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版股票退市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對於創業版股票而言,退市制度其實是一種進步。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的相關文章,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啟發。

  :業內解讀退市制度八大亮點

  被譴責三次退市暫留整理板

  去年11月28日,《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方案》於今年2月24日正式釋出。本次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是將《方案》內容落實到《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具體條款,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淨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為負”,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淨資產為負”的情形;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淨資產為負”。

  二是完善了恢復上市的稽核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援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第一,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第二,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三十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後,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第三,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第四,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和因年末淨資產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後披露的年度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才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三是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規定非標意見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資訊披露規範性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糾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審計報告。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暫停上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

  四是強化了退市風險資訊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在取消“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制度的同時,為及時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明確規定首次風險披露時點及後續風險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強化退市風險資訊披露要求。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關規定。根據《方案》,創業板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

  六是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適的轉讓場所。

  退市制度是一種進步

  關鍵還在於執行落實

  中原證券研究所所長袁緒亞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正式實施對創業板公司是一個負面訊息,尤其是對業績差的公司。相反,對中小投資者來說,這無疑是利好的。他認為,創業板退市正式出臺後,創業板結構將產生一些大變化。如果這項措施能夠促使公司業績出現改善,那麼業績下降面將會相應地縮小。

  另外,袁緒亞表示,這項措施無疑有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及時給予投資者風險提示,勒令業績差的公司及時退市,可以有效地減小投資者的損失。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仍舊“垂死”不退,那麼退市措施也有可能形同虛設。不過,退市制度帶給A股的影響並不大,只能說會給市場環境帶來一定的改善。

  財經評論員侯寧則表示,中國股市要想三公、健康,必須有退市制度,也必須真正執行起來。如今A股市場有了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退市制度,算是一種進步。

  退市制度加快優勝劣汰

  有助於投資者理念轉變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將大大促進A股市場的優勝劣汰,促進A股資源的新一輪優化配置;同時使上市公司間“先進者得到獎勵,績差者得到懲罰”。李大霄認為,這種賞罰分明的機制將會為A股市場帶來一股輪番上進的積極之風,投資者也應逐步實現投資理念的轉變。

  此前有業內專家認為,即便退市制度出臺,實行起來也有一定難度,甚至有人斷言,兩年內可能不會有創業板公司退市。對此,李大霄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李大霄指出,退市制度出臺並不是旨在一定讓某些公司出局,而是以此達到警醒和鞭策更多上市公司的目的。

  李大霄分析,上市公司的退市不僅涉及職工和債權人事項,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門,更涉及成千上萬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其間的各種關係複雜。所以說,真正實現讓一家創業板公司退市,其實是“多輸”。“退市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李大霄強調。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表示,創業板退市制度推出對於完善市場制度具有非常積極意義,有助於市場優勝劣汰。趙錫軍指出,有退市制度後,能更好發揮市場功能,有利於讓投資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情況,引導投資者控制風險。

  創業板估值水平面臨考驗

  一季報敲響退市風險警鐘

  根據深交所釋出的業績預告,今年一季度,已經有89家創業板公司出現業績下滑,且一季度已經預報將虧損的創業板公司也有15家之多,市場預期,業績下滑和虧損隊伍還有不斷“壯大”之勢。

  針對創業板公司業績下滑的風險,深交所已發文提醒投資者要理性認識創業板公司的成長規律,正確看待其成長性問題。

  深交所表示,從企業成長的規律來看,創業板公司大多數處於企業成長期階段,業績波動正是這個階段企業的重要特徵之一。而從中小企業上市前後的資料來看,其業績增長普遍存在“耐克曲線”特徵,即上市後1至2年業績增長滯緩,甚至下降,而其後3至5年又恢復高速增長的態勢。

  深圳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國世平認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實際狀況與我國創業板市場設定戰略目標差距較大。有些公司在無形資產方面先天不足,造成收益能力下降。比如朗科科技依靠單一發明專利生存的模式遭遇挑戰,業績大幅下滑,股價狂跌,二級市場購買該公司股票的股民損失慘重。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則表示,退市制度作為一個重大指標性事件,可能對創業板整體估值及投資者投資理念轉變產生一定影響。退市制度推出以後,創業板估值水平還會有下調空間。

  :創業板退市制度出臺 不支援“借殼”恢復上市

  今年2月24日,經過前期的修改,《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釋出。而如今的政策,主要是將這一方案內容落實到《規則》的具體條款。

  退市標準再豐富

  在《規則》中,監管層進一步豐富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亦從五方面對創業板公司暫停及退市作出規定。

  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規則》首先將原“連續2年淨資產為負”改為 “最近1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為負”;其次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為負”的情形。

  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規則》新增了“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3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年末淨資產為負”。

  上述五方面暫停及退市標準規定,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標準更趨完善。而《規則》實施之後另外一個新變化是,創業板公司退市時間更快。

  《規則》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即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4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暫停上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該規定主要是為杜絕公司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來規避暫停或終止上市條件。

  另外,在關於強化退市風險的披露中,《規則》全面考慮可能的退市風險出現時點,針對不同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情形,明確規定首次風險披露時點及後續風險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每5個交易日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

  與此同時,《規則》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且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不支援借殼恢復上市

  在關於完善恢復上述稽核標準中,《規則》亦列舉出四大軍規,明確了對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的不支援。

  第一,新增“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

  第二,針對目前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的暫停上市公司大多數以補充材料為由,拖延時間維持上市地位並重組的情況,《規則》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30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後,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

  第三,明確因連續3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3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

  第四,明確因連續3年虧損和因年末淨資產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後披露的年度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才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

  深圳某投行人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退市制度的看點在於: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1年、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被譴責3次終止上市、***引發2年負淨資產直接終止上市、借殼只給1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納入三板。

  上述情形體現了退市時間的快、短、沒有給予公司緩衝期,不能進行“特別處理”,這樣也進一步杜絕殼公司的出現。

  另一方面,上述制度的明確,將使那些行業發展前景不佳,上市後利潤大幅下滑甚至虧損的公司成為退市的直接標的。

  至於《規則》的出臺是否會對創業板投資造成影響,上述投行人士認為,相信後期資金對創業板無肆炒作的情形會逐漸減少,整個板塊的投資可能會出現分化行情,即有退市前兆公司比如2011年年報虧損的創業板股,可能遭遇市場拋售風險,不過,總體上對市場應屬利好,因為投資者可以避免投資有退市前兆的創業板股,實則是降低這部分公司股票對資金的消耗,也有助於淨化整個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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