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為規範排汙申報登記的有效管理,1992 年8 月14國家環保局令第10號釋出了《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排汙申報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汙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內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 排放汙染物 、工業和建築施工噪聲或者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申報登記***以下簡稱“排汙申報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放射性廢物生活垃圾的申報登記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汙申報登記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排汙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稽核所屬單位排汙申報登記的內容。

  第四條 排汙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排汙申報登記表》,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排汙申報登記,應在專案的汙染防治設施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辦理。

  第五條 排汙單位必須如實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領取《排汙申報登記註冊證》。

  排放汙染物的個體工商戶的排汙申報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排汙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後一週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出登記,並交回《排汙申報登記註冊證》。

  第六條 排汙單位申報登記後, 排放汙染物 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或者固體廢物的儲藏、利用或處置場所等需作重大改變的,應在變更前十五天,經行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排汙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排汙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

  第七條 排放汙染物 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時,應當寫明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條 需要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同意。

  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處理設施未申報的,視為拒報。

  第九條 法律、法規對排汙申報登記的時間和內容已有規定的,按已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築施工噪聲的申報登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排汙單位對所排放的汙染物,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監測、統計。

  第十二條 排汙單位的廢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噪聲排放源和固體廢物儲藏、處置場所應適於取樣、監測計量等工作條件,排汙單位應按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立標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核實排汙申報登記內容。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進行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及業務祕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排汙申報登記檔案,省轄市級以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排汙申報登記資料庫。

  第十五條 排汙單位拒報或謊報排汙申報登記事項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並限期補辦排汙申報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排汙申報登記表》、《排汙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汙申報登記註冊證》的格式和排汙申報登記資料庫的建設規範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法常識

  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指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在各種活動中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執行和其它防治汙染的有關情況,以及排放汙染物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申報的制度。

  排汙申報登記制度主要是為使環境保護部門掌握本地區的環境汙染狀況和變化情況,以及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情況,為環境監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據。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環境管理的基礎工作,直接關係到環境保護的決策、管理和其他各項法律制度的實施。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第三十五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一、第三十九條,其實施細則第八條,《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六條,《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等,都對排汙申報登記制度作出了規定。

  排汙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排汙申報登記。排汙情況沒有變化的,可以定期申報登記;排汙情況如有重大變化,應當按規定提前進行申報或事後及時申報。排汙單位在進行排汙申報登記時,所報內容必須真實,不得瞞報或謊報,更不得拒報。

  申報登記汙染物的種類,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確定的。‘主要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噪聲源等。大氣汙染物主要是顆粒物、二氧化硫和工藝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等;水汙染物以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水汙染物以及對當地環境影響較大的汙染物為重點;固體廢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廢物;噪聲源重點是排放噪聲強度大的設施。

  進行排汙申報登記,要由排汙單位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排汙申報登記表》,經排汙單位主管部門對申報登記的內容進行認真稽核後,由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排汙單位在申報登記後,排汙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提前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或在突發性重大改變後及時申報。環境保護部門在排汙單位申報登記後,對申報情況進行檢查,防止瞞報或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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