生意的基本原則
一、利潤分配要公平
多數合夥人都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看似合理,其實不然。畢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大家出力的程度不同,甚至有人只出錢不出力,憑什麼和人家分配得一樣多?利潤分配不公會產生如下問題:
1、付出多的人會不平衡。付出多的人一般也正是實際掌握管理權的人,一旦他們心理不平衡,就很有可能以權謀私,最終導致合作流產。
2、付出少的人不敢監督。由於付出多的人沒有得到什麼回報有時候只是區區數千元甚至數百元的工資,自然氣粗,稍不高興隨時可能撂挑子,付出少的人根本不敢多話,否則自己收不了場。
3、時間長了關係就變質了。在上述兩種心態的左右下,合夥人的關係就會逐漸微妙起來,久而久之合作就難以為繼,甚至朋友都做不成。
事實上,合夥做生意不光要考慮出資因素,也必須考慮出力因素。根據不同性質的行業以及出資額的多少,管理所佔的比例應有所區別。我建議,總投資100萬以下的專案,管理股在20%~40%間比較合理,1000萬以上的專案,5%比較合理。
例如甲投資50萬,乙30萬,丙20萬,合夥做生意賺了50萬,約定管理股為20%,乙主要管理認定為70%的貢獻,甲參與管理,丙是甩手掌櫃不做事。則其中80%40萬利潤按投資比例分配,20%10萬按管理貢獻分配。這樣甲可以得到40×50%+10×30%=23萬元,乙分得40×30%+10×70%=19萬元,丙分得40×20%=8萬元。這樣的比例乙覺得還算不錯,自己全身心的付出得到了回報;丙也不虧,畢竟才投入20萬就生了8萬的利潤。管理貢獻的比例評定有分歧時,原則上應該由主要管理人CEO決定,至於對CEO的制約辦法將在下文談到。
二、設定許可權合理
雖然同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但不能不設定許可權和職責,不能有好處大家搶,要做事大家推。最好的辦法是明確一個CEO,所有工作由他安排。所有管理股都歸他,若需要其他合夥人出力時,由他與該合夥人協商報酬——為自己的企業工作也應該有報酬,只有合理的報酬才能最大限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所有合夥人都有監督和建議的權利,但絕對不允許干涉正常的經營活動。除非是合夥協議中明確需大家表決的事項,否則CEO應當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因為如果CEO不能決策,則企業效率必定低下。
達到一定人數和股份的合夥人有權無條件重新選舉CEO——畢竟CEO掌握企業資料和資訊,如果再設定限制條件則很可能令合夥人的選舉權形同虛設。
三、監督到位、懲罰有力
由於給予CEO足夠的經濟利益,並授予他足夠的許可權,所以其他合夥人可以名正言順地監督他。
首先,會計和出納應該由不同的合夥人聘請,分別對自己的僱主負責。從經濟上掌握企業的命脈。如果財務人員不稱職,CEO不能直接解僱,只能在合夥人會議上說明理由,要求重新聘請。至於財務公開則更是無需多言,合夥人當然隨時有權查賬。
其次,CEO應當定期提供企業經營狀況彙總表,包括營業額、採購成本、辦公成本、產品庫存等,讓合夥人瞭解企業的經營情況,以便提出建議或加強監督。
再次,CEO應當將管理模式的細節書面化備案,免得在CEO離職之後企業出現管理真空。這一條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證CEO永遠不能挾持企業。雖然沒有任何一個CEO歡迎這樣的約定,但如果給予的報酬足夠高,接受的人還是不在少數。
最後,應當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如果發現CEO有舞弊或是其它違反約定的行為,應當對造成的損失加多倍賠償例如10倍給其他合夥人。
合夥做生意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