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能否算工傷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勞動法理念作為勞動法的宗旨,作為勞動法的目標、理想和追求,其對勞動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指導意義不言而喻。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過勞”已經成為我國白領的工作常態,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並無“過勞死”這一概念,更談不上對其如何認定。

  與此相關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2003年頒佈、2010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該條款規範解釋看,其包含了幾層含義: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3、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不能視同為工傷。

  從上述規定看,其並非嚴格的“過勞死”的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的情形視同工傷。

  預防比賠償更重要

  據醫學專家研究,絕大多數“過勞死”都有過量加班和失眠這些誘因存在。因此,工作強度大的職場人士要注意預防加班誘發的“亞健康”狀態,主要症狀包括:經常出現身體乏力、睡眠不穩、記憶減退、頭痛頭昏、腰痛背痠、食慾不振、視覺紊亂等疲勞症狀。但到醫院去檢查,卻又沒有明顯的病症。

  對於過勞死死者來說,賠償只能撫卹家人,對自己則沒有用處;對於長期處於亞健康狀態的職場人士應該認識到,健康比事業更重要,而本人應該對自己的健康負主要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長期、惡意延長僱員勞動時間,僱員有權利獲得《勞動法》保護的休息權和加班費。

  相關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名詞解釋

  “過勞死”一詞緣自日本,最早出現於日本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經濟繁榮時期,它並不是臨床醫學病名,而是一個社會醫學詞彙。在日本,它被定義為:由於過度的工作負擔,導致高血壓等基礎性疾病惡化,進而引起腦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迴圈器官障礙,使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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