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處分決定
對被處分人所犯錯誤或違法事實的敘述是決定文書寫作的重點,既要全面又要簡明。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xx,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山東省安丘縣人,大專文化程度,1980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8月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20xx年11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xx]寧刑終字第125號***。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xx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寧康南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賄賂,計1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被判處刑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20xx年3月23日省環境保護廳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訴。
二Оxx年三月二十三日
範文二
院內各單位:
劉xx,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 x x x x.
20**年4月12日,劉xx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機城、xxxx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xx的盜竊事實,劉xx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xx的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xx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xx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年6月20日
範文三
周xx,男,漢族,1xxx年4月3日出生,xx市xx縣人,現任xx市急救中心副主任。
經查實,xx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員林劍、厲鋒、周小躍、葉茜茜***以上人員均另行處理***於xxxx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3日期間,利用工作之便結夥多次將12x接警資訊告知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xxxx元,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周xx身為該單位分管負責人,對發生上述違紀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xx給予記過處分。
本行政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不服上述行政處分決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申請複核。
xx市衛生局
xxxx年x月2日
開除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