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檢測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為規範廣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省政府制定了檢測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控制,保證工程結構安全,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及《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TS 257-2008***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含航運樞紐工程,下同***驗證性檢驗是指由建設單位組織並在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下進行的,或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水運工程重要混凝土結構構件實體複核性檢驗。

  水運工程重要混凝土結構構件是指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混凝土結構構件。常見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構件有樁、樑、板、沉箱、扶壁、圓筒等預製構件,胸牆、樑、板、塢牆、擋牆、墩臺、道路、堆場、面層等現澆構件。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單位或質量監督機構對在建水運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的抽樣檢驗或驗證性檢驗。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直接監督工程專案的驗證性檢驗工作,其檢驗結果作為工程質量鑑定和評定依據之一;當檢驗結論不滿足設計、規範等有關要求時,應對工程相應部位進行處理,直到檢驗合格為止。

  第五條 根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有關規定,驗證性檢驗所發生的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條 驗證性檢驗專案包括混凝土抗壓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抗氯離子滲透效能,道路、堆場混凝土面層抗彎拉強度、厚度,聯鎖塊質量檢驗、鋼筋鏽蝕性狀檢驗及質量監督機構認為需要進行驗證性檢驗的其他檢驗專案。

  第七條 承擔驗證性檢驗的試驗檢測單位或機構須通過計量認證、具備相應能力等級並經質量監督機構認可或授權,大型水運工程專案的試驗檢測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甲級資質。承擔檢驗專案的負責人應具有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或能力。

  第八條 承擔驗證性檢驗的試驗檢測單位或機構應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獨立、客觀地開展試驗檢測活動。

  第九條 承擔驗證性檢驗任務的試驗檢測單位或機構要具有獨立性,不得與檢驗物件工程專案有任何利益關係。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執行《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相關標準的基礎上,對重要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實體施工自檢;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單位對重要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實體施工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進行實體監理平行檢驗;驗證性檢驗應在實體施工自檢和監理平行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驗證性檢驗的部位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由質量監督機構或會同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選定。

  第十二條 驗證性檢驗除符合《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相關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或機構應及時、準確地完成驗證性檢驗工作,並將檢驗結論反饋給質量監督機構。在驗證性檢驗無結論前或檢驗結論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該工程部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在下達工程監督計劃後,要對工程專案編制驗證性檢驗計劃,併發至工程參建各單位。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要根據驗證性檢驗計劃,負責對涉及進行驗證性檢驗的工程部位,在其具備驗證性檢驗條件時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在現場驗證性檢驗過程中,質量監督機構應指派監督工程師進行跟蹤、協調、管理。

  第十七條 質量監督機構要按工程建設專案分別建立驗證性檢驗檔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工作推諉,影響驗證性檢驗工作開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規定,因工作失職,玩忽職守,延誤或錯過驗證性檢驗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檢測單位或機構及個人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出具假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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