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地稅社保查詢
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步伐的不斷加快,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納稅服務被政府部門、稅務機關逐漸提上日程,通過對地稅局納稅服務滿意度指標體系的構建和完善,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提升納稅服務滿意度,併為國家稅收作出巨大貢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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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統一由地稅局徵收
一、人大代表建議全國統一實行社保費由地稅部門全責徵收
在最近對兩會熱點的調查中,“社會保障”再次成為最熱話題,與此息息相關的社保費徵收也備受關注。全國兩會期間,本報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局長吳紫驪,他提出:“建議中央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啟動對《社會保險法》的修訂工作,明確我國社保費徵收主體為地稅機關,並賦予地稅機關與徵收職責相匹配的執法權。”
吳紫驪回顧了地稅部門徵收社保費的改革發展歷程: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保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2000年1月1日,廣東省政府決定社保費由地稅部門徵收。在十七年的社保費徵繳工作中,廣東地稅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徵收社保費由2000年的149億元增至2016年的2783億元,累計組織社保費收入超18722億元,年均增長20%;實際繳交“五險”人數由1999年的500萬人增至2016年的2263萬人。目前廣東已成為全國參保繳費人數最多、社保費徵收總額連續多年在全國名列前茅的省份。地稅部門徵收社保費有哪些優勢?未來社保費徵繳工作的發展方向如何?吳紫驪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
二、有利於提高徵收效率,促進收支平衡
“廣東十七年的實踐證明,地稅部門徵收社保費有明顯優勢,特別是‘營改增’後,地稅部門有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社保費徵管工作之中,地稅徵收大有可為。”吳紫驪表示,作為專司組織收入的部門,地稅機關可以充分發揮組織收入的豐富經驗,特別是在擴大覆蓋面、提高徵繳率和強化欠費清繳等方面,有效發揮稅費統徵統管效率高的專業優勢,實現社保費持續穩定增長,緩解社保資金缺口給地方財政帶來的巨大壓力。
十七年來,廣東地稅依託專業化的徵管力量和先進的資訊化手段,逐步探索完善並推廣社保費全責徵收模式,全面落實稅費同徵、同管、同查、同服務、同考核的“五同”管理,實現了社保費收入的高速增長和參保繳費人數的穩步攀升,為廣東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三、有利於降低徵繳成本,節約行政和社會資源
2015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指出,要“發揮稅務部門稅費統徵效率高等優勢,按照便利徵管、節約行政資源的原則,將依法保留、適宜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專案,改由地稅機關統一徵收。”“社保繳費人與地稅納稅人的管理重疊度相當高,企業納稅人及自然人納稅人,基本上都要繳社保。”吳紫驪認為,由地稅機關征收社保費,既便利地稅機關稅費同徵,節約大量行政資源,也便利納稅人稅費同繳,有效降低社會成本。
四、有利於優化部門職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推進社保費徵收、管理、使用、監督‘四權分離’,既符合財政體制改革中加強‘收支兩條線’管理這一基本要求,有利於強化部門監督制約,保障社保資金安全,又能使人社部門從繁雜的徵收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優化社保資金使用和社會服務。”吳紫驪同時表示,地稅部門也可以藉助社保費徵收,進一步豐富納稅信用體系內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進而提升稅費共治能力和水平。
五、建議統一明確我國社保費徵收主體為地稅機關
吳紫驪建議,當前的社保費徵收體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社保費徵收主體。我國社保費徵收體制二元徵收主體的狀況需要法律加以規範和協調。建議《社會保險法》在進一步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明確我國社保費徵收主體為地稅機關。除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社保費地稅機關全責徵收模式外,還建議進一步推進完善“稅務徵收、財政管理、社保使用、審計監督”四位一體的社保管理體系,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吳紫驪表示,下一步,廣東地稅將繼續強化責任擔當,在社保費徵收工作中堅持規範徵繳管理、加強風險防範、推進資訊治費、提升服務水平,不折不扣履行社保費徵收職責,努力發揮示範作用,為全國社保費徵管提供有益的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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