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
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簡稱國標***在實施過程中遭遇了進展緩慢、激勵不足和物件錯位等問題,如何解決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規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祕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祕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祕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註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資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體***。主要指本公司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及文件資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影、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範彙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智慧財產權。
第三條 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範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負責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祕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負責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智慧財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範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二***稽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負責智慧財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負責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稽核涉及本專業智慧財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智慧財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知識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公司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所在公司的業務範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公司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 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檔案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 本公司的註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技術專案完成後,專案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專案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公司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檔案,並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專案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祕密,應採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公司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公司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 專利是智慧財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完成科技專案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並填寫鑑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鑑定。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式等,對涉及本公司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科技檔案應採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 對本公司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 在與其他公司進行委託研究、委託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 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公司關於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 對於在智慧財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公司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髮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 屬於本公司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後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國內知識管理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