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咸陽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實施的暫行辦法,你還知道其他相關規定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陝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管理辦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以及有關部門規章、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咸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專案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依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土地利用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區域性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關係。

  ***二***功能分割槽明確,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控制人口密度。

  ***三***以人為本,保障社會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水源,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方便、舒適、宜人的城市空間。

  ***五***嚴格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蹟、建築物、建築群,重點保護具有本地特色的歷史文化街區。

  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依法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領導,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專案***包括舊城改造專案、城鄉結合部的各類建設專案***必須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 我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城市的分割槽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或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單位編制行業專項規劃,應在規劃編制前期充分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溝通協調,編制完成後應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評審。上報市政府審批時,要附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各類園區規劃及涉及城市土地、空間利用內容的各行業發展規劃、建設規劃等,必須嚴格遵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各項規定,編制完成後應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經批准後,市人民政府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各縣***市***縣城總體規劃、城鄉一體化規劃經技術審查,同級人大會審議後,按有關程式辦理。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各自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

  ***一***實行審批制的投資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先向專案審批部門報送專案建議書,再依據專案建議書的批覆檔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取得選址意見書後,再向專案核准部門辦理專案核准。

  ***三***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先向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後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上位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取得規劃設計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設計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第十七條 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後的土地,容積率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建設專案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式調整容積率。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汙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九條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二年。超過期限有關部門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專案的,專案選址意見書失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超過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取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關於該宗地的規劃條件,並以此作為處置土地的組成部分。否則,若出現處置土地與城鄉規劃不相一致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可不予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城市核心區***城市核心區範圍為:彩虹路以東、東風路以西、渭河以北、文林路以南區域***內住宅開發專案的建設強度,所有在城市核心區範圍內的住宅開發專案容積率等強制性指標不得突破《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要求,對有條件的地塊,應對土地開發強度進一步降低。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核心區內,原則上不批准“見縫插針”式的新建住宅專案。在核心區舊城改造、退二進三和原有工業企業外遷過程中,應注意完善城市功能,通過城市用地結構優化調整,實現增公共設施、增綠、增路、增空間的目標,防止因單一的房地產開發容積率過高而造成的交通擁堵、市政設施負荷不足等問題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完善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科學規劃,合理佈局。要加強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均衡佈局,完善配套體系,對核心區內現有公共設施進行改擴建,在功能缺失區域完善公共服務設施。要加快完善城市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公共服務,吸引廣大群眾到新區和城市周邊居住就業,緩解城市核心區人口壓力。

  第二十五條 加快完善城市核心區路網建設的進度。應統籌規劃核心區域內的專案建設,加強城市支路的規劃建設。增加改造區域之間及城市道路之間的聯絡,加大城市路網密度,分散城市主次幹道交通壓力。

  第二十六條 加強居住小區內綠地、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相關規範、規定的要求,在居住小區建設時必須要有相應規模的公共綠地、便民市場、公廁、垃圾收集站、幼兒園、學校、停車位、社群管理用房等完善的小區配套設施。

  第二十七條 加強建築退五線***城市紅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城市黃線***管理。退後距離必須滿足《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退距要求,並在重點節點和地段增加退後距離,為城市道路、市政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拓寬改造和生態環境建設留有發展餘地。

  第二十八條 統籌規劃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道路要綜合各類因素編制道路建設計劃,並協調給排水、供熱、供氣及電力、電信等管線單位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並滿足長遠發展要求,避免“拉鍊馬路”現象的發生。

  第四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前,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築施工圖進行審查,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審查,集中供熱管理機構應當對需用熱的專案確定供熱方案。重要地塊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徵詢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並繳訖各類規費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施工期間,在建設專案所在地予以公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在建設專案現場將規劃許可內容向相關利益關係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日。

  相關利益關係人對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應書面向規劃許可機關進行反映,規劃許可機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一年內未開工的,可以申請辦理一次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或者超過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方案的,必須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要求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第三十四條 在咸陽中心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臨時建設工程期限一般為2年,到批准的使用期限後應無條件拆除並清理場地。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2年。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臨時建築物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五條 臨時建設、臨時用地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護的,不得批准。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祕密。

  第三十七條 咸陽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集中供熱管理機構及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專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或產業園區等專案在竣工規劃驗收時,應就同期規劃配套專案***綠地、便民市場、垃圾中轉站、公廁、停車庫、社群用房、幼兒園、學校等***一併進行驗收,配套工程未按規劃同步完成的,不予規劃驗收。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對與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不相符的,相關職能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臨街建築物以及大型建築工程的外部裝修亮化方案必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須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十一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費規定,市區所有建設工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它費用。

  第五章 舊城改造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舊城辦負責市區城中村、棚戶區以及改造區域內依據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規劃所涉及拆遷的企事業單位改造工作。其它涉及市區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等的改造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辦理規劃建設手續。

  第四十三條 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要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舊城改造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調整城市用地結構,降低建築密度,控制開發強度,增加公共綠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設施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增加城市綜合功能。

  第四十四條 城中村和棚戶區規劃管理工作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按照“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的要求,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強化規劃監督。

  堅持一廳式辦公,***,提高舊城改造專案審批效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派駐一名副局長兼任市舊城辦副主任,市舊城辦規劃管理科作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有關行政管理工作。市舊城辦土地管理科、拆遷管理科作為市國土資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土地管理、房屋徵收有關行政管理工作。市級相關部門積極配合舊城改造工作,建立綠色通道,依法快速辦理舊城改造專案的建設手續。

  第四十五條 涉及城中村和棚戶區的專案,由市舊城辦牽頭,會同市發改、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建設管理等主管部門及秦都區、渭城區共同提出年度舊城改造的專案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列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按照市政府分工,由市舊城辦和秦、渭兩區政府分別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對列入年度計劃的城中村和棚戶區舊城改造專案,由市舊城辦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舊城改造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此條件為土地招拍掛出讓的法定依據。根據專案實施主體申請,由市舊城辦牽頭,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組織專家及市級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完善規劃設計方案。

  第四十七條 舊城改造專案“一書兩證”和施工許可證等規劃建設手續必須嚴格依法審批和發放,市舊城辦組織有關領導、科室及專家審查同意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定蓋章,市舊城辦負責發放。舊城改造專案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舊城改造相關優惠政策和國家與市政府規定的收費渠道,繳訖城市配套費、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牆改基金等規費後,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章 城市建設工程管理

  第四十八條 凡在咸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專案,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咸陽市域內所有應招標建設專案必須進入咸陽市建設工程有形市場交易。

  第四十九條 所有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必須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能動工建設。

  第五十條 所有建設專案必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應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五十一條 各建設專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的圖紙進行文明施工。施工應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條 所有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工程專案在工程竣工後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綜合竣工驗收。在綜合竣工驗收後15個工作日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各種施工技術資料應及時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第七章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建設管理

  第五十三條 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是指:

  ***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排水設施、防洪設施、道路照明設施、環衛設施、綠化設施、廣場設施。

  ***二***公用設施:城市供水設施、供熱設施、燃氣設施、公共客運交通設施。

  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電力、通訊***電信、郵政、移動、聯通、廣電網路等***。

  ***三*** 其它需要穿越、佔用城市公共空間的特殊管涵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應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五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要按規劃一次實施道路及配套設施,達到配套齊全、功能完善的要求。需進行拆遷的,要拆遷到位***由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拆遷***。需新敷設或遷改的管線,在道路建設時應組織各管線單位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同步配套建設。

  第五十八條 新建道路配套的各類管線原則上必須埋地敷設,並要結合道路改擴建,對原有的架空線路逐步進行入地。在城市主幹道,應大力推進建設地下綜合管溝。

  第五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工前,應經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放線。工程基槽開挖完成後,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驗線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條 城市道路挖掘佔用必須嚴格審批、從嚴管理。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在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足額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城市道路挖掘費等規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證金。城市道路佔用費、城市道路挖掘費等規費和挖掘回填工程質量保證金必須依規收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開工。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開工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申請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如需變更設計,應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變更圖紙和說明,經批准後,方可按批准的變更圖紙施工。

  第六十三條 在市區人行道上設定停車位,須經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每年收取的停車費按比例劃撥給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用以對人行道等配套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加大因車輛停放破壞人行道設施的行為查處力度,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及時對破損路面進行修復,確保人行道設施完好。

  第六十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植護並重,逐步擴大綠化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提升綠化品質。對佔地面積較小的現有公共綠地的提升改造專案,由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現狀和城市發展需要負責審批建設。

  第六十五條 編制城市照明系統規劃,鼓勵和支援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裝置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設施科學技術水平。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機構制定並組織實施城市公共綠色照明工程計劃,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電器裝置和產品。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八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及處罰

  第六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建設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咸陽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劃建設管理的建設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城鄉結合部的規劃執法、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決遏制亂搭亂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市政、綠化、亮化等設施的維護和執法檢查,依法處置亂挖亂佔和損壞市政、綠化、亮化設施等行為。

  第六十九條 持有行政執法有效證件的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和綜合執法人員,對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有權制止、調查、取證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撓。

  第七十條 對未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方案進行建設及未批先建、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進行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對未經審批,擅自開挖佔用城市道路和綠籬綠帶、不按城市建設管理主管部門審定的挖掘方案進行施工以及超過審定時限而未經稽核繼續挖掘佔用的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陝西省城鎮綠化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行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60日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 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至2014年10月31日止廢止。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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