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我國正處於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文物保護面臨著嚴峻挑戰。是如何實施的?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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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和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文物普查登記工作,與其他相關部門實行文物資訊資源共享,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組織文物和博物館專業人才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反映本省少數民族歷史發展、社會生產、生活習俗、節日慶典、信仰祭祀、遊藝活動和民俗儀式的文獻、典籍、契約、手稿、譜牒、器具、用具、服飾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動文物的搶救、保護和利用。

  第七條 鼓勵和支援單位和個人建立與本省歷史文物、少數民族文物等相關、具有地方特點的專題博物館。

  第八條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佈,並報國務院備案。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佈,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後,對其名稱、類別、位置、規模等事項予以登記並公佈,並留存相關的圖片資料,建立記錄檔案。

  第九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佈之日起1年內,其保護範圍分別由所在地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劃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佈之日起1年內,其保護範圍分別由原核定公佈單位劃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市、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保護措施應當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修繕、安全、利用、保護設施、環境整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納入旅遊發展規劃或者旅遊線路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進行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二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依法向社會開放。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或者破壞其歷史風貌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先採取相應措施,並於發現或者接到舉報之日起5日內,將情況報告有處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防火、防爆、防盜、防其他責任事故的文物安全責任書;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簽訂。

  文物安全責任書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配備必要的滅火、避雷設施。在重點要害部位應當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安裝、使用設施不得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損壞。

  發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險情時,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妥善保養,受到損壞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修繕方案進行修繕;變更已經批准的修繕方案,必須報原審批的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大型基本建設工程選址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建設單位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文物保護單位在工程佔地範圍內進行文物調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對發現的文物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文物保護單位提出文物保護方案,並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保護措施列入建設工程規劃。

  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中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所需的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勘察研究,並與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原址保護的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意見書確定保護措施,並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購買、徵集、移交、接受捐贈、揀選文物的入藏、保管及定期核查制度,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具備收藏珍貴文物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備收藏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其收藏的珍貴文物。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國有文物的,應當具備收藏國有文物的條件,並根據收藏的國有文物等級建立檔案,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文物複製品應當有表明複製的標識。

  第二十一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並加貼稽核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文物稽核標識。

  第二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申請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拍賣企業拍賣文物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稽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擬拍賣文物的名稱;

  ***二***擬拍賣文物的圖錄;

  ***三***擬拍賣文物的來源說明;

  ***四***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擬拍賣的文物,應當徵求有關文物鑑定專業機構或者專家的意見,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拍賣條件的,應當作出稽核同意的書面決定,並在拍賣公告發布日15日前,將擬拍賣的文物的資料及稽核意見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拍賣條件的,應當作出不同意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擬拍賣的文物,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00元以下***,對單位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避雷設施的;

  ***二***安裝、使用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設施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損壞的;

  ***三***發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險情,未立即採取救護措施,或者未在24小時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一***未經批准或者擅自變更已獲得批准的文物修繕方案修繕不可移動文物的;

  ***二***對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時,建設單位未事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文物保護單位進行勘察研究,確定文物保護措施的;

  ***三***建設單位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未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文物調查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偽造、塗改文物稽核標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二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審批許可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危害文物安全的險情報告不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文物保護的狀況

  中國是享譽世界的文明古國,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程序中共同創造了寶貴的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傳承中華文明,是連線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重要前提。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最新資料,目前,我國登入不可移動文物近77萬處,其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352處。國家核定公佈歷史文化名城118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350處。目前,我國已擁有世界遺產41處,其中世界文化遺產29處,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8項。

  可移動文物是指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

  國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系統國有博物館收藏文物2864萬餘件***組***,還有大量文物收藏於其他國有單位和民間。

  我國現有博物館3415座,其中文物系統博物館2384座,行業博物館575座,民辦博物館456座,已初步形成了以國家級博物館為龍頭,省級博物館和重點行業博物館為骨幹,國有博物館為主體,民辦博物館為補充,型別多樣化,辦館主體多元化的博物館體系。根據《文物保護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我國對文物的保護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行政管理體制。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即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市、縣還設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館、紀念館、古建築保護研究所等文物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的文化遺產調查、發掘、研究、保護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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