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金融發展歷史簡介***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以中小企業為中堅。德國中小企業數量佔到德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相當一部分都是歷史悠久的家族企業,通過在某些細分領域的持續深耕,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成為推動德國出口乃至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德國政府也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發展,1984年開始實行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條款,1986年開始稅制改革,對大部分中小手工業企業免徵營業稅;固定資產折舊率從10%提高到20%。與此同時,德國按《中小企業研究與技術政策總方案》設立專項基金,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提供資助。

  以雙元制職業教育為保障。這是德國特有的一種學生培養模式,即高校與企業或社會組織共同承擔培養學生的責任,理論學習在高校,實踐培訓在企業。學員在職業教育期間所學內容與企業需求實現無縫對接,不僅積累了足夠的專業理論知識,而且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提高了學習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培訓結束後即能投入工作。

  第三,審慎的金融體系。德國的金融業是伴隨國家工業化程序逐漸發展起來的。以扶持製造業發展為中心,德國逐漸形成了持續穩健的貨幣政策、以全能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以及嚴格有序的金融監管為特徵的金融模式。

  持續穩健的貨幣政策。在歐洲各國中,德意志聯邦銀行是獨立性最強的中央銀行。它根據《德意志聯邦銀行法》制定貨幣政策,進行貨幣流通調節和資金融通以及國內外銀行業務清算,特別是在穩定物價方面具有重要的職能和作用。聯邦銀行以2%作為通脹警戒線,始終對物價波動保持足夠的警惕,上世紀80年代甚至不惜以匯率升值來維持物價穩定,這同日本的做法形成了一個經典的反例。在本輪金融危機中,德意志聯邦銀行也堅決反對QE政策,但鑑於“歐豬”五國的經濟狀況太過糟糕而被迫妥協。

  全能銀行制度。德國商業銀行實行全能銀行制度,既可以經營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以及新興金融業務,甚至可以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由於銀行與企業聯絡緊密,企業通常不願公開內部的情況,因而更多的是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方式籌集資金而不是發行股票,這也使德國形成了以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模式。

  嚴格有序的金融監管。如2001年德國取消了對儲蓄銀行的政府擔保,減少了銀行過分追求風險的行為。政府對銀行的准入也比較謹慎,導致銀行的集中度比較高,從而避免了銀行業的過度競爭與信用的過度擴張。對於銀行不良資產的撥備率,政府的要求同樣非常高,由此保證了銀行對風險的控制。由於德國對銀行業種種的約束和監管,德國銀行長期以來平均回報率相對較低,這使得資源能夠更多地投向實體經濟,而不是過分湧向金融業,從而也保證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四,穩健的房地產市場。德國政府把滿足公眾住房需求作為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根本目標,通過法律、行政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式調節市場供求,抑制資產泡沫,德國房價基本保持穩定,沒有出現過大起大落的現象。

  抑制投機。德國政府規定必須要有比較高的首付比例,房屋貸款不能高於住房價值的60%。對於低收入家庭,不僅不鼓勵他們購買住房,相反要求更高的首付比例。德國政府明確禁止房地產漲價以後業主用漲價部分作抵押去銀行借款,即不容許資產增值抵押,抵押貸款利息不得從稅基中扣除。此外,為了鼓勵自有自用住房和抑制房地產交易,德國對自有自用住宅免徵房產稅,對出售住房徵收1%—1.5%的房產土地稅、3.5%的房產交易稅和15%資本利得稅,通過徵收高額的稅收,壓低炒房者的利潤空間,抑制投機行為。

  鼓勵租房。德國政府每年補貼中低收入階層,鼓勵他們租房。租房補貼約佔GDP 的1.2%,住房補貼的90%流向租房者。德國有明確的法律來規範租房市場,保證承租人和房東的合法權益。德國政府會編制詳盡的房租合理價格表,房租超過合理價的20%就屬於非法,超過合理價的50%就屬於犯罪。德國租賃住房率達到57%,特別是年輕人中77%都是“租房族”,住房自有率僅為43%,是歐洲住房自有率最低的國家。

  提供保障房。政府根據居民新增的購房需求確定每年住房供應總量。同時,考慮居民的收入差距,對高、中、低檔房屋的構成做出明確規定,並對社會福利住房提供專門的規劃用地,市場差價由政府向開發商提供補貼,並推行“社會住房”等資助政策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給。此外,德國政府還實施“住房金”制度,通過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補貼,幫助這部分人群獲得合適的住房。

  第五,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以兼顧經濟效率為原則,以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安全為基本目標的“選擇性保障制度”。其目的並不在於調節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收入比例,而在於為失業者和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德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貼和社會救助三部分。其中,社會保險是核心,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障、就業促進、工傷事故保險等,主要用來保障工薪階層和其他有收入的人群。社會補貼包括家庭負擔補貼和住房補貼等,主要用來保障低收入者。社會救助主要包括特殊生活階段救濟和生活費救濟等,主要用來保障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社保體系的兩大原則。一是重視經濟效率。德國在設計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的過程中特別注意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將再分配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避免其削弱人們的勞動意願和進取精神,防止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降低經濟效率。二是避免泛福利化。德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提供適度的社會保障,這樣既促進了社會公平,發揮了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同時又嚴格控制成本,避免政府財政背上過重的包袱。在保障資金的籌集上,主要由社會保障的受益者以及企業來承擔,政府財政補貼只承擔第二位的責任。

  及時推進改革。隨著兩德合併,德國的社保體系出現了一些問題,包括失業率居高不下、赤字不斷累積以及企業競爭力下降等。施羅德政府及時推出了名為“哈茨計劃”的福利改革。按照“哈茨計劃”,約27%的失業者將不再享有失業救濟,48%的失業者福利被削減。儘管這一改革遭到了德國民眾的強烈反對,施羅德的支援率也大幅下降,但這些舉措增強了德國企業的競爭力,從長遠來看為德國經濟注入了強心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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