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性勞動法時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勞動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既具有私法性因素,又具有公法性因素。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勞動合同法規定產假不少於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過錯的除外***。 你們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1、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若公司強迫辭退,是可以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另外,勞動合同解除必須在哺乳期結束後,所以還可以補償哺乳期內的工資。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後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在我國未成年工是指滿16週歲至18週歲的少年工人。 每招用一個童工,***3000元至5000元。 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滿1年、年滿18週歲距前一次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時要進行健康檢查。 我國將培訓活動分為三類,即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和轉業培訓。 學徒的學習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於2年。 職業病者脫產修養,在1年內的,發原工資;1年後,按原工資的90%發給生活補助費。 醫療期為3到24個月。 離休後發原工資100%。 我國職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設施、文化娛樂設施和福利補貼三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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