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相關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和參考!


  ***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公開、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徵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徵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餘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 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

  已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向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申請續期,並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租賃審批手續,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轉租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國有土地租金的徵收工作,協助財政部門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徵代繳,全額上交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款收據》。收取的土地租金參照國有土地出讓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規定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五條

  各地在本《辦法》下發前對國有土地租賃適用範圍已有規定或各地已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暫按已有規定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執行,並在需今後工作中逐步規範;本《辦法》下發後實施國有土地租賃的,一律按本《辦法》要求規範辦理。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文字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前,由省國土測繪局制定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各州、市、縣***市、區***國土管理局,長沙、懷化鐵路國土管理分局:

  現將《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土地租賃與承包的區別:

  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一般來說,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村經濟合作社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

  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不能違反《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即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獲取利益並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承包經營方式。

  確定是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還是農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區別是,一、土地租賃權是債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二、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三、土地租賃一般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而土地承包則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租用農村土地進行經營***不得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為土地承包經營行為,其合同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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