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怎麼寫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下面小編分享了民事訴訟書,一起來了解吧。
民事訴訟書格式
起訴狀的內容和寫法
***一***首部應依次寫明
文書名稱"民事起訴狀",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原告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專案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稱與住址或所在地址。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離婚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則要說明原因和有關情況。
關於"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問題。住所,通常亦稱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起訴狀中要求寫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該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該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可寫經常居住的地址。為便於聯絡,提高辦案效率,在訴狀中應儘量寫明原、被告的通訊號碼***如辦公電話、住宅電話、手機、bp機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內容
1.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請求離婚,有多項具體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如在離婚案件中有三項具體要求的,寫為:①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②婚生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給付撫育費;③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債務依法承擔。
2.事實與理由。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在離婚案件,一般要寫明雙方何時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如何,婚後感情變化情況,何時因何原因關係開始惡化,以致發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說明請求准予離婚的理由,並引用婚姻法有關條款;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提出處理意見,便於法院依法審理。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援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儲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尾部寫明受訴法院名稱,附件除寫明起訴狀副本×份外,提交證據的,還要寫明證據的名稱和數量。最後由起訴人簽名蓋章,寫明起訴日期。
說明:起訴狀最好以列印形式;如書寫的,要字跡清楚,用鋼筆書寫。
民事起訴書格式: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案由: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1.
2.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__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
委託代理人:
_年_月_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_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_份
三.其他材料_份
注:
1.訴狀用鋼筆或毛筆寫.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
3.”案由和訴訟請求”欄,應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的訴訟要求.
4.”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5.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
民事訴訟書範文一
上訴人:賀**,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被上訴人:寧鄉縣賀家灣煤礦
法定代表人:賀** 職務:礦長
地址: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 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於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後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於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後果的全面審理。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法院應當審理的範圍。
2. 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援簽訂還是不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迴避這個問題。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麼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援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可見這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 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6、7、8、9予以採信是錯誤的。
證據6是煤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係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證據採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採信做為證據使用的。證據7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6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為前提條件的證據6都不合法,那麼證據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採信的。證據8煤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於煤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係,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採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採信是錯誤的。
4.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2003年12月26日,煤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係。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沒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係的。不然對本來就處於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於何處。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從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995年12月30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沒有區分。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寧鄉沒有對其推廣就違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2. 一審法院適用寧鄉縣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發的寧政辦紀***2004***25號《關於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協調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做為判決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寧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會議紀要是屬於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能適用法律,參照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此檔案不是法律的範疇。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中適用這個會議紀要做為法律依據是錯誤的。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違反國家〈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強制性規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為一審法院判決本案的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作為受害人的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20多年,到最後如果連一分錢補償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一點實現,那要勞動者如何生存。因此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從本案的事實真相、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出發,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為處於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當家作主。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6年 月 日
民事訴訟書範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6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6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2008年7月4日做出的***2008****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2007年7月9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9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2007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7月9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後,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並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後,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並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2008年7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裡,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裡,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000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裡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裡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於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並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於定紛止爭,並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是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根源還在於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並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迴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係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2007***濱民二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並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因程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2007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2008年7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並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2008年7月4日做出後,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7個月的時間,程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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