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廠內機動車輛應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

  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2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裝置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檔案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2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裝置能源部***以下簡稱“裝置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稽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稽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除錯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資料、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專案施工各階段設定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專案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裝置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裝置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裝置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全技術檔案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執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裝置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裝置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裝置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稽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裝置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裝置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裝置能源部稽核。

  5.7.2 裝置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檔案、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稽核後,由裝置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裝置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登出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裝置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檔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01]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02]16號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3

  一、目的和範圍

  1目的。為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裝置事故的發生。

  2.範圍。適合於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於按單位內部裝置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裝置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管道管理檔案儲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註冊登記。申請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臺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影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後重新啟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啟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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