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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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釋出,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範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處於建立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並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八條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階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二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階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託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託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檔案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限於: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諮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檔案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係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併。
四高階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並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範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為推動我區高科技產業加速發展,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更好的培育、孵化、扶持一批具有成長潛力的高科技專案,吸引更多國內外高層次人才落戶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創新創業,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執行宗旨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專業服務、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或者成長初期的高科技企業進行資金支援,推動高科技企業加速成長,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基金首期規模為3000萬元人民幣,由區財政全額撥付。
第三條 資金管理
首期3000萬元人民幣由合肥海恆投資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海恆集團”設立專戶進行運營管理。專案退出資金用於滾動投資。
第四條 投資物件
重點投向符合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並在開發區註冊納稅的處於種子期、初創期或者成長初期的新興產業,包括高階裝備製造、電子資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產業、現代服務業等,尤其關注開發區創新創業園專案。
第五條 專案來源
圍繞投資領域,由區經貿發展局、區招商部門、海恆集團共同建立專案庫。
第六條 投資額度
對單個專案投資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對被投資公司原則上不控股。
第二章 專案投資
第七條 專案選擇標準
支援的專案應基本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選擇專案符合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投資領域和投資物件,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二公司產品具有較大的市場空間和較快的需求增長速度。
三技術產權明晰,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相對領先性和獨特性。公司主要技術人員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專案創始人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核心團隊具有較高的研發能力和管理能力,團隊成員之間具有良好的互補性。
第八條 專案投資流程
一專案選擇。由區經貿發展局牽頭,區財政局、區招商部門和海恆集團共同參與,做好專案資訊的收集和篩選,確定擬投資專案。
二專案立項。由區經貿發展局牽頭,區財政局、區招商部門和海恆集團共同參與,召開投資立項會,對擬投資專案進行立項審議,審議通過後形成立項會議紀要。
三專案調研。由區經貿發展局牽頭,區財政局、區招商部門和海恆集團共同參與,成立專案調研小組,對立項專案開展前期盡職調查。
四專案評審。由區經貿發展局牽頭,區財政局、區招商部門和海恆集團共同參與,設立投資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負責對擬投資專案進行評審,形成初步意見。專案投資決策最終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
五專案投資。擬投資專案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決策通過後,海恆集團與被投資公司簽署《專案投資協議書》,並按協議約定時間撥付投資款項。
第九條 專案投資過程中所有重大事項的確定,均應形成書面材料,並與專案原始資料一併歸檔,所有存檔的專案資料必須為原件;海恆集團應安排專人負責保管檔案。
第三章 專案管理
第十條 專案管理
一海恆集團負責按照《投資協議》相關約定對被投資
公司實施有效管理。
二海恆集團原則不派員參與被投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但可以指定一名專案負責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事,參與公司決策,對專案重大資金運用實行監管。
三委派的專案負責人要定期檢查被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並每半年向海恆集團提交專案情況的書面材料,報告被投資公司的實施進展情況、經營狀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四應適時引進中介機構對被投資公司進行全程評估。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海恆集團不得將基金用於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並接受開發區管委會對基金不定期檢查與資產審計。
第五章 專案退出
第十二條 專案退出
一退出時間。根據投資專案的具體情況,確定退出時間。
二退出方式。上市、公開股權轉讓等。
三退出價格。投資專案可依照國有股權退出相關規定來確定退出價格。
四投資退出決策及實施。投資退出時,海恆集團制定投資退出方案,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決策通過後可實施投資退出。同意實施投資退出的專案由海恆集團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實施投資退出。
第十三條 損失核銷
投資專案出現或可能出現損失時,海恆集團應將企業情況及時報告開發區管委會並制定相應的方案包括:資產處置方案、解散清算方案,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決策。
投資專案處置、清算完畢後,海恆集團向開發區管委會遞交投資損失核銷報告,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後予以核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經貿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創業企業管理週期及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