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途中的工傷認定範圍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今天小編給大家講的是,歡迎大家參考。
上下班路上工傷認定範圍
基於勞動者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存在一些誤解,本文為大家詳細講述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條件。
的確,和原規定相比較,新規定明顯放寬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範圍。根據原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隨著工時制度和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立體化,從業人員在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的選擇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彈性空間。其實,儘管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著時間和路線上的限制。
其次,新規定不再強調“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原規定從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新規定按照“工傷者無過錯”的國際慣例,取消了以上的責任限制。即使從業人員發生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並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及其工傷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據此,無證駕駛、醉酒、故意臥軌撞車等造成事故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三,新規定不再強調“道路交通”。這裡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新規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爭議。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雖然新規定明顯放寬了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範圍,但是仍然保留了一個重要的實質性條件,即必須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如果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傷的,那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又該如何界定: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目前輕便摩托車等屬於機動車管理的範圍,助動車等則屬於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
另外,還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規定雖然保留了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不重複支付的原則,但是根據原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然後再按規定進行工傷補償;而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引起工傷,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再予以相應償還。應當說,新規定在操作上更具人性化,保證了從業人員能夠及時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與公傷
1.工傷含義參見上面的敘述。
2.公傷,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3.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責任
1.僱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工傷賠償***僱主無責任階段***
2.僱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僱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過勞死能否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