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業產品質量管理和產品創優成果獎勵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推動企業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和質量考核制度,建立質量關鍵崗位考核機制和產品質量“一票否決”機制和首席質量官制度,實行質量否決制,不合格產品不出廠。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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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市工交企業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抓好工業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鼓勵工業產品質量升級、創優,創名牌,以不斷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的信譽和競爭能力,使我市經濟穩定持續地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工交企業***含鄉鎮企業***在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和產品創優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果,經國家、部委和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評定授予質理管理獎、優質產品稱號、優秀質量管理小組、質量管理先進集體、先進***優秀***工作者榮譽稱號,以及經市質量領導小組審議批准的市級優秀質理管理小組、質理管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均屬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鼓勵對策。

  第三條 獎勵形式應堅持榮譽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榮譽獎為主的原則,對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的獲獎企業和專案,以及對產品質理管理工作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發給獎狀***證書***和獎。

  第二章 獎勵的標準

  第四條 獎勵金額應根據獲獎的不同情況,按下列等級標準分別給予獎勵。

  一、質理管理獎:凡榮獲國家級、部級、省級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其額度按單位職工總數平均每人為100元、80元、50元。

  二、優質產品獎:凡獲國家級優質產品金質獎、銀質獎和部優、省優產品稱號的,除上級直接獎勵外,對直接生產該種產品的職工***含連續生產、工作一年的臨時工***和企業管理的有功人員***創國優單位管理人員評80%,部優評60%,省優評40%***,分別給予人均一次性獎金為100元、80元、50元、30元。

  三、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獎:凡獲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稱號的,給予每個小組一次性獎勵分別為500元、400元、200元、100元。

  四、質量管理先進集體獎:凡獲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質量管理先進集體稱號的科室、車間、班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400元、300元***上限人均不超過100元***。

  五、質量管理先進***優秀***工作者獎:凡獲國家級、部級、省級質量管理先進***優秀***工作者稱號的,除授榮譽獎外,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市級按評委會評定等級進行獎勵,一等獎150元、二等獎100元、三等獎80元***三個檔次的人均獎金額不超過 第五條 實行晉升浮動工資獎勵標準如下:

  一、凡獲國家級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在評比周期內,全廠職工平均晉升浮動工資一級;同時獲部級和省級質量管理獎的企業,在評比周期內,全廠職工平均晉升浮動工資半級。

  二、凡獲國家優質產品金質獎、銀質獎的企業,以及連續三年創三種部級優質產品稱號的企業和連續五年創五種省級優質產品稱號的企業,在評比周期內,全廠職工平均晉升浮動工資分別為:金質獎一級,銀質獎半級,部優“三連貫”半級,省優"五連貫"半。

  三、凡獲國家級、部級質理管理優秀工作者稱號的,可分別浮動一級和半級工資。

  第六條 凡保持優質產品稱號和質理管理獎稱號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並再次複評蟬聯確認的,第一次晉升的浮動工資可轉為固定工資。經市質量領導小組評審通過,報市政府批准,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再次浮動晉。

  第七條 企業質量直接主管部門在所屬企業的產品獲國家金質獎、銀質獎和國家級質量管理獎後,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第二項規定幅度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在崗位責任制考核評比中適當增加比例。

  第三章 獎勵資金來源與審批

  第八條 企業的獎勵資金和晉升浮動工資的資金來源,凡獲國家質量管理獎、國家優質產品獎、國家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和優秀質量管理工作獎,以及獲部、省質量管理獎,部、省優質產品獎,部、省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和優秀質量工作者獎的,除上級直接獎勵外,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不足部分由獲獎單位在生產成本 中列支,由企業內部消化***當年不能全部兌現的,可延期兌現***。

  第九條 市級每年評定的質量先進集體、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和質量管理先進工作者,其所需的獎勵基金***每年控制在5萬元以內***,經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准,由市財政撥給,市經委組織發放。

  第十條 獎勵資金的審批程式: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勞動、稅務局以及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抽人到企業現場,按照企業的申請獲獎報告,逐家核定獲獎人數、獎勵金額、晉升工資和獎勵浮動工資金額,報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准後聯合發 文通知執行。企業領導晉級和晉升浮動工資的審批程式:由主管部門推薦,經市質量管理 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凡屬上述獎勵資金,不徵收工資調節稅和獎金稅。

  第十二條 職工工資總額與利稅增長掛鉤的企業,凡企業獲產品質量各種榮譽稱號的,其獎勵所需資金可單列,不列入利稅掛鉤浮動。

  第十三條 同一種產品、同一種獎勵專案、同一個質量管理小組,在同一個年度內獲不同等級獎勵時,只按最高一級給予獎勵,不足部分可以補足,但不得層層重複發獎。

  第十四條 在評定各種獎勵時,應按貢獻大小、不得平均分配。對不符獲獎條件和無關人員不獎;對特殊有功人員和廠長、"三師"要實行重獎,其獎金和晉升可高於平均水平。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評比周期內,如不能保持榮譽或不能繼續蟬聯榮譽稱號時,晉升的浮動工資可隨時予以取消。獲獎企業的職工調出時,其晉升的浮動工資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合肥市經濟委員會。原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1984]197號《關於工業產品創優工作的若干決定》同時廢止。

  工業產品的定義

  ***1***材料和部件Material and parts

  材料和部件指完全參與生產過程可以分為原材料以及半 製成品和部件兩大類。

  ***2***資本專案Capital items

  資本專案指輔助生產進行,其實體不形成最終產品,價值通過折舊、 攤銷的方式部分轉移到最終產品之中的那些物品,包括裝備和附屬裝置。

  ***3***供應品和服務Supplies and services

  供應品和服務指不行成最終產品,價值較低、消耗較快的那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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