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近年來檢察機關受理涉及公房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申訴案件數量不斷增多,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缺乏統一標準。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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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公房管理,保護公房產權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辦[1987]67號“關於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城市、縣城、建制鎮的建成區和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集體所有的房屋***以下簡稱城鎮公房***,均屬登記發證範圍。

  第三條 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各級房地產管理機關具體負責,財政、司法、公安、城建規劃管理等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 城鎮公房所有權單位須在***底以前,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房產登記辦公室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申請公房所有權登記的單位,必須由產權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代理人親自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登記時須填寫單位全稱,並加蓋單位全稱公章。

  第五條 凡由國家、地方財政撥款建造的公房,用房單位均以代理人名義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須如實填報各級財政撥款額。

  第六條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單位***共同申請登記。登記時須提交房屋共有協議書、有關批准檔案、產權證件,其中若有棄權者,須出具經公證的棄權書。

  第七條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給單位的公房,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無單位申請登記的公房,經市、縣級以上房管機關批准代管後,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代為登記。

  第九條 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房產,也按本暫行辦法登記。

  第十條 新建的公房,應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改換單位名稱的,應在改換名稱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當公房發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等所有權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現狀變更時,產權單位必須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公房所有權登記的單位,須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以下證件:

  ***一***新建、擴建、翻改建的房屋,須提交有關城建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建築許可證、竣工圖紙。

  ***二***調撥的房屋,須提交產權證件、調撥批文、調撥移交清單。

  ***三***購買私人的房屋,須提交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買賣契證。

  ***四***購買的商品房,須提交購房憑證、購房報告及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文。

  ***五***接管的房屋,須提交接管情況的書面說明、產權產籍資料和上級主管機關證明。

  ***六***徵用的房屋***徵而未拆***,須提交徵用計劃批准檔案、原房主的產權證件、徵用估價單。

  ***七***單位之間價撥的房屋,須提交雙方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及產權證件。

  ***八***單位合併後帶入的房產,須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批文、併入情況的證明及產權證件。

  ***九***單位接受贈與的房產,須提交贈與書、上級主管機關批文及產權證件。

  ***十***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聯建的房屋,須提交聯建協議書、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上級主管機關批文。

  ***十一***退還宗教團體的房屋,須提交“退還產權通知單”及移交清冊。

  第三章 發證

  第十三條 已申請登記的公房,經審理確定所有權後,原則上按幢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由共同推舉的單位收執,其他共有單位***人***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凡房屋所有權明確、又無糾紛,但無建房批准手續者,發給其《房屋臨時營業證》。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房屋所有人可依法憑證管業、出租;憑證辦理房屋買賣、分析、受贈、交換、調撥等轉移手續;憑證申請辦理擴建、翻建和拆遷補償手續。

  第四章 違章責任

  第十五條 凡不按規定期限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每逾期一個月加收登記費一倍。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房屋產權情況,不得偽造、冒領、塗改房屋所有權證件。違者,予以扣留、吊銷證件並處以必要經濟制裁;偽造產權證件、情節嚴重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遺失產權徵的,應及時登報宣告作廢,並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登記發證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辦法,嚴禁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玩忽職守。違者,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阻礙發徵工作,侮辱、圍攻、毆打登記發證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領證單位,須按規定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角計算。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減半繳納。

  二、勘丈、繪圖費: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六分計算。有能力自行勘丈、繪圖並符合要求的單位,按勘丈、繪圖費的百分之五十繳納複核費,不符合要求的,由房產登證發證單位重新勘丈、繪圖。

  三、權證工本費:每件收費六元。

  四、登記費,勘丈、繪圖費在登記時按申請面積預收,發證時按確認面積結算,多退少補。

  五、登記發證所收的上述費用,必須按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因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由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如當事人對調解裁定不服,可在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出售公房的範圍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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