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文僅供參考!

  河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河南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意見》、《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公建民營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收費管理均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全省幼兒園收費專案實行省級管理,各市、縣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變。

  第四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費用。收費專案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向幼兒家長收取的費用***包括為幼兒提供必備的生活用品、冷暖裝置、安全設施等***。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住宿條件,向自願在園住宿的幼兒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所發生的費用在保育費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由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五條 公辦***公建民營***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分級管理。公建民營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參照公辦幼兒園管理。省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管幼兒園收費的制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稽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其他公辦***公建民營***幼兒園收費按隸屬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報上一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第七條 公辦***公建民營***幼兒園保教費應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據幼兒園等級、型別等適當拉開收費差距;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專案;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九條 公辦***公建民營***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專案: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冷暖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省轄市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標準收費,也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一條 民辦幼兒園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可在全省統一制定的收費專案範圍內自主選擇,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實際情況自定,報當地省轄市和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十二條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填寫《河南省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備案申報表》***見附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專案,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情況等;

  ***四***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幼兒園應在每學年秋季開學前完成收費備案。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備後,原則上一個學年內不得變動,確需變動的,須在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按本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的規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對幼兒園申報備案標準與同類成本差距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可通過向社會公開辦園成本或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引導幼兒園按照合理辦園成本和合理利潤水平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寒暑假期幼兒園正常開班,在堅持自願參加的基礎上,保教費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級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超過 30%。

  第十五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非營利和“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釋出,多退少補”的原則,收費專案和標準應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費必須單獨立帳,不得與保教費一併收取。

  ***一***幼兒園服務性收費。

  1、延時託管費。全日制幼兒園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為9小時。幼兒園受家長委託,在週一至週五閉園後***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可收取延時託管費。具體標準按照當地人均最低日工資核定。

  2、校車費。幼兒園自備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的,可收取校車費。

  ***二***幼兒園代收費。

  1、餐費***含營養餐點***。幼兒園收取的餐費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幼兒園應於次月 日前向家長公佈餐費收支情況,學期末將結餘部分全部退還給幼兒家長。

  2、體檢費。指幼兒園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的費用

  3、外出活動費。指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遊玩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除按規定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以及經批准由家長自願交納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對於未交納可自願選擇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的幼兒,不得進行差別對待。

  第十七條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保教費、住宿費。不足半個月按半個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餐費按剩餘天數退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部門應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貧困家庭幼兒入園保障機制,確保貧困家庭幼兒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各公辦幼兒園應對在園貧困家庭幼兒實施收費減免,保障幼兒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務。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管理許可權到當地縣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七條 各市、管縣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地幼兒園收費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教育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2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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