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上權地上權的特徵
地上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因具有物權的性質和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徵。而與作為債權的土地租賃區別開來。那麼你對地上權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地上權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地上權的定義
地上權設定、喪失和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地上權還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這也是制定地上權目的之所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對地上權的期間規定較長。具體期間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在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有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還有對地上權本身的處分權,如以地上權設定擔保,地上權可以繼承,地上權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權利,不因建築物或樹竹的滅失而消失。地上權可以依照法律或協議設定。各國民法都規定,設定地上權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地上權終止時,地上權人有權收回其建築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補償,但在地上權人有恢復土地原狀的義務。
地上權的特徵
第一,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由於土地作為一種資源是有限的,並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土地,在我國,個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全部實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不親自行使所有權而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而是交由他人進行使用。因此,地上權“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地上權是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是他物權。“地上權為他人土地上之權利,故為他物權,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權之所有權,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權利。”
第三,地上權為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的權利。這裡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具體可以包括建築物、橋樑、溝渠、堤防、銅像、紀念碑、地窖等,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的範圍還要廣。
總之,在我國,地上權是指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他物權。
地上權的概念區別
與地役權對比
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
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
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
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
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
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比
地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同為用益物權,但二者存在以下重要差異。
1、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系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耕作、牧畜或養殖的權利。
2、地上權不以有地租為必要,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一般必須支付地租。
3、地上權人,即使因不可抗拒力不能使用土地,也不得請求減免租金,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不可抗拒力,致其收益減少或者全無時,可以請求減免地租。
地上權的種類
大致上說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權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為兩種。通常定期地上權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賃契約。而不定期地上權則是50年以外的契約期限。
地上權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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