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高階技師職稱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種船隻的總稱。這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僅供參考!

  篇一

  船舶檢驗及其管理

  摘要:船舶檢驗工作是一項專業化程度很強的技術服務工作,它承載著許多的責任。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船舶運輸、工程行業的發展蒸蒸日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湧現,對船舶檢驗工作來說,一方面要求驗船師們不懈地追求對新生相關技術、產品的理解,另外也要求船舶檢驗工作改變技術為主導的工作模式,使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增強管理功能,使之更加和諧、有序。

  關鍵詞:船舶 檢驗 管理

  1 船舶檢驗的概念

  船舶檢驗是指具有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船運貨物集裝箱和海上設施的建造、設計、營運***使用***中安全狀態進行鑑定、檢驗或評審,並作出合格、符合、認證或適航等結論的技術活動過程。船舶檢驗是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及其裝置的技術狀況進行稽核、檢驗、鑑定和測試的總稱。船舶技術證書是證明船舶技術狀況的檔案。要想取得必要的技術證書或保持技術證書繼續有效,只有使船舶通過相應的檢驗。

  2 船舶檢驗的作用

  ①船舶檢驗的基礎作用是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②船舶檢驗是維護國家權益,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③船舶檢驗是航運業迅速發展壯大不可缺少的保證。④船舶檢驗是促進造船業和船用產品發展的重要動力。

  3 船舶檢驗的種類和特點

  船舶檢驗按其性質分為三大類:

  3.1 船舶法定檢驗:船舶法定檢驗,英文名稱:statutory survey,法定檢驗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頒佈的技術規範***法規***,以及船旗國政府批准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條約***,由主管機關下設的船舶檢驗機構或主管機關委託、授權、指定的檢驗機構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的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要求的檢驗活動。

  船舶法定檢驗的主要特點:①它是國家管理權的體現。②它表現為檢驗與評定方式,但其實質是船舶檢驗機構的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為。③它是強制實施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機構專門行使***專署權力***,其他部門和機構均不得為之。④國際性,國際航行船舶須滿足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

  3.2 船舶入級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英文名稱:class survey,其他名稱:船級檢驗,船東為保險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為取得某船級社的船級而自願申請該船級社進行的檢驗。

  3.2.1 入級檢驗。係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在法定檢驗的基礎上為了保險和航運市場競爭的需要,向船級社申請入級,由船級社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是否符合船級社釋出的船舶入級規範的檢驗活動。它包括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和發證工作。入級是船東由於保險和船舶登記的需要而自願申請,接受船級社的檢驗,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設施在該船級社的監督下並按照該船級社的技術規範建造或由該船級社進行全面的初次入級檢驗,證明符合或等效於此船級社的規範或規定,即為取得該種船級。入級檢驗合格後,由船級社發給證書,授予船級符號及附加標誌,並登入船級社出版的船舶名錄內。

  3.2.2 船舶入級檢驗的性質和特點。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入級檢驗是由船級社根據其制定的規範、檢驗程式對船舶實施的檢驗。入級檢驗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檢驗服務,從法律意義上講,屬於非強制性檢驗。但目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規定了幾類特殊船舶需要進行入級檢驗。

  入級檢驗具有以下特點:①船東可以自由選擇取得不同船級社的船籍。船舶入級的目的是通過取得該船級社船級,提高船舶在航運中的競爭能力。②入級檢驗一般和法定檢驗結合進行。③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⑤載重量一千噸以上的油船。⑥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

  3.3 船舶公證檢驗:船舶公證檢驗,英文名稱:justice survey。公證檢驗是指船檢機構接受委託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鑑定,出具證明的一種檢驗。檢驗機構進行公證檢驗後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作為交接、計費、索賠及海事仲裁行為的有效憑證。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檢驗、保修專案檢驗、船舶買賣核價及核定廢鋼船鋼鐵重量等均屬公證檢驗。

  4 我國目前船舶檢驗機構

  交通部直屬船檢局***黑龍江、廣東***;中國船級社***CCS***;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農業部所屬漁船檢驗局。

  5 船舶檢驗管理

  5.1 船舶檢驗管理機構及職責

  5.1.1 船舶檢驗管理機構。根據1998年國務院《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67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檢驗的主管機關。為了加強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別在上海、武漢、大連、天津、廣州設立船舶檢驗管理處。

  5.1.2 船舶檢驗管理職責。船舶檢驗管理的主要職責有:組織擬訂船舶技術政策和綜合性法規;跟蹤和研究、實施有關國際海事公約;制定並組織實施船舶和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技術規範、規則;監督管理中國籍船舶、海上設施及我國沿海作業的外國海上設施的法定檢驗發證工作;管理船舶檢驗和技術監督工作;承辦法定檢驗授權事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及驗船師資質並實施監督管理;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並實施監督管理;辦理船舶檢驗的免除、等效。

  5.2 船舶檢驗機構管理。船舶檢驗機構資質分為A、B、C、D四類:①經主管機關資質認可,具有A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包括國際航行船舶在內的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和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②具有B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除國際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③具有C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航行船舶和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④具有D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⑤驗船人員管理。驗船人員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分為以下七類:國際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內河船舶***C***;海上設施***A***;沿海小型船舶***C***;內河小型船舶***C***;船用產品、裝置、集裝箱***簡稱船用產品***。

  6 結束語

  在我國船舶工業發展的新時期,我們應積極開展誠信作風建設活動,切實嚴格抓好產品質量,不搞以次充好,杜絕偷工減料,防止假冒偽劣,提升設計水平,重視智慧財產權,加強行業自律、加強採購管理以及加強勞務工隊伍建設等工作,維護中國造船行業良好形象和中國造船信譽,增強榮譽感和責任感,提高中國造船在國際造船中的地位、信譽和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高超恩.船舶檢驗與船舶安全檢查基本問題的比較與淺析[J].水路運輸文摘,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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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黃宛清.德國的航運及船舶檢驗管理[J].中國裝置工程,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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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5]包盛清,郜風濤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釋義[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03.01.

  [6]楊和庭.船舶機械檢驗***第三版***――高等學校教材[M].人民交通出版社,1996.06.01.

  篇二

  淺析船舶及其船舶碰撞

  [摘 要] 船舶碰撞隨著海上貿易的發展,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而關於處理這類爭議的國際條約和各國海商法也相繼頒佈。本文就是對相關國際公約的分析結合我國海商法的具體規定,對船舶及其船舶碰撞予以簡要分析和學習。

  [關鍵詞] 船舶;船舶碰撞

  【中圖分類號】 D922.2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9-183-1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世界各國的經濟聯絡日益緊密,逐漸形成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密切聯絡的大系統。生產力推動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是形成當今世界經濟向多級化發展的主要動力。新興科學技術的應用同時促進了世界貿易的發展,尤其是遠洋運輸,航海貿易等。近年來,航海貿易迅速發展,船舶運輸成為當代各國外貿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伴隨著船舶運輸的發展,船舶碰撞被提上議程。本文就是對船舶的相關問題予以學習。

  船舶,各種船隻的總稱。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於水域進行運輸或作業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術性能、裝備和結構型式。它是一種主要在地理執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同時也是水中海上貿易運輸的主要交通工具,促進了海上經濟貿易的發展。船舶概念所包含的內容如此廣泛,然而本文所指的船舶是僅受我國《海商法》所調整的船舶。即《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所謂海船是指被船舶登記為海船的船舶,而海上移動裝置則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一種構造較為複雜並且具有獨立功能的物件,如海上鑽井平臺等。

  隨著船舶運輸業的蒸蒸日上,由此引發的船舶事故也逐漸增多。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權糾紛中最普遍、專業性最強、審理難度最大的一類案件。國際公約和各國海商法都毫無疑問的對船舶碰撞問題專門做出規定。所謂的船舶碰撞,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1910年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中第一條就規定了船舶的含義即廣義上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間在任何水域中發生實際接觸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海上事故。狹義上船舶碰撞通常是指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與海相通水域發生實際接觸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海上事故。同時,《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國際公約草案》即《里斯本規則》對船舶碰撞也做出了新概念,其一,“船舶碰撞係指船舶間,即使沒有實際接觸,發生造成滅失或損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係指一船或幾船的過失或損害造成兩船或多船間的相互作用引起的滅失或損害,而不論船舶間是否發生接觸”。還規定,船舶係指碰撞中所涉及的不論是否可航的船隻、船艇、機器、井架或平臺。我們很明顯可以看出,船舶的新概念擴大了船舶碰撞的船舶適用範圍,不要求其一方必須是具有可航能力的海船,也沒排除軍事或政府公務船,也不要求船舶碰撞必須要有實際接觸即直接碰撞,包含了船舶碰撞的間接碰撞。雖然該公約未正式生效,但也體現了一種立法的趨勢。

  我國《海商法》第165條規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同時第170條規定“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定義船舶碰撞的概念中既借鑑了國際條約又有自身的特點,他要求船舶碰撞的一方必須是具有可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動裝置,排除了用於軍事目的和政府公用的船舶以及小於20gt的船舶。與此同時,雖然在船舶碰撞的定義中提到了發生接觸即實際碰撞,但是170條的規定又補充了在未發生直接接觸的條件下造成損失應該怎麼處理,由此我們可以推出我國的海商法是以間接碰撞為補充的,如浪損。

  船舶碰撞不僅可以分為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也可分為無過失碰撞和有過失碰撞,而有過失碰撞又可分為單方過失碰撞、互有過失碰撞和多方過失碰撞。我國對於碰撞的分類是以事故雙方對於事故的發生有無實際過失作為標準的,同時對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也作了具體要求:船舶之間發生接觸,或者雖然沒有發生接觸,但一船具有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的行為;船舶碰撞必須造成損害,即兩船發生碰撞必須有貨物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等實際損害後果。同時包括船期損失等無形損失;船舶碰撞必須是船舶之間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為海船。而我國《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碰撞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碰撞的一方是海船或海上移動式裝置;其次,碰撞不涉及到用於軍事目的的傳播和用於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及小於20gt的船舶;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其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包括公海、領海、內海等一切海上水域,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與海相通、可供船舶航行的內陸水域,及內陸可航水域。

  既然有碰撞,就有相應的法律加以調整,這樣的法律就是船舶碰撞法。船舶碰撞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是指調整因船舶碰撞而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其體系包括兩個組成部分,一部分是避免碰撞的法律規定,具體就是指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另一部分則是關於船舶碰撞發生以後的有關責任確定和賠償問題的規定。船舶碰撞法的規定,使司法機關在解決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有利於更好的解決海事糾紛。

  參考文獻:

  [1]王翠芝.關於“船舶碰撞”概念研究[J].法制與社會,2009,***8***.

  [2]葉強.探究中國“船舶碰撞”概念[J].沿海企業與科技,2010,***6***.

  [3]楊榮波.船舶碰撞侵權責任的若干主要問題[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

  作者簡介:薛梅***1991-***,女,漢族,陝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研究方向: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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