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最新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外債***或對外債務******英文external debt或foreign debt***是一個國家所擁有的、債權人為外國的債務。債務人可以是政府、企業或私人。今天小編要來給大家說說外債等級管理辦法,供大家查閱!

  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準確、及時、完整統計外債資訊,規範外債資金流出入的管理,防範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 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債務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並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 查,並對外債進行統計和監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統計監測,並定期公佈外債情況。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統計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定外債統計範圍和統計方法。

  外債統計方法包括債務人登記和抽樣調查等。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變化情況,對外債登記範圍和管理方式進行調整。

  第二章 外債登記

  第六條 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後,應按照規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 售匯等資訊。根據債務人型別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出登記手續。

  第七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 賬戶變動等資訊。

  第八條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應通過外匯局相關係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資訊。

  第九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對於不通過境內銀行辦理資金收付的,非銀行債務人在發生外債提款額、還本付息額和未償餘額變動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外債賬戶、資金使用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一條 境內銀行借用外債,可直接在境內、外銀行開立相關賬戶,直接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二條 非銀行債務人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可直接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外債賬戶。

  非銀行債務人可開立用於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賬戶,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於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申請,銀行在履行必要的稽核程式後,可直接為其開立、關閉外債賬戶以及辦理外債提款、結 售匯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第十五條 債務人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檔案直接到銀行辦理。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稽核證明檔案後,為債務人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於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十七條 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稽核證明檔案後,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手續。

  第四章 外保內貸外匯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債務人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時,可以接受***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境內債權人應按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資料。發生***擔保履約的,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擔保的,可直接與***擔保人、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

  發生***擔保履約的,其擔保履約額應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規模管理。

  第二十條 中資企業辦理境內借款接受***擔保的,應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

  中資企業可在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內直接簽訂擔保合同。

  第五章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應按規定獲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獲得批准後,***投資者或其代理人應到外匯局辦理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讓不良資產的***投資者或其代理人通過清收、再轉讓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經外匯局核准後可匯出。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外債資金非法結匯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或在***發行債券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債或外債結匯資金用途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涉及外債國際收支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外債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外債業務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債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債登記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匯管理 條例》第四十七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規定辦理外債資金收付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外債項下結匯、售匯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外匯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銀行應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將非銀行債務人的外債賬戶、提款、使用、償還及結售匯等資訊報送外匯局。

  第三十一條 外匯局利用抽樣調查等方式,採集境內企業對外貿易中產生的預收貨款、延期付款等企業間貿易信貸資訊。 境內企業與***企業間發生貿易信貸的,無需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以鎖定外債還本 付息風險為目的、與匯率或利率相關的保值交易合同,並直接到銀行辦理交割。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3 年 5 月 13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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