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與城市民族關係探討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各民族不斷打破封閉,由相互閉塞到逐漸交流,由彼此隔離到密切聯絡,各民族人口空前流動,民族散居化越來越廣泛。隨著我國城市化程序的加快,少數民族人口流動更加頻繁,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現象日趨明顯。城市作為不同民族和各種文化的主要交匯點,是民族關係問題的主要引發區。 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與城市民族關係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與城市民族關係探討全文如下:

  摘 要: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對城市的發展作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加深了各民族文化的廣泛交流和聯絡,促進了城市民族關係的發展。然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加入也使得城市民族工作複雜化,對城市民族關係造成了很大影響,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城市民族關係的突出矛盾與焦點。文章通過對廣東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民族關係的調研,闡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城市民族關係的影響,並對如何構建和諧城市民族關係進行探討。

  關鍵詞: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城市民族關係;民族工作

  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使生活於邊遠閉塞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向較發達地區與城市流動,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現象日漸突出,城市裡民族成分和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迅猛增長。廣東省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者,我國城市化水平最高的地區之一,其開放的發展觀念與發達的經濟水平,對各地域、各民族人民都有著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廣東成為一個典型的外來少數民族接收大省是必然的。據統計,到2012年底,廣東56個民族成分齊全,少數民族人口約310萬,其中,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達250萬,主要分佈在珠三角地區和各大中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流入,必然對城市社會產生影響,如民族關係主體多元化、需求和訴求多元化,民族間交流交往頻繁化等,最終給城市民族關係帶來新的內涵與挑戰。本文以廣東省為例,闡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城市民族關係的具體影響,探討應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和城市民族關係問題的有效機制。

  一、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民族關係之關聯

  取百度百科的定義,民族關係,即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各民族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等方面的相互關係。民族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由民族關係的性質決定的,是受時代發展和社會性質制約的,也是與當時要解決的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及解決的方式途徑聯絡著的。[1]城市民族關係,即發生在城市區域範圍內的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各民族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語言等方面的相互關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必將改變城市民族關係的內涵。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為城市民族關係的新增主體甚至隨著人口數量的增多逐漸成為引發民族關係的重要主體。有研究者指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處在引發城市民族關係問題的最活躍、最敏感的位置上。”[2]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城市民族關係的影響主要表現為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

  一方面,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加入,使民族之間的接觸和交往日益頻繁,加速了各民族之間相互交流與學習。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把各族文化帶入城市,極大豐富了城市的文化內涵,加深了各民族文化之間的交流。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勞動力與消費者進入城市,亦為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貢獻著自己的智慧與力量,並擴大了城市消費市場。總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加速了城市的多民族化程序,豐富了城市文化,繁榮了城市經濟,加快了城市發展,有益於推動與鞏固團結友好的民族關係。另一方面,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加入,也導致引發民族問題的觸點增多、燃點變低,給城市民族關係帶來新的挑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作為城鄉、異地、跨民族三重流動的主體,迅速成為影響民族關係的重要因素,導致城市民族關係進一步複雜化。“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不同傳統在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矛盾和隔閡,有可能造就民族間關係的不和諧以致緊張。城市多民族化趨勢和少數民族流遷人口的增多,使城市民族關係在我國整個民族關係中具有越來越突出的位置。”[3]

  二、廣東省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市民族關係調研

  據統計,至2012年底,廣東省有少數民族人口約310萬,比2000年增加190萬,12年間增長了3倍,增長速度大大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在310萬少數民族人口中,80%是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80%分佈在城市,80%分佈在珠三角地區各大中城市。三個80%對廣東省的城市民族關係造成極大的衝擊,使廣東省城市民族關係日益繁雜化,主要特點呈現如下:

  一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促進了廣東城市與民族地區的雙向發展與改善

  各族人民進入廣東各大城市,使得廣東城市文化多樣性得以加強。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在城市裡彙集,各民族之間在語言、服飾、飲食、娛樂等方面進行著有形無形的交流與碰撞,極大豐富了廣東城市文化面貌,為廣東城市文化的繁榮注入了生機與活力。據調查,廣東省各大城市,隨處可見各民族特色的食品、農牧產品、工藝品等,一些以少數民族特色風味為主的餐飲業在廣東已經形成了相當規模。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廣州,就有 “清真拉麵店” 約1500家,過去回族同胞在城裡找不到飯館的情況已不復存在。

  還有一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穿著民族服裝,擺賣製作精美的民族飾品,深受市民喜愛。隨著旅遊業的發展,更有一些城市大力開發民族文化旅遊專案,把燦爛的民族文化搬進城市,進行表演與展示。如深圳市的民族村、錦繡中華等旅遊景點,便是典型的民族文化薈萃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廣東城市勞動、生活,與廣東世居人民一起,共同建設幸福廣東,促進了廣東城市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而通過學習與交流,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也從廣東城市學到了先進技術與科學理念,改善了自身生活,開闊了眼界,反過來促進民族地區的發展與進步,形成城鄉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存在的“雙向不適應”,使其迅速成為廣東城市民族關係的突出矛盾與焦點

  “雙向不適應”,即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適應城市化生活與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和漢族群眾不適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民族地區文化與廣東城市文化直接而又頻繁的接觸、摩擦、碰撞,難免造成矛盾與問題,終至於影響民族關係的和諧。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多來自偏遠落後的民族地區,又存在文化與價值觀等多方面的差異,他們在適應城市問題上比一般流動人口面臨更多的困難與挑戰。而由於少數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原本由粵地文化佔絕對主導地位的廣東又未做好迎接大規模民族文化衝擊的充分準備,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短期內驟然增加,一些少數民族的民族特點與生活習慣未必能得到廣東城市居民的理解與尊重。在廣東,因為漢族居民把豬肉帶入清真食店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另有一些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把家鄉比較隨意的生活習慣帶入城市,如隨地吐痰、亂扔垃圾、聚談喧譁等。這些背離現代城市文明的生活、處事方式很容易引起城市居民的反感以至於發生摩擦糾紛。而城市居民的偏見與牴觸,反過來又傷害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情感,由此造成城市民族關係的緊張。

  二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適應城市管理規定,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在粵經商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因其本身的不穩定性,大多沒有固定門面,以流動攤販為主。為了增加銷售,他們多選擇繁華路段進行擺賣,亂設攤點,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另外,由於在粵經商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從事的多是小本生意,沒有長期目標,也就不願辦理經營執照,給城市管理增加了難度。更有甚者,在交易過程中實行強買強賣,嚴重損害了少數民族的形象,破壞了民族之間的團結。據統計,2012以來,廣東發生的二百多起涉少數民族矛盾糾紛中,因流動商販引起的,超過總數的30%,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管發生衝突的機率居高不下。

  三是一些在粵少數民族流動人口過分強調民族身份並以此尋求特殊待遇。由於社會歷史等諸多原因,少數民族地區與城市存在著經濟文化教育發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差距,再加上自身條件的限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廣東一般從事較為辛苦低薪的工作,與城市居民之間的落差越發明顯,從而產生失衡心理。而與城市居民在語言、生活習俗、宗教信仰方面的差異,又影響了他們與城市居民的溝通與交往,增加了他們融入城市生活的困難。剛來到廣東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民族認同”成為他們在他鄉找到依靠最佳的途徑,族群分界與認同意識由此得到極度強化。加上對法制法規與民族政策的一知半解,遇事則往往以民族認同為紐帶,抱成一團,相互聲援與支援,甚至以民族身份進行非理性抗爭。“部分民族成員為個體利益或小群體利益,如在城市拆遷、商業競爭、私人恩怨這些問題上,利用自己的民族身份,通過民族意識動員引發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

  在城市化程序中利用民族身份謀取利益、利用民族衝突為個人尋求好處。”[4]在廣東,遇事“情緒激動――聚眾聲援――上升為民族問題”成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解決矛盾糾紛的固有程式。加上城市具有資訊傳播快,輻射性強等特點,當某一城市發生涉少數民族問題時,會很快傳播到其它城市和地區,使問題更加敏感和複雜。2011年12月,佛山市發生一起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糾紛。起因是約10位少數民族流動人員在佛山市區違規擺賣燒烤,不滿當地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的管理而產生對抗,他們擬採取的對抗方式是:聯合珠海、東莞等地的同籍同族人員到佛山進行談判,並故意違規擺賣,促使城管動手,進而以此作為導火索鬧事,引發衝突後再組織遊行與上訪。此事經佛山市各有關部門的穩控措施得以調解平息,但由此可見,“民族身份”確實成為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尋求特殊待遇的“招牌”。

  三城市民族關係漸趨和諧,但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應對方式未盡完善

  廣東歷來重視民族工作,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粵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更是成為廣東民族工作的重點。粵各級政府部門採取各種措施,對城市民族關係進行有效調控。比如頒佈相關條例和法規,以規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開展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以樹立民族團結的意識;建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體系,以切實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排憂解難等。在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加上城市強大的融合作用,廣東日漸形成並不斷鞏固以民族平等互助、團結和諧為主流的城市民族關係。但是,民族關係本身並非一個永恆穩定的系統,尤其在粵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數量大、增長快,時刻影響著城市民族關係的動向。廣東的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著極大的挑戰,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制度上的未盡完善也逐漸顯現:

  其一,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易遭不公平待遇,其正當權益得不到有力保障。我國正經歷著一個高速的城市化程序,這同時也是城市民族多元化的過程,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從少量到極大規模。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構成複雜、居住分散、隨時流動,必然會給城市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因此,不管是城市居民,還是城市管理人員,都會關注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給城市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認為他們破壞了城市的和諧有序。部分執法人員為保障城市的正常秩序,常常忽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導致管理過程中存在簡單粗暴、侵害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現象。這從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城管之間矛盾的高發機率可見一斑。“來自城市社會的偏見與歧視問題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經常遇到的問題。

  城市居民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固有的偏見以及來自城市的制度性歧視與非制度性歧視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會引起群體性摩擦甚至衝突,將會嚴重影響到城市居民與城市少數民族人口之間的相互認可程度,影響到少數民族人口之間的相對認可程度,影響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對城市社會的認同,勢必會產生民族關係問題。”[5]事實上,城市並不僅屬於城市居民,它是開放與公平的,進入城市的人,就應該得到城市管理機制的保障。而且,矛盾的引發是雙向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引發城市問題的同時,必然也處於被動引發的位置。城鄉平等、各民族人民平等,是處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的前提。唯有妥善解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城市中遇到的問題,城市民族關係才會達到真正和諧。

  其二,在處理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矛盾糾紛時,為避免引發“民族問題”而不能堅持原則。前文提到,部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在面對矛盾糾紛時,往往以民族身份進行非理性抗爭,把民事事件演化為民族問題,以此取得特殊待遇。與此相對,部分執法人員由於對國家民族政策缺乏瞭解,一旦遇到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矛盾糾紛,便不能堅持“依法辦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往往採取無原則退讓、“花錢買平安”的處理方式息事寧人。近年來,在全國多個城市多次上演的“切糕”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廣東也常常發生以高額賠償為最終解決方式的涉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矛盾糾紛。事實上,這樣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息事寧人的處理方式一方面縱容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自我約束能力,另一方面損壞了大多數遵紀守法的少數民族人員的形象,最終只會導致惡性迴圈。因此,在處理任何事案件時,法律都應該是基本原則。準確定性,是什麼問題就按什麼問題處理,不能把與少數民族有關的事都看作民族問題。有了法制法規的約束,各民族人民的權益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三、 關於構建和諧城市民族關係的思考

  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斷增加,城市民族關係進一步複雜化的背景下,分析有利於城市民族關係健康發展的因素,消除阻礙城市民族關係發展的不利因素,建立良好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機制,探討構建城市和諧民族關係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筆者的一些思考:

  一政府行為與民間行為真誠合作,共同構建和諧民族關係

  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廣,涉及人員構成複雜分散,若依靠政府單方面努力,很難使團結和睦的民族意識滲入每一個角落,形成一種社會風尚;若缺乏政府所搭建的良好平臺,單純的民間行為也難以形成榜樣,得到推廣。因此,促進政府行為與民間行為的真誠合作,有利於營造和諧的民族氛圍。一是通過政府引導,建立少數民族自我管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來到城市,急切尋找認同感,歸屬感,少數民族團體比單純的城市管理部門能更好地為之排憂解難。因此,引導建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會,能充分發揮這些社團橋樑紐帶的作用,促進民族互助,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儘快適應城市並參與到社團中來,推動自我管理機制的健全。

  廣東省近年來建立的異地務工少數民族服務協會、少數民族商會、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等,對協調城市民族關係,維護民族團結和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群管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分散居住於城市各個區域,且如前文所述,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常被認為是引發城市民族問題的主體,因此,城市管理一般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側重採用防範機制。事實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也是城市的一員,也應在城市得到應有的服務,並參與到城市的管理中。若能通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居住的社群進行管理,為其提供服務與保障,並或吸納為社群管理者的一份子,通過培養社群意識來培養歸屬感,能在心理上與實際行為上增強其安穩性,以此增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

  2012年,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出臺了《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社群建立活動的意見》,積極推進各社群進行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社群建立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搭建和諧民族關係橋樑。少數民族幹部與本民族人民群眾關係密切,熟悉本民族的歷史和現狀,通曉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瞭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願望要求,他們是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政府溝通的橋樑。且少數民族幹部多為各個民族的優秀代表,在其民族中具有較高的影響力與親和力,可以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中起到很好的引導、教育作用。在廣東,少數民族幹部經常參與涉少數民族矛盾糾紛的處置,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調處作用。

  二建立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輸出地的聯絡協調機制

  在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為一個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主體之後,城市民族工作的涉及範圍有了很大的擴充套件。“一個城市的民族工作的涉及範圍不再限於本城市,還與各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輸出地緊密相關。”[3]P57很多少數民族人口流入地的管理部門對各少數民族文化缺乏瞭解,對民族工作也缺乏經驗,因而在處理與少數民族有關的事務時常常陷入困境。而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輸出地政府則對本地區民族文化與社會風俗比較熟悉,對相關問題的處理也有著豐富的經驗。因此,流出地與流入地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對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有著重要意義。廣東省民族宗教委與新疆等十餘個少數民族輸出大省區駐粵機構舉行定期座談,共同探討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方式方法。廣州、深圳、佛山等城市也與少數民族輸出地政府之間建立協作機制,通過兩地的有效合作與探索,妥善解決了不少疑難事件,提升了城市民族工作水平,有效促進了民族關係的發展。

  總之,在城市民族工作內容發生巨大變化的形勢下,努力構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城市民族關係是維護社會穩定、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必然要求。廣東省在外來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劇增、城市民族工作任務極其繁重的情況下,紮實做好協調民族關係工作,努力營造城市各族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共處的環境,雖仍有未盡完善之處,但和諧穩定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正在不斷鞏固和發展,樹立了廣東作為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接收大省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2] 鄭信哲.淺談我國城市民族關係的現狀與發展趨勢[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19963:10.

  [3] 鄭信哲,周競紅.少數民族人口流動與城市民族關係研究[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44:54.

  [4] 郝亞明.城市化程序中少數民族民族意識探析[J].廣西民族研究,20083:18.

  [5] 湯奪先.試論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問題與城市民族關係[J].黑龍江民族叢刊,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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