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知道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範、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櫃、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執行部經理稽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排程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執行部稽核後,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排程指揮中心審批,然後再報生產副總批准,並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範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裝置及材料。

  ④作業程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洩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於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准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資料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於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佈置消防裝置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後,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後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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