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是怎麼放假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據說唐代就有了探親假,下面小編就告訴大家,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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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於勞逸結合的需要,人類自從有了比較正規的社會制度,就逐漸形成了休假制度。但中國古代朝代變遷比較多,所以官吏放假的制度也是千差萬別。

  秦代沒有明確規定放假制度,但官吏可以告假,稱作“告歸”。

  漢代規定了休假制度:《漢律》規定“吏員五日一休沐”,“休沐”即指回家休息沐浴。一年的放假時間大約73天左右。除了這種類似星期天的規律性休假外,漢代還規定了節慶的假日。西漢時,夏至或冬至官員也都休一天假。這種慣例一直沿襲到隋朝。

  在漢代魏晉之後的南北朝時期,在中國南方的一些國家發生了一些變化:出現了官吏“輪休”,如南朝的樑國,每十天才有一次常規性假日。後來唐朝以後一直到元代的辦公休假時間也都是如此,這也就是被史上稱之為的“旬假”。

  在唐代和宋代,還有分別放假一天、三天、五天、七天的長短不等的節慶。這時朝廷最為重視的就是春節和冬至日,每次都放七天假。據有關材料記載,在唐代一年中共有53個節慶假日,包括皇帝誕辰的3天和釋迦牟尼、老子誕辰各1天。這當然和唐代帝王尊崇佛教以及認為自己是李耳的後代有關。宋代有54個這樣的假日,但只有18天被定為正式“休務日”,其他時間朝廷官員還要抽出部分時間要和平時一樣辦公辦事。但是在宋代已經沒有釋迦牟尼和老子的誕辰日放假的制度了。

  元代的法定節慶假日只有十六個。明清時期,節慶假日一開始甚至比元代還少,朝廷只規定了三個主要的節慶,即春節、冬至和皇帝誕辰。實際上,端午和中秋也變得重要了。但是在明清時期,最主要的變化是有了長達大約一個月的春節和冬假。對於朝廷上下的眾多官吏來說,要由欽天監為他們選擇十二月二十號前後的一天來“封印”。約一個月之後,要宣佈來“開印”。冬假可以看做是對喪失常規性假日和節慶假日的一個補償。這個時期規定中根本就沒有正規的假日,但朝廷官員有是可以隨時請假。後來直到民國時期,才把星期天定為官方正式的休假日。

  此外,在規律性休假和節慶休假,我國古代還有一些照顧個人特殊事項的假日,如婚喪嫁娶等休假。其中最人性化,最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規定:父母在三千里以外者,每三年有三十天的探親假;父母在五百里以外者,每五年有十五天探親假。兒子的及冠禮有三天假;親戚的有一天假。子女婚事有九天假,旅途所需時日除去不算;其他近親婚事有五天、三天或一天假。父母喪事,朝廷官員必須強制性的退職三年,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丁憂三年或者守制三年。其他近親喪事,放假三十天、二十天、十五天或七天;遠親的喪事放假五天、三天或者一天。官員的老師的喪事,放假三天。祖父母和父母的忌日放假一天。在第五個月時有十五天的“田假”,第九個月時還有十五天的“授衣假”。宋代大體延續了唐代的放假規定, 甚至比唐代還要寬鬆,但休假需提前“告假”,期滿“銷假”。

  相對於唐宋寬鬆和人性化的放假制度,元明清時期就顯得小氣多了。元代最甚,官吏們全年節假日僅16天。明清時期除了上述的父母喪丁憂守制三年的規定不變外,其餘規定也全部廢除,官員個人如有特殊事情可以向上級請假。但明清時期,比較重視的春節、端午、中秋這三大節日的休假。

  鴉片戰爭後,西方人進入中國,他們每星期休假一天。1902年,朝廷頒佈的欽定學堂章程中,首次以法規的形式規定全國中、高等學堂實行星期制。不出4年,中央機關也採用了星期制。

  從古代的放假情況看,封建社會放假制度性較差,變化也比較大。但有些朝代的規定比較人性化,能夠從個人的實際需要出發來規定假期,尤其是能夠重視婚喪等假期,這些是很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今天借鑑的。

  《漢律》簡介:

  漢律是漢代法律的總稱。漢承秦制,西漢建國初期,依然繼承秦朝各項基本制度。隨著戰亂的逐漸平息,統治者冷靜下來認真總結秦朝興亡之得失,開始對治國之策作出許多重大調整,使得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得到確立和鞏固。因此,漢朝法律制度既有繼承秦朝的一面,也有進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趨成熟。

  漢代法典的總稱。《後漢書·孔融傳》:"《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已上,皆應知情。"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漢律》有九篇。李悝所撰六篇,《盜》、《賊》、《囚》、《捕》、《雜》、《具》也。 蕭何 定律,益事律《擅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程樹德 《九朝律考·漢律考序》:" 漢 蕭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孫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張湯 《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為《漢律》。"

  一般的漢律是指《九章律》 ,這是蕭何在《法經》的基礎上增訂而成的。

  劉邦率領軍隊攻進秦朝首都咸陽城後,馬上派蕭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書檔案,同時為了取得百姓擁護,宣佈廢除秦的苛刑酷法,和關中父老約定了歷史上有名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在當時對於收攏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漢朝建立後,簡單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了,因此,劉邦又命蕭何在參考秦律的基礎上,結合《法經》修訂新的法律。

  漢代法律條文有律﹑令之分。律為主幹部分﹐除盜﹑賊等律外﹐還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詔令。漢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稱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祿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還有程﹑科﹑品﹑條﹐這些應為律令的旁支﹐是對律令的補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規。斷獄時因缺乏適合的律令條文﹐所以還須藉助於所謂"比"或"例"。比是比附有關的律條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稱武帝以後﹐僅死罪決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餘事。東漢時陳寵作《詞訟比》﹐後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漢代和律令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漢代用比﹑例定罪﹐這為官吏隨意解釋法律和專橫獨斷開了方便之門。

  漢代律令條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們還負有整理或修訂令文的職責。東漢時這類職能轉歸尚書。

  漢代刑罰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為斬首﹑腰斬。西漢初承秦制﹐肉刑的宮﹑劓﹑黥﹑刖尚有遺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髮和戴鐵頸鉗﹑腳釱或笞刑。較死刑為輕的為徒刑﹐也稱為耐刑﹐其中又分髡鉗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數等。東漢衛巨集以為髡鉗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餘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稱徒﹐後世徒刑之名即源於此。較司寇為輕的是罰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對於官吏富人的偏護極為明顯。貴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請﹐在判刑時即可輕免。法律規定﹐罪人若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量的粟﹑縑﹑錢幣就可減輕刑罰。武帝時犯死罪者﹐交五十萬錢便可免死﹐正如後來蕭望之所說﹐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貧者獨死。

  儒學在漢代取得獨尊地位後﹐儒家思想也滲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時董仲舒以春秋決獄﹐以後﹐不斷有人以經文來干預刑獄之事。東漢後期﹐名儒馬融﹑鄭玄甚至還為漢律作詳細的註釋﹐每家都各有數十萬字。

  南宋時王應麟開始從古書中輯出漢律遺文二十條。從清到民國﹐輯錄者尤多﹐有孫傳鳳﹑杜貴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樹德等家﹐輯出的漢律﹑令殘文﹐多至三百餘條。近幾十年﹐甘肅﹑內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漢簡﹐簡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見的漢律的零星資料﹐其中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簡千餘枚﹐包括西漢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於整理研究。

  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篇:戶律、興律、廄律。戶律是有關戶籍、賦稅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內容。興律是徭役徵發、城防守衛等內容。廄律則規定牛馬畜牧和驛傳的內容。

  有的時候,漢律也指包括《九章律》在內的四部分內容,其他三部分是:《越宮律》二十七篇,是關於宮廷守衛方面的法律;《朝律》六篇,是關於朝賀制度方面的法律;《傍章》十八篇,是關於朝儀方面的法律。四部分相加共六十篇,構成了漢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漢律有時也指這六十篇內容。

  東漢律令基本上承襲西漢,沒有大的變化。但兩漢法律長期失傳,到1984年初,考古學家才在湖北江陵張家山的三座西漢前期墓葬裡,出土了很多有關法律的竹簡,這是現在瞭解漢朝法律的重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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