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範文
為進一步提高救災工作管理水平,加強救災物資的使用,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一、入庫制度
1、各種捐贈及救災物品在未辦理入庫手續前不得入庫。
2、物品入庫時要有入庫單,倉庫管理人員按單上所列物品名稱、品種、數量、規格點收,清點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字。
3、無入庫單或入庫單與實物不符時,不能辦理入庫手續,要重新核查。
4、貴重物品要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驗收鑑定後再入庫。
5、倉管員在物品入庫後要及時入帳、登記。
二、出庫制度
l、沒有分管領導簽字及有關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庫。
2、物品出庫要填寫救災物資調撥單,根據調撥單與接收單位人員共同清點物品並裝運。
3、物品出庫後要及時銷帳、登記。
4、按時做好物品進出庫的統計報表,要求規範、數字真實、準確、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庫的物品要按貨位分類整齊擺放。物品分新品、舊品兩區,並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類別進行分類包裝,並在包裝袋***箱***上予以標明。
2、嚴格崗位責任制,定期點驗庫存物品,做到帳物相符。
3、各種物品碼放、搬運入庫時應先內後外、先下後上;出庫時應先外後內、先上後下,不得拋擲;做到離牆離地,防止受潮黴變。
4、倉庫內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5、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篇二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縣民政局救災救濟股
責任人:主辦人A,協辦人B,分管副股長,股長,主管副局長,局長辦公會參加人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一***《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
***二***《民政廳、財政廳關於印發<中央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民發〔20XX〕193號***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湘政辦函〔20XX〕171號***
***四***《民政廳關於印發<救災物資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XX〕111號***
***五***《湖南省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湘民發〔20XX〕23號***
三、稽核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予以稽核:
當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方政府通過自身努力確實難以解決時,可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四、申報材料
申請使用救災儲備物資時,應當向上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口數量及無家可歸人口數量;
***二***本級儲備物資總量及使用情況;
***三***需要申請救災儲備物資的種類、數量。
五、受理
主辦人A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式進行稽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稽核與分配
縣民政局根據受災地區的申請,結合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的安排情況,統籌確定調撥方案,發出調撥通知。緊急情況下,經報市民政局批准,可在受災地區申請的同時,使用縣級救災儲備物資。
主辦人A根據接收的捐贈款物數量和各地受災***貧困***情況擬定分配方案,經協辦人B複核後,報股長稽核並提交股務會集體討論,提出股室意見,報主管副局長籤批後,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後下撥。
七、公開公示
救災儲備物資的發放和使用,應當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並向社會公佈。本制度文字在衡南民政網上長期公佈。
八、辦理時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主管副局長書面批准,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縣政府審批時間不計算在完成時限內。代儲單位接到縣民政局調撥通知後,應在48小時內完成儲備物資發運工作。
九、監督檢查
執行《衡南縣民政局關於執行規範權力執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十、責任追究
執行《衡南縣民政局關於違反規範權力執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篇三
為進一步提高救災工作管理水平,加強救災物資的使用,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儲備物資管理
第一條、救災物資儲備庫管理首先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紀律,強化監督機制。儲備物資應設立專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二條、救災儲備庫的物資要科學存放。按品種分類存放,物資儲存放在不同的貨架上,按消防規定合理擺垛,擺垛要整齊穩固,分垛掛籤。安全通風,方便出入。
第三條、儲備庫要配備消防器材,以防火災發生,同時要配備溫度計、溼度計,隨時掌握庫內溫、溼度。高溫、高溼季節必須採取降溫、降溼措施,保證庫內溫度符合物資儲備要求。
第二章、出入庫管理
第四條、儲備庫對入庫物資應認真清點,分類逐項逐批驗收,建立儲備庫物資入庫臺賬,建立儲備物資的標籤,標明品名、數量、入庫時間等資訊,發現破損、丟失、短缺情況及時上報。
第五條、儲備庫物資出庫需經局下達命令後,方可執行,出庫的物資應按局批准規定的品種、數量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動,並做好出庫物資的登記。
第六條、儲備庫物資出庫要標明物資發放地點、用途,原則上主要用於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難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對於救災帳篷和救災庫的物資、可重新利用物資,要及時回收,並做好登記。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救災物資儲備庫安全第一責任人為民政局分管局長和救災股長,倉庫管理員為具體責任人。
第八條、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堅持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九條、救災物資儲備庫應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種、火源、電源,不準將火柴、打火機、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
第十條、救災物資儲備庫實行封閉管理,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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