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為明確我縣各有關鄉鎮、村漁業行政和相關部門處置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工作程式,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提高漁業救助的快速反應和應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區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下面是小編帶來關於的內容,希望能讓大家有所收穫!

  第一章 總則

  一、目的

  為明確我縣各有關鄉鎮、村漁業行政和相關部門處置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職責和工作程式,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提高漁業救助的快速反應和應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漁區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相關部門及各鄉鎮、村通力合作,依法規範、科學決策、積極參與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㈠應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則。無論事發漁業船舶所在地遠近,離事發水域最近的鄉鎮、村,以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響應,協助海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㈡共同救助原則。堅持專業救助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自救與他救、互救相結合的原則,廣泛調動各種力量,進行共同救助。

  ㈢善後處理按照船籍港管轄原則。即由事發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善後工作。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以及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福建省》、《漳州市海上搜尋救助預案》。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管轄水域發生的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章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㈠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縣海洋與漁業局設立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由分管副局長兼任總指揮,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大隊長兼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海洋與漁業局機關相關職能科室和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相關負責人兼任。其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縣政府、市海洋與漁業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市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資訊。

  2、指導縣各有關鄉鎮、村組織救助力量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協調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係。

  4、按照縣政府的部署要求組織做好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

  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市海洋與漁業局的組織指揮機構設定,遵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處置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

  ㈡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指揮、調配轄區的各種救助力量,處置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協調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關係。

  2、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通訊聯絡的暢通。

  二、相關機構職責

  ㈠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各有關鄉鎮、村在縣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海上搜救中心是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實施應急救助的專業力量。

  ㈡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接獲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險情報告並經核實後,向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事件情況按規定上報至市海洋與漁業局,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海上搜救機構。

  ㈢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組織事發海域附近的漁船、所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參與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下級單位要服從上級單位對應急救助工作的指導,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要服從上級單位的調動與指揮。

  第三章 預防和預警機制

  一、資訊監測與報告

  預警資訊包括:氣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災害預報資訊;可能威脅水上漁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水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其他資訊等。

  ㈠資訊來源與監測

  縣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縣廣播電視局,及時釋出對天氣的監測分析情況,以及對江河湖海水文變化的監測分析情況,預報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自然災害可能引發水上安全突發事件的資訊。

  ㈡風險分析與分級

  按照可能引發水上漁業安全突發事件的緊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確定預警資訊的風險等級,本預案將預警資訊的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

  1、特大風險資訊***Ⅰ級***

  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以上,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資訊。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m的資訊。

  2、重大風險資訊***Ⅱ級***

  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在24小時內造成海上風力10級以上,內河風力8級以上的資訊。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500m的資訊。

  3、較大風險資訊***Ⅲ級***

  熱帶氣旋、風暴潮、海嘯等天氣造成海上風力8—9級以上,內河風力6—7級以上的資訊。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800m的資訊。

  4、一般風險資訊***Ⅳ級***

  海上風力7級以上、內河風力6級以上的資訊。

  霧、暴風雨等造成能見度不足1000m的資訊。

  ㈢資訊傳報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縣氣象局、縣廣播電視局應及時通過現有通訊網路,最大限度地將預警資訊向漁區和海上作業漁業船舶釋出。

  二、預防預警行動

  ㈠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管理力度。

  ㈡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漁業船舶船員參加各種安全生產技能的培訓,引導漁業船舶編隊生產和聯組作業,提高漁業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㈢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和引導漁業船舶及其船員參加必要險種的保險。

  ㈣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大港口和水上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改變船體結構、用途、違章載客、載貨,維護保養不到位,通訊導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裝置不齊全的漁業船舶應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㈤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為本單位承擔應急救助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執法船舶及其船員購買必要險種的保險。

  三、預警支援系統

  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訊網。承擔漁業安全通訊網值班任務的岸臺***站***,應將呼號、工作頻率向社會公佈;實行24小時全時守聽,確保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通訊及時、準確和暢通;及時轉發災害性海洋環境和天氣預報。

  四、預警級別及釋出

  按照預警資訊風險等級相對應的原則,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顏色分別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縣海洋與漁業部門及從事監測的單位要通過資訊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釋出海洋自然災害預警資訊和預警級別。

  第四章 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程度

  ㈠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等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指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指死亡***失蹤***10人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死亡***失蹤***3人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死亡***失蹤***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㈡預案啟動級別及條件

  依照農業部《漁業船舶水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突發事件的等級標準,應急響應級別分為國家、省、市、縣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農業部決定啟動本級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並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3、較大突發事件由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並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4、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啟動本級預案,並領導本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5、發生任何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首先啟動預案。

  6、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本級預案時,由於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時,可請求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二、資訊共享和處理

  ㈠資訊來源和收集

  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漁業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確保通訊網路暢通,及時接收不同來源的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資訊:

  1、來源於海上搜救機構的資訊。

  2、來源於本系統內上傳下達的資訊。

  3、遇險漁業船舶的求救資訊。

  4、其他渠道獲得的資訊。

  ㈡資訊核實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於接獲的資訊要迅速進行核實,核實的內容應包括:

  1、事件性質***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事件傷殘等***。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發海域海況。

  3、遇險漁業船舶資料、特徵。

  4、遇險人數及人員傷亡等情況。

  5、遇險漁業船舶已採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㈢資訊報告

  1、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3至9人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上報,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2、經核實,凡發生死亡***失蹤***1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接到報告的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通過電話、傳真等形式向海洋與漁業局快報的同時,應將事故情況報告市政府、省海洋與漁業局。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採取一切有效通訊手段,與遇險漁業船舶救助力量保持聯絡,及時掌握最新資訊,為救援決策提供依據。

  ㈤突發事件如涉及外省漁船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省海洋與漁業局和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報告;涉及港、澳、臺或外國人的,要及時向有關港、澳、臺辦或外辦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通訊

  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應彙編應急值班通訊聯絡名單、***以及漁業電臺呼號、工作頻率,確保橫、縱向通訊暢通。

  四、緊急處置

  ㈠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救助工作應根據當時的氣象條件與預報資訊的海況,配合相應海上搜救機構,具體實施。

  1、指導遇險漁業船舶開展自救。

  2、指揮、排程事發海域附近生產漁業船舶參與救助。

  3、組織本轄區內符合適航條件的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及有關力量前往救助。

  ㈡漁業船舶及執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後,必須按要求的時間出航併到達事發現場,救助期間必須服從指揮。因特殊原因需撤離救助現場時,須經相應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㈢當遇險漁業船舶需要港、澳、臺或他國海上救助力量協助救助時,應按照規定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省海洋與漁業局,商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協調處理。

  五、新聞釋出

  嚴格按照省海洋與漁業局和市政府的要求,區分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的不同情況,統一部署,向外界進行客觀、準確、及時釋出資訊。

  六、應急結束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以下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漁業救助力量中止或結束救助工作的建議:

  1、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脅。

  2、遇險人員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漁業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第五章 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㈠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止或結束後,相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件的處理情況和損失情況進行評估。

  ㈡涉及人員傷亡的,按照船籍管轄原則,由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配合同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好發生突發事件的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

  二、保險

  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對相關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估、理賠。

  三、調查報告

  ㈠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結束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㈡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按漁船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事件的性質、類別、成因進行調查,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並對事件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置意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訊保障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人員,並配備必要的行動通訊裝置,保證24小時通訊聯絡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㈠漁業行政執法船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漁業執法船舶裝置檢查管理,確保應急裝備正常執行。

  ㈡漁業船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本轄區的漁業船舶專門登記造冊,作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㈢經費保障。實施所需經費,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㈣現場救援保障。承擔救助任務的執法船舶應根據事件情況攜帶必要的救生、消防裝置和急救藥品等。

  三、宣傳、培訓和學習

  ㈠最大限度公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訊,向漁民宣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常識。

  ㈡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急值班人員以及轄區內有關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和有關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救助知識的培訓和學習。

  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漳州市搜救中心組織的各類培訓與演習。

  四、監督檢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預案啟動後的執行情況,由農業部安全生產委員會監督檢查。重大突發事件***Ⅱ級***預案啟動後的執行情況,由農業部漁業局或省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較大突發事件***Ⅲ級***、一般突發事件***Ⅳ級***預案啟動後的執行情況,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一、名詞術語

  ㈠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指漁業船舶在航行、作業、錨泊及停靠等過程中因熱帶氣旋、大風、大霧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火災、碰撞、觸礁、觸損、擱淺、機械故障或傷殘等原因嚴重危及船員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員死亡***失蹤***的事件。

  ㈡漁業救助力量:指漁業船舶、漁業行政執法船舶和其他執法工具。

  二、獎勵與責任

  ㈠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㈡對不按照本預案要求處理漁業船舶安全突發事件,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施延不報,不服從指揮、排程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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