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職工代表大會是民主監督決策會,那麼大會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人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思想,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適應社會發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式行使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的織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在本校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施行。

  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決議的實施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頓導,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七條 校長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處理有關提案,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領導班子行使指揮職權。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產生及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為主,總代表人數不少於教職工總人數的30%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代表的構成還須注意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比例。

  二代表條件:①凡本校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③有政策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④有全域性觀念,辦事公道,有原則性,作風正派。⑤為人師表,有敬業精神。⑥熱心公益,樂於為群眾服務。

  三代表的產生:以處室、教研組為單位人員歸屬以其本人所屬處室或教研組為歸屬選舉單位,各處室、教研組按黨總支、工會聯席會議擬定並分配的名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其單位的教代會代表。另,學校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處室正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工會委員為教代會自然代表,不佔分配到各處室、教研組的名額。

  四代表實行常任制,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監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更換和補選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2、有權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三章 義務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經常聽取並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密切聯絡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正確代表群眾利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4、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活動,努力宣傳、切實貫徹大會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為學校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構建和諧校園做好教書育人工作。

  第十二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大會選舉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會選舉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指定專人負責提案的審查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要問題,經教代會執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學校黨總支批准,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提請大會通過。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行,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和有關部門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 教代會閉幕後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經校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執委會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隨時聽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接受和支援合理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執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條 提案的審查辦理和具體操作在教代會執委會直接領導下,由工會專職幹部或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試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和修改權在學校工會。

  範文

  一、每三年為一屆,每學期至少一次例會。

  二、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工會委員會。

  三、教代會的職權:

  ⒈每學期一次聽取校長的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經費開支、預決算,提出意見、建議,並作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⒉討論通過學校的責任制方案、獎懲辦法、工資調整實施方案、教職工業務進修計劃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⒊討論決定集體福利費,勤工儉學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

  ⒋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每學期終對幹部進行一次民-主評議,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提級或處分、撤換。

  ⒌工會委員會每一月一次活動,各委員要及時把教職工在日常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建議和要求進行口報並商定,是提案要轉給支部或行政。

  ⒍每個工會小組每月活動兩次,小組長可參與各校每月工作學習及有關重大事情的討論,及進聽取和蒐集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⒎如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召開教代會或職工大會,使工會真正成為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

  範例

  1.教代會成員:按教代會規程產生代表。

  2.教代會主持:工會主席

  3.教代會決策:按照教育系統校務公開民主管理評估辦法規定執行。

  四、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程式:

  一校務會議對學校日常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式

  1.校長根據上級黨組織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求與學校的實際情況,經與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醞釀,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設想。

  2.加強調查研究,認真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

  3.校長與黨組織負責人進行研究,形成共識和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4.校長主持校務會議討論、決策。如果校務會議認識不能統一,討論意見嚴重分歧,一般應暫緩決策,留待會後進一步溝通、磋商,並再次召開校務會議討論作出決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決策意見,校長和黨組織有責任向上級有關部門、有關領導彙報。

  5.按需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內容,校務會提出方案,交教代會商議通過後執行。

  6.校長負責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組織教工積極參與。

  7.在學校職權之外的重大問題,經校務會議決定後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二教代會對校務會、行政會議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審議建議權:

  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學校重要改革措施、學校財務工作報告、其他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前十天將商議方案發給教代會代表或全體教職工,聽取代表商議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三教代務會、行政會議研究提出的以下方案行使審議通過權:

  園內教職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園內獎懲制度、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教職工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其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或方案、提前十天將商議方案發給教代會代表或全體教職工,聽取意見及審議後教代會代表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代會行使評議監督權:

  教代會按照教育黨工委部署,每年對學園黨政領導幹部開展民主評議。評議結果按照區教育黨工委要求進行反饋。

  二、重大問題決策議事程式規範

  1.決策前,做到事前監督。

  在學園重大問題決策醞釀初期,黨組織深入實際,發動群眾,廣泛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召開支委會或支委擴大會集體研究。

  2.決策中,注重事中引導。

  黨組織在重大問題決策審議中,要周密統籌安排,平等商量,反映黨員和教職員工的意見,進行教職工集體討論。

  3.決策後,做好事後落實,會議公示。

  重大問題決策後,黨組織首先要做好宣傳發動,將決策實施的目的、意義通過各種方法進行宣傳,講清有利條件和需要克服的不利方面,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為實施決策提供思想上、組織上的保證。其次要協助指導指揮,動員組織黨員、骨幹起模範帶頭作用,克服和解決難點和熱點問題。再次要及時總結經驗,收集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反饋,糾正偏差,減少失誤,以實現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的良性迴圈。

  三、保障機制

  1.學園黨政工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

  討論“三重一大”問題時,所有教師員工要全部參加。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要事先留下書面意見,會後由支部書記將會議決議向其通報。

  2.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同意、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決定多個事項的,要逐項表決。

  3.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贊成票要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才能通過。

  對重大問題,由集體研究、集體負責。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一時難以形成決議時,一般緩議。對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各委員必須堅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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