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黨員巡視條例心得3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7日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修訂頒佈實施,是黨的巡視工作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為深入開展巡視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對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是為大家帶來的學習黨員巡視條例心得,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學習黨員巡視條例心得範文1:

  堅守紀律規矩

  一、高度重視,認真領會條例精神實質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制度利器,彰顯了黨中央持續推進反腐敗鬥爭的一貫態度和堅定決心,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上來,把學習貫徹好《巡視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列入黨組中心組學習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的重要內容。並及時在全體幹部職工大會上傳達學習《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將《巡視條例》內容原原本本、逐章逐條傳達到每一位幹部職工。就如何準確把握《巡視條例》在機構和人員、範圍和內容、方式和許可權、工作程式等方面對巡視工作的規定進行深入研討,確保吃透精神、領會實質。

  二、結合實際,進一步抓好貫徹落實

  進一步增強主動接受監督意識,自覺配合巡視工作,虛心聽取反饋意見,認真核實、嚴肅查處巡視移交的問題,制定並落實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始終牢記並主動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兩個責任”,堅持對幹部職工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從嚴懲處。不斷強化監督職責,敢於監督、敢於碰硬,做到機動靈活、精準發現,通過抓早抓小、動輒即咎,使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切實增強威懾力,堅守紀律規矩。

  三、統籌安排,切實抓好條例的宣傳學習

  加強《巡視條例》宣傳,組織幹部職工交流貫徹落實的經驗和體會,營造關心重視巡視、支援配合巡視、有序參與巡視的良好氛圍。把學習領會《巡視條例》和深入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密結合起來,使學習《巡視條例》的過程同時成為喚醒黨章意識、紀律意識、規矩意識和組織意識的過程。把學習領會《巡視條例》和正在開展的“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教育引導廣大幹部職工敬畏權力、敬畏法紀,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清清白白為官、乾乾淨淨幹事、堂堂正正做人。

  學習黨員巡視條例心得範文2: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巡視工作的幹部,我從親身經歷中深切感受到,以來,巡視監督無論在戰略上還是戰術上,都打出了我黨歷史最佳戰績,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支撐。“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是中央對巡視工作的要求,這八個字點出了巡視工作的生命力就是要集中發現問題。若不能發現問題,巡視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中央新修訂的條例,科學總結了以來我們黨巡視工作實踐的創新成果,按照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要求,對巡視工作進行規範,對巡視監督進一步強化,這必將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產生深遠的影響。

  《巡視工作條例》是強化黨內監督的制度利器。條例作為黨內法規,是我們防止黨內監督不力,解決黨自身問題的有力武器。它不僅規範了巡視工作方法和許可權,也規範了被巡視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規範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相關協作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這三個方面就形成了黨內監督的力量,構成了鍛造監督利劍的熔爐,形成了黨內監督落實機制。條例整合了中國歷史上各種監督的長處,統一了監督的公開、民主、法治三大要素,而盡力克服分權監督的弊端,避免了無序監督有可能帶來的混亂。只要我們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就能達成黨內監督的目的。

  貫徹執行條例首先要破除認識誤區。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對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作出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採取嚴厲措施整治吏治,對絕大多數幹部震動很大,但巡視發現有些幹部仍然具有僥倖心理,甚至我行我素,沒有真正把紀律立起來、挺在前面,有的幹部對反腐敗與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的關係存在不正確認識,甚至錯誤地認為嚴格監督會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因此,貫徹執行條例,各級領導幹部首先要提高認識,破除傳統思維定式和落後的傳統習慣,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貫徹落實條例重點在於發現問題和推動整改。巡視組和廣大巡視幹部要自覺以條例指導工作,不折不扣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要重點做好兩件事:第一,要始終堅持聚焦“四個著力”,重點發現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六大紀律為標準,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第二,要始終推動整改落實到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被巡視單位公開,讓廣大黨員幹部知曉,督促整改到位,真正形成踏石留印的作風。

  學習黨員巡視條例心得範文3: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對權力監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黨內巡視制度,受到全黨、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我國古代的巡視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中央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成為歷朝歷代皇室對各級官僚實施監督的一項主要制度,積累了諸多歷史經驗,為我們今天制定巡視條例提供參考依據。

  一是獨立性。戰國時期商鞅認為只有確立利益相異的鉗制關係,才能使監督真正發揮作用。主要體現在巡視官長期流動,不常駐一地,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於獨立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加強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

  二是許可權性。宋代御史掌握“肅正紀鋼,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於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對違法失職的地方官員,五品以上參劾,由朝廷裁決,六品及其以下官員,可“就便拿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方式,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許可權。

  三是問責性。宋代派監司出巡,為防止監司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老百姓***錢財,因而對監司出巡制訂了種種約法,如不得在州縣住過三日,隨從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縣打白條借錢,等等。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規定“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並將“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強化了巡視工作的問責性。

  四是制度性。漢武帝時期制定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是有內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監察法規,其操作性和針對性之強,表現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時,巡按御史從選派、點差、職責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環節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新的巡查條例寫入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視發現不了問題,或發現問題後得不到解決,那麼,巡視制度就形同虛設。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據巡按通例考察核實,對於失職違法,處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實參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增強了巡視工作的成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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