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前給付彩禮是中國的傳統習俗。彩禮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呢?夫妻結婚之後對於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在區別的時候經常會有糾紛,特別是關於彩禮的歸屬問題,在對彩禮、嫁妝的認定上面,有的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則認為是個人財產。那到底彩禮、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結婚彩禮具有贈與性質,通常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起來看看。
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結婚彩禮是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直通車相關法律經驗介紹——應該返回彩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是共同財產嗎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嫁妝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以是否結婚為分界線,結婚前原則上返還,結婚後原則上不返還。結婚後返還的特別規定是結婚後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裡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是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彩禮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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