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水利工程專案的建設也變得越來越多。而作為水利建設管理中比較重要的水利建設的執法力度問題也收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文章對我國樹立工程專案建設中執法現狀進行了分析,闡述了在樹立建設執法力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監督執法

  一、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專案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樹立工程專案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監管並沒有法制化,並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水利工程專案的監管執法。儘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法執法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二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於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儘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式上的管理監督,並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於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專案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於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於制定的週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衝突,這對於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於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於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四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於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其中一些執法人員並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於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於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二、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範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範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於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於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範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於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後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二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法規之間的衝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範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細緻化,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並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制定來制定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三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麼是因為人員不夠,要麼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執行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平時的監督過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瞭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並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言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範。

  四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於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證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光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麼,因而,要想增加對於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當然,絕不能因為難度較大就放棄了水利建設的法治化管理。為了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為了保證水利建設的安全和質量,為了提高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設執法必須迎難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設執法隊伍後,可以參照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的內容比較廣泛,但比較多的是建立執法激勵制度、執法程式制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有關制度。如果將水利建設執法隊伍作為水政監察隊伍的一個分支或成立綜合執法機構,則水政監察隊伍的這些制度自然適用於水利建設執法隊伍。

  三、結語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不僅僅是一項制度,更是對工程質量的一項保證。只有不斷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範化,我國水利工程專案才能適應不斷髮展的社會需求,才能較好的滿足各項工程的需要。當然,在水利建設中要注意的不僅僅是執法這一方面,同時還要加強對於水利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以及質量監督,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提高水利工程專案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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