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郵政普遍服務保障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的出臺對於保障全省郵政普遍服務發展、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具有重大意義。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及其保障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以合理的資費標準,為使用者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 郵政普遍服務屬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郵政普遍服務的發展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惠,保障郵政普遍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條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嚴格執行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手段,逐步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經濟資訊、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稅務、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援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郵政設施和危害郵政通訊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普遍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作為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發展和郵政設施建設需求。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劃撥,免徵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等相關費用。

  建設單位對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房,以出售方式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時,出售價格不得高於建築安裝成本。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委託代建等方式,將規劃配套建設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用房無償交付給郵政企業使用。郵政企業不得改作他用。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徵收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定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徵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定前,郵政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徵收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況確需遷移郵筒***箱***、報刊亭等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應當與郵政企業充分協商後作出妥善安排,確保所在地區郵政普遍服務水平不降低。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定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工程專項驗收。專項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施工、設計、監理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或者郵政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等均應參加驗收。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者負責按照標準設定,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按程式運用維修資金補建信報箱。

  鼓勵郵政企業或者第三方企業建設智慧信包箱,滿足人民群眾用郵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的建設和維護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援。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商用寫字樓等應當在地面層或者主出***設定接收郵件的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用郵地址的,可以設定聯合收發室。

  住宅小區尚未設定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的,或者因信報箱維修、破損等原因無法投遞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協商代收、代轉郵件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郵站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援,將村郵站作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農村建設規劃,與農村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未實現直接投遞到戶的農村地區應當由村民委員會設定村郵站,與郵政企業簽訂業務委託協議負責接收、保管和轉交郵件,並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其他郵政便民服務。

  村郵站可以設定在行政村綜合服務中心、村民委員會辦公地點或者行政村人流較為密集的地方,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村郵站服務規範》提供服務。村郵員由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商定人選並對其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考核,村郵員崗位可按規定申報公益性崗位。

  第十二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應當帶有郵政專用標誌,實行專車專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車輛運遞郵件,除早晚高峰時段外,在確保交通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臨時停車不超過15分鐘。

  支援郵政企業依法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收投郵件,並實行總量控制。

  經郵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定的郵政普遍服務運郵車輛,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時,按照本省有關規定減免通行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援郵政企業利用郵政普遍服務的網點網路優勢,建設農村電子商務郵政服務體系,服務農村電子商務配送和農產品進城。

  鼓勵郵政企業與電子商務、交通運輸、金融、供銷、快遞、通訊等各類企業加強合作,共享服務網路,建設郵政綜合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損毀郵筒***箱***、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等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

  ***二***擅自開啟、封閉郵筒***箱***,向郵筒***箱***內投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妨礙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正常使用的;

  ***三***在郵政普遍服務設施門前通道或者周圍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停放車輛,妨礙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正常進行的;

  ***四***其他破壞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或者妨礙郵政普遍服務正常執行的行為。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保持並逐步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設施佈局及社會用郵需要,在公共場所、社群和其他方便群眾的地方設定郵政營業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援。

  第十七條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和郵件投遞頻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營業時間:城區每週營業7天,每天營業時間不少於8小時;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週6天,每天營業時間不少於6小時;鄉鎮其他地區每週營業時間不少於3天,每天營業時間不少於4小時;

  ***二***投遞頻次:城區、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天投遞不少於1次;鄉鎮其他地區每週投遞不少於3次。

  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應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可以根據實際用郵需求,適當調整營業時間。調整後的營業時間應當提前3天對外公佈,並由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郵政企業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寄件人交寄信件以外的郵件,應當如實、完整填寫寄遞詳情單,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遵守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郵件,依照規定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對寄遞物品進行開封驗視。對禁止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使用者拒絕驗視、拒絕出示身份證明的,不得寄遞,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依法採取按址投遞、使用者領取或者與使用者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對於按址投遞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商業寫字樓等的郵件,應當投遞到其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住宅小區的郵件應當投遞到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無法投遞到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的,應當投遞到小區收發室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給據郵件應當由收件人或者其委託的人簽收。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郵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投遞。鄉鎮其他地區的郵件可以投遞到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應當逐步實現郵件直投到戶。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對使用者交寄的郵件,應當及時、準確、安全投遞。本省同一城市市區內互寄的信件,應當在2天內送達;不同城市市區互寄的信件,應當在3天內送達;同一城市市、縣際和農村地區互寄的信件,應當在4天內送達;不同城市市、縣際和農村地區互寄的信件,應當在6天內送達。印刷品和包裹可在上述信件時限標準的基礎上順延1天。遇到極端天氣條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郵件時限可在以上不同層級基礎上順延。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郵件時限監測,對郵政企業郵件傳遞時限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確認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省級郵政企業在省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燬。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省級郵政企業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並應當按季度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保管期限內,郵政企業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洩露使用者的通訊祕密,不得抽拿、隱匿,不得私自開拆處理和銷燬。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等場所設定使用者意見箱或者意見簿,公佈監督電話,接受使用者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核實、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時,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不得對投訴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政營業場所的名稱、營業時間、經營方式和產權性質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的,應當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郵件安全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更新,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並妥善處理,減少損害:

  ***一***郵件被盜竊、非法扣留、冒領、私自開拆、隱匿、譭棄、丟失、損毀在100件以上的,應當在事件發生48小時內報告;

  ***二***郵件積壓1000件以上的,應當在事件發生24小時內報告;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報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郵件在寄遞過程中丟失、短少、損毀。

  郵政企業應當配備符合標準的安全檢查裝置,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政普遍服務質量社會監督網路和評價體系,聘請社會監督員,對郵政普遍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工作資料、資料的統計和採集,根據郵政管理等部門的要求按時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相關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提供介面等技術支援和便利條件。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徵收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對郵政設施作出妥善安排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或者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或者智慧信包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建設單位未進行信報箱工程專項驗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破壞郵政普遍服務設施或者妨礙郵政普遍服務正常執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三十二條 寄件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遵守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實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如實進行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郵政企業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情形,未在規定時限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裝置或者未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業務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信包箱,是指利用計算機、網際網路技術管理與控制,通過智慧識別方式獲得開箱許可並自動開啟,供使用者接收信件、報刊以及包裹等的智慧化郵政通訊設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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