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什麼有什麼關係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產權和物權都是有關特定財物的歸屬權,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產權與物權的區別,希望你們喜歡。

  產權與物權的區別

  首先,所謂物權顧名思義,係指直接支配有體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不包括無體財物如發明或著作等智慧財產權。而產權包括有體產權和無體產權,因此產權概念的外延要比物權寬泛。其次,物權是法學範疇,意義在於界定特定財物歸屬權的法律地位。產權從經濟學上把握,其意義在於各種經濟權利如何在經濟關係中體現和在不同權能上實現。

  圍繞財產佔有關係或佔有權利而建立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財產所有制。

  財產所有制是人們在財產上形成的包括狹義的所有和佔有、支配、使用、收益等關係。狹義的所有,指財產的歸屬、領有關係,涉及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佔有指人們直接掌握、實際控制和具體管理財產的關係;支配指人們最終處置、安排、排程財產和決定其使用方向的關係;使用指人們改變、消費財產的關係;收益指人們通過佔有、支配和使用財產獲取相應收益的關係。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財產所有制關係受到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的承認和保護,在法權方面分別表現為狹義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其中前四個產權反映了所有制主體的權利和職能,合起來簡稱為"四權"。"四權"加上相應的收益權,就構成了全部的產權或財產權。

  物權也是有關特定財物的歸屬權,它是指直接支配有體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權利,不包括無體財物如發明或著作等智慧財產權。物權是法學範疇,意義在於界定特定財物歸屬權的法律地位。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比較

  智慧財產權和物權的聯絡是: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智慧財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一般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智慧財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佔性和排他性方面,智慧財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智慧財產權的若干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智慧財產權與物權衝突時,智慧財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智慧財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智慧財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智慧財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7,保護方法上物權可以採取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而智慧財產權不可以採取這兩種方法。

  物權與智慧財產權都屬於私權,都是民法中的權利——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專門用一節規定了“智慧財產權”,可見智慧財產權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之所以把智慧財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於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以及人身關係,因而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徵。智慧財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幾乎全部民事規範。如果抽掉民事規範和制度,脫離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就會面目全非,無法生存。同時這也是國際間協調的基礎。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前序”部分要求“全體成員承認智慧財產權為私權”。這是一條原則性的共識,各成員只有在承認這一條的基礎上,才有協調的可能。物權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動產的權利。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物權與智慧財產權性質的相比較,各有其特殊性,這正是它們各自構成不同民事權利的原因,因而導致它們各自形成了不同類別的民事權利。

  一、物權是有形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物權法是以規範財產歸屬關係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為其任務,財產是指有形的動產、不動產,而智慧財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就在於它的“無形”性。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一臺電腦,作為有形財產,其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如:出售、出租等,標的均是該電腦本身,即該有形物本身。一項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其所有人行使權利轉讓它時,標的可能是製造某種專利產品的“製造權”,也可能是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卻不是專利產品本身和貼有商標的產品本身。

  由於無形,使得這種標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有形財產的使用人。同時,也使得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有可能“貨許三家”或“一女兩嫁”。一幢房產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財產權標的同時賣給兩個分別獨立的買主。一項專利權的所有人,則有可能把他的專利權同時賣給兩個乃至兩個以上的不同買主。而只要這些買主在市場上不“碰頭”,就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花了“買專利”即轉讓專利的錢,實際得到的只不過是“非獨佔許可”。

  由於“無形”這一特點,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持有、性質和範圍以及發生侵權時的處理,都與有形財產有很大的不同,而且智慧財產權內部的各個部門之間也有所不同,從而都需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物權與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

  物權與智慧財產權都有專有性。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專屬權利人所有,這一點與有形財產一樣。在一般情況下,非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過,在一個國家以內,兩件完全相同的物品雖然可以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所有,而互不干涉。但是兩個完全相同的專利或商標,則不能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如果一個這樣的權利給予了一個人,就不能再給予另外一個人了。如有兩個人分別研製出完全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分別申請的情況下,只能由其中一人獲得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排斥另一人將其自己研製出的發明創造許可或轉讓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權”。這是智慧財產權這種客體的無形性所決定的。智慧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專有權喪失。

  三、物權與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個主權國內。智慧財產權一般是由本國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本國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國範圍內有效。這一點與有形財產很不相同。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智慧財產權則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一般有形財產,例如隨身所帶的衣服、首飾、甚至汽車等等,即使到了外國也不會發生所有權喪失的問題。但智慧財產權則不同,本國的智慧財產權出了國境就無效。因此,如果權利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某些智慧財產權,則需要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向該國提出申請或登記,並且由該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申請人才可獲得某些智慧財產權。

  四、物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

  物權與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不論什麼智慧財產權,各國法律都規定了期限。有的權利的期限不允許續展,一旦期滿或權利人於期滿前放棄,權利即告終止。有的權利的期限允許續展,甚至允許無限期續展如商標,但如果不續展,權利也即終止。至於有形財產,只要客體存在,權利也就存在,法律上並未規定期限。至於客體的價值隨著時間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則是另一問題。所以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永恆性”,是以有關財產“標的”的存在為前提的,而智慧財產權中的所有權,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

  五、智慧財產權的可複製性

  智慧財產權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是因為這些權利被利用後,能夠體現在一定產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複製活動上。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客體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複製。如專利權人,他的專利必須能夠體現在可複製的產品上,才能實現他的權利,也才能判斷他人是否侵權。又如按照圖紙製作產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產,用印刷、影印、製作光碟等方式複製文學藝術作品等等。物質財產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對一個有形物的仿製,實質上是對該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設計的複製,本質上仍然是對該造型所傳達出來的資訊的複製。

  總之,物權與智慧財產權都屬於民事權利中不同的權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質,只有對他們性質進行比較,才能正確認識他們的性質,更好地利用和保護物權與智慧財產權,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物權的主要特徵

  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物權是絕對權

  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物權是財產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6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

  7物權設立採用法定主義。

  8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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