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
“著作權”和“版權”怎麼是一回事呢?它們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著作權”是作者基於其創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權利,而“版權”是出版社享有的相關權利。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著作權和版權。
一、著作權制度發展的歷史沿革
著作權法是隨印刷技術的推廣而出現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護的是出版商的利益。15世紀末,威尼斯共和國授予出版商為期5年的印刷出版專有權,這被認為是西方第一個由政府頒發的保護翻印權***copy right***的特許令。後來,羅馬教皇、法國、英國都先後為出版商頒發過禁止他人隨便翻印其書籍的特許令。隨著印刷技術的普及,出版商的印刷出版特權在政府的法令下盛極一時,而作者的權利完全處於被漠視的境地。
德國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對出版商無償佔有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提出抗議,是歐洲第一個要求享有“作者權”的人。他揭露出版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出版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一樣。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要求保護作者權的呼聲越來越高,認為作者創作作品要花費時間和勞動,作品也應當像其他勞動成果一樣獲得應有的報酬。與此同時,出版商也感到特許的弊害,要求通過一部長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護他們的翻印專有權,在這樣的歷史背景的推動下,1709,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法》,這部法律從主要保護出版商轉為主要保護作者,這是著作權制度發展的飛躍。《安娜法》的立足點是在維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保護的重點仍然是翻印權***copy right***,只是首肯作者也享有翻印權***copy right***。《安娜法》對英美法系國家產生重大影響。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出了“天賦人權”的口號,這些都反映在隨後頒佈的法律中,1793年法國頒佈了《作者權法》,這部法律強調作者個人的權利,這部法律提出,版權法所保護的不僅是作者的經濟權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時,從理論上把作者的精神權利放在首要的位置。這部法律後來成為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樣板。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制度都沿用了法國的“著作人的權利”***即著作權***概念。
二、版權限制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權限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
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既處於此消彼漲的永恆衝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路時代的到來,作品的複製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複製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複製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於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
正如美國10年前推出的《智慧財產權與國家資訊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範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路時代,基於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權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餘地。
“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製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三、“著作權”和“版權”在我國的起源
印刷術先在我國出現,儘管我國宋朝就出現了通過單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記載,但是現代的著作權制度卻不在我國產生。“著作權”和“版權”對我國都是外來詞,這兩個詞都是來自日本。“著作權”一詞日語譯自大陸法系的法、德語,其含義是“著作人的權利”,而“版權”一詞譯自英語國家英美法系的copy right,本義是“翻印權”,日語譯為“版權”。
“著作權”和“版權”分別體現了兩種立法思想,應該是先有“版權”主要保護翻印權***copy right***,“著作權”是後來出現的,立法的重點轉為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從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權”要先進於“版權”,從立法的趨勢來看,世界上都趨同於重點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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