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大家都知道,臨近畢業的時候都是要寫論文的,近期有很多的法律事務本科生都在著手準備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律事務本科畢業論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事務本科畢業論文***一***

  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性的內涵及其標誌

  關鍵詞: 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性

  內容提要: 協調性是競爭法律體系的根本屬性,對於衡量競爭立法的科學性和競爭執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價值。研究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可以有效防止和化解競爭法律衝突。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是由競爭法律調整目標的協調性、競爭法律原則的協調性、調整物件的協調性、法律責任的協調性以及執法體制的協調性所構成的。從應然角度分析,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應當具備形式、內容和價值三個要件。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或實施都不可能不考慮與其所屬的法律體系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競爭法律體系中的各項競爭法律法規也不例外。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與否直接關係到競爭法律的實施效果。我國的競爭法律體系主要由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而這個體系的協調主要取決於這兩部法律彼此的協調。同時,還應考慮與競爭相關法律的協調與銜接。

  一、競爭法律體系不協調之危害

  研究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旨在儘可能防止競爭法律規範衝突的產生,同時儘可能化解既存的競爭法律規範衝突。而競爭法律規範衝突是競爭法律體系不協調的主要體現,這些衝突會產生諸多危害。

  ***一***競爭法律規範衝突直接破壞了競爭法律制度的統一性

  競爭法律制度的統一性是指一國內各地區、各部門適用的競爭規則不是分散的、各自為政的,而是一個統一的整體。這種統一性必然意味著各競爭法則之間相互協調,既包括各競爭法律之間縱向協調,也包括各種競爭法律之間橫向協調,還包括各種競爭法律的內部結構協調以及競爭法律的內容和形式與結構的協調。競爭法律制度的統一性是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也體現了憲法的基本原則。而目前所存在的諸多競爭法律衝突,從各個層面損害了我國競爭法律制度的統一。首先,不同法律中的競爭條款對相同競爭行為的規定直接發生衝突。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與《廣告法》第37條對於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的***標準規定不一。其次,不同位階的競爭規則之間相牴觸。在當前眾多的部門和地方立法中,有關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特別規範與競爭法律相牴觸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有些地方和部門立法對其涉及到的反競爭規範,不按照競爭基本法規定的幅度確定行政處罰、擅自改變競爭執法主管機關的做法等。此外,一些部門和地方出於本部門、本地區利益的考慮或者由於對競爭法律條款理解上的差異,制定的競爭法規或規章之間存在牴觸。

  ***二***競爭法律規範衝突給競爭執法和司法造成困境

  “法的生命在於施行”。[1]競爭法律制度的實施是實現競爭立法目的、競爭法律價值和功能的重要條件。然而,競爭法律的有效實施取決於諸多因素,即使有一個協調的競爭法律規範體系,由於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執法環境等方面的差異,對相同或類似競爭案件的處理也可能存在差異,更不用說競爭法律規範之間存在衝突的情況下。一方面,競爭法律規範衝突使得競爭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無所適從。尤其是在當前中國競爭執法多元化格局下,這種衝突所產生的危害更為嚴重。因為面對相互衝突的競爭法則時,不同地區、不同的執法部門對同類競爭案件的處理就會完全不同,甚至會因一些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而依據上級請示或內部檔案來處理競爭案件,從而產生一種奇怪現象——“黑頭不如紅頭,紅頭不如口頭”。[2]這給競爭執法工作帶來嚴重混亂,影響了競爭執法的統一性。另一方面,競爭法律規範衝突會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司法在法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就競爭司法而言,在實現競爭立法目的和立法價值方面更是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受經濟全球化影響,競爭法***尤其是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日趨明顯,這種高度的不確定性使得競爭法的原則性更為明顯,要利用這種原則性較強的法律來有效規範現實中不斷變遷的市場競爭,更需要依賴法院的司法活動。而競爭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會導致不同法院對相同競爭案件的裁判可能完全不同,極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尤其是當前中國的法院無權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更無權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進行評判的情況下,這種衝突給司法帶來的危害更為嚴重。

  ***三***競爭法律規範衝突加劇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滋生腐敗

  經濟利益的驅動是造成法律衝突的內在原因,“不同的經濟利益產生不同立法需求,利益的多元化使立法利益的含量越來越高”。[3]因此,一些地方和部門為了自身利益,通過競爭立法來爭搶競爭執法權。一方面,一些地方通過制定與上位競爭法律不一致的所謂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來阻礙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市場參與競爭,甚至鼓勵本地企業從事反競爭行為。這樣就會造成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中競爭規則之間的衝突。另一方面,一些部門為了使部門利益合法化,也處心積慮地將一些有利於自身的競爭規範納入部門規章之中,作為本部門執法的依據。這樣必然會造成部門規章中競爭規則之間的衝突。基於上述動機而制定的相互衝突的競爭規則,不僅對於規範市場競爭行為,打破地區、部門的分割和封鎖不利,而且還會加劇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阻礙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建立。一些地方和部門通過利用競爭立法手段獲取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刺激了部分官員權力的膨脹,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嚴重喪失,必然導致權力尋租,滋生腐敗。此外,競爭法律規範衝突對競爭法制的遵守以及競爭文化的傳播均會產生不利影響。

  二、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性的內涵

  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是指構成競爭法律體系的各種競爭法律要素之間應當是互相配合、互相支援的關係。協調性是競爭法律體系的根本屬性,對於衡量競爭立法的科學性和競爭執法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價值。競爭法律體系的協調性主要涵蓋以下方面:

  ***一***競爭法律調整目標的協調性

  任何法律均具有多元的價值或目的,其調整目標呈現多元化,而法律秩序乃是其調整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目的。競爭法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保護市場競爭秩序、提高經濟執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都是競爭法的調整目標,但競爭法律調整的最直接目的是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其他目標的實現有賴於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一方面,通過市場競爭,不僅使國家的經濟資源能夠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還能迫使經營者生產出低價優質的產品。市場競爭在巨集觀和微觀上均能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市場競爭還具有保護消費者的功能。因為只有市場競爭,消費者才能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需求,從而造福於消費者。此外,市場競爭還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無論自由競爭還是公平競爭,都是一種有秩序的競爭,是法治國家維護競爭機制的必然要求,而競爭機制的維護本身就是市場經濟國家最大的公共利益。總之,競爭法所保護的市場競爭對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以及經濟效率具有直接的促進作用。同時,競爭法的這些間接目標之間在本質上也是互為一致、相互協調的。但實踐中,這些目標之間可能也會產生衝突。例如對於經營者集中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競爭法可不予禁止,但這樣的集中可能會剝奪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自由選擇權,影響消費者福利。

  ***二***競爭法律原則的協調性

  從功能上看,法律原則是對法律價值的反映和提煉,是整個法律規範體系效力的集中體現,在實施中可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4]***P27***競爭法律原則是貫穿於競爭法始終的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根本準則,是競爭法內容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也是彌補競爭法律漏洞和缺陷的工具。近年來,學界對競爭法律原則的表述不盡一致:有學者認為,競爭法應遵循平等原則、自由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和公平原則;[5]有學者認為,競爭法應遵循自由競爭原則、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合法競爭原則;[6]還有學者認為,競爭法律原則應當包括自由競爭原則、公平競爭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適度干預原則;[7]等等。但筆者認為,競爭法律原則應該是競爭立法、競爭執法以及競爭司法等環節都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按照這一標準,競爭法律原則至少應包括自由競爭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整體效率優先原則。這些競爭法律原則應密切關聯,相互協調。一方面,自由競爭是公平競爭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競爭的自由,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也就談不上市場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公平競爭也是自由競爭得以維持的重要保障。此外,自由公平的競爭機制也有利於社會整體效率的提升,同時社會整體效率的提升又會促進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的維護。

  ***三***競爭法律調整物件的協調性

  關於競爭法的調整物件,在學界存在廣泛爭議,有學者認為競爭法的調整物件主要是競爭規制關係,即國家在規制市場競爭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係。[8]而目前多數學者認為競爭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競爭關係。事實上,競爭法不僅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市場競爭關係以及市場競爭管理關係,還會涉及到對經營者與受競爭影響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係調整。儘管調整上述三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屬性可能存在公法與私法上的差異,但絲毫不影響它們共存於統一的競爭法律體系之中。因為隨著社會關係的日趨複雜化,單純的公法與私法已不存在,各種社會關係相互交織,互為關聯。就競爭法律調整的物件而言,競爭關係作為平等主體間的市場關係,是產生競爭管理關係的基礎關係。而正是這種基礎關係的私法性,使得競爭法中含有一些民商法規則以及相應的競爭民事責任,但這不能改變競爭法以公法為主的屬性。同時還應注意,上述對競爭法律調整物件的劃分並非絕對的,在實踐中可能是密切結合和相互關聯的,甚至同一行為同時會引發三種關係的產生。如經營者侵犯商譽或商業祕密的行為,一方面侵害了經營者之間的市場競爭關係,另一方面也侵害了競爭秩序管理關係,同時還有可能危害消費者利益。

  ***四***競爭法律責任的協調性

  社會關係的綜合性需要運用綜合的調整方法進行規制。作為競爭法律調整物件的市場競爭關係,相對於其他社會關係更為複雜,因此更應該採取綜合的方法進行調整。競爭法律要求人們通過正當競爭去獲取合法的市場競爭利益,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對市場競爭的破壞,不僅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此,就需要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對反競爭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依法對行為人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事實上,競爭法律責任體系協調與否直接關係到競爭法立法宗旨能否實現。從目前制度設計來看,作為競爭法律體系核心部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既規定了行政責任,又涉及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相對而言,較注重行政責任,對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重視不足;另外,對三種法律責任競合情況的處理也未明確。為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提高全社會競爭法制意識,需要對競爭法律責任體系進行協調,同時要注意與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有關條款的銜接。

  ***五***競爭執法體制的協調性

  競爭執法體制是指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整套的組織機構和執法程式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執法機構、執法模式以及執法程式等內容。競爭執法體制的協調與否直接關係到競爭法律的實施效果。由於我國採取的是行政主導的競爭執法模式,相應地,現行競爭法中有關公共執行的規則就佔據著主導地位;同時執法主體多元化導致執法權分散和職權交叉現象嚴重,行政執法中出現越位、缺位和錯位現象就不足為奇了,加之相互間缺乏有效的程式協調,使得競爭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對競爭執法體制進行協調。

  三、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性的標誌

  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性標誌的確立,必須注重和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環境下經濟競爭的現狀以及中國曆來注重和諧的思想正是構建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可資借鑑和利用的本土資源。從應然角度分析,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應當具備形式、內容和價值三個要件。

  ***一***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的形式要件

  法律形式的科學合理,能有效地體現法律的正確價值取向,充分表達法律的內容。因此,協調的競爭法律體系首先應該是形式上協調的法律體系,這是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最基礎的構成要素。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的形式要件主要體現在邏輯性、整體性和統一性三方面。

  1、競爭法律體系的邏輯性。競爭法律體系需要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來構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競爭法律在文化上具有內在的邏輯性。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邏輯性大體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按競爭法律的不同效力邏輯構建。構成競爭法律體系的多個法律法規的效力並不完全相同,協調的競爭法律體系必然是按照各個競爭法律法規的效力層次高低——效力層次較低的競爭法律依從效力層次較高的競爭法律來組建。二是按競爭法律不同功能邏輯來構建。調整不同物件的競爭法律之間有些並不存在效力等級關係。比如《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前者主要調整競爭管理關係,後者主要調整經營者的市場競爭關係,兩者的效力等級完全相同,不存在依從關係。要正確處理兩者的關係依據效力邏輯原則顯然力不從心,需要藉助於功能邏輯原則。表面上看,調整不同物件的競爭法律在功能方面的差異,似乎是競爭法律體系不協調的因素。事實上,不同功能的競爭法律之間並非毫無相關,相反,它們的不同功能正是競爭法律體系發揮整體功能的前提。比如,反壟斷法側重於保護自由競爭狀態,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於保護公平競爭狀態,兩法在功能上相互關聯,因為自由競爭是公平競爭的基礎,公平競爭是自由競爭的保障,而兩者均有利於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競爭法律體系整體功能的實現。

  2、競爭法律體系的整體性。在現代社會,法律主要通過文字等形式符號而對應於現實的社會關係。同樣,競爭法律體系要通過形式符號來反映市場競爭狀況,就必須強調形式符號之間的關聯性和整體性。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形式上的整體性要求構成該體系的各種符號之間和諧和協作。我國競爭法律體系的不協調,在很大程度上其實就是法律符號之間不能產生和諧和協作關係所致。比如,“相關市場”作為反壟斷法的一個基本範疇,不管是卡特爾,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是經營者集中,有些情況需要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針對目前反壟斷執法分而治之的格局,可能會存在不同執法機構對“相關市場”認定標準各異的現象,為此,2009年5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佈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作為各執法機構認定“相關市場”的共同依據。因此,只要考慮到競爭法律的形式符號總要作用於市場競爭關係,就會意識到競爭法律形式之間的協調對於競爭秩序維護的重要性。

  3、競爭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面對數量繁多的競爭法律規範,我們在構建中國競爭法律體系過程中,必須強調競爭法律體系的統一性。競爭法律體系是多樣性的統一。建立競爭法律體系,前提條件是存在多種多樣的競爭法律法規,並達到一定數量,形成一定規模。沒有多樣性就沒有競爭法律體系,多樣性是競爭法律體系統一性的基礎。當然,這裡的統一性並不是眾多競爭法律規範雜亂無章的隨意堆積,而是內在統一的。為實現競爭法律體系的統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要明確競爭立法許可權,尤其在競爭立法主體多元化的背景下,競爭立法許可權是否明晰直接影響到競爭法律規範的協調性。二要規範競爭立法程式。三要梳理競爭立法內容。四要協調競爭執法機關間的關係。五要協調競爭執法機構與法院之間的關係。總之,沒有統一性,建立競爭法律體系就沒有可能性。

  ***二***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的內容要件

  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作為現代社會調整社會關係和規範人們行為的主要手段,法律必須符合事物自身的性質和事物發展的規律,適應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條件和可能。[9]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在內容上必須反映並且符合中國市場經濟競爭的真實狀況和現實條件。

  1、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適應中國市場競爭的客觀條件。“具體的、適合一個國家的法治並不是一套抽象的無背景的原則和規則,而涉及一個知識體系。一個活生生的有效運作的法律制度需要大量的不斷變化的具體知識。”[10]作為法治的重要部分,競爭法律體系就需要大量的不斷變化的具體知識,就需要反映並能動地迴應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和現實條件。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就是順應中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這部法律依據當時市場競爭狀況,對於當時較常見的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規制。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深化,中國市場競爭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因此,為了及時制止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競爭,需要對該法進行修改,增加一個一般性規定。

  2、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符合市場競爭的性質。競爭法律體系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競爭法律規則和競爭法律原則之中。競爭法律規則是構成競爭法律體系的主要成分,其內容最直接、外在地為市場競爭關係的性質和狀態所決定。中國競爭法律體系要維護和促進當代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關係的存在和發展,就必須使構成其自身的各種競爭規則符合市場競爭關係的性質和狀況。因為“不同事物的性質必然產生不同的關係及其相應的法”。 [11]比如,當前中國市場競爭關係主要表現為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和競爭秩序管理關係,前者是一種平權交往關係,後者為強制服從關係。作為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各部分所規範的競爭關係主要就是上述兩種關係,總體上是符合當時中國市場競爭關係的性質和狀況的。但隨著中國市場競爭關係的日益複雜化,其綜合性不斷增強,需要對現行的競爭法律進行完善,以實現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競爭關係的有效調整。

  3、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反映市場競爭的發展規律。“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確規則”的主觀表達和客觀載體。[12]此處的“客觀”就是指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必然性和規律性。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資源配置主體的經濟體制,競爭機制是其核心,優勝劣汰是其基本規律;但市場經濟自身所擁有的盲目性、投機性和滯後性等弱點也是市場經濟的“規律”,這就需要國家和政府對市場競爭進行干預,以免造成資源浪費。中國反壟斷法能較充分地體現國家和政府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管理,儘管該法在特殊行業壟斷、行政壟斷的規制以及監管機構的協調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地完善。此外,中國競爭法律體系還要反映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三***中國競爭法律體系協調化的價值要件

  從邏輯上來說,形式合理、內容完備只是中國競爭法律體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如果中國競爭法律體系不以體現經濟公正、提高經濟效率和優化產業結構為歸宿,所謂的競爭法律體系就會因缺少精神支撐和靈魂導向難以達到協調狀態。

  1、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體現經濟公正。任何一個協調的法律體系都必須以公正為其首要和核心的價值。不具有公正性的法律,是完全失去了法的本性和效力,根本就不能稱其為法。競爭法律所體現的經濟公正是指無論在立法還是在特定案件的司法處理中,都應當確認、實現和保護競爭者之間、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關於公正與效率之間關係的爭論,是學界樂此不疲的永恆主題,至今仍眾說紛紜。目前多數學者認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適用於我國不同時期的所有領域,具有一般價值意義或普遍指導意義;但有學者認為,對社會公正本身的追求,應當永遠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根本目標。因為社會主義法律的生命力,也就在於能夠在各種利益衝突中保持合理的平衡,從而充分地保護所有人的利益。中國競爭法律制度的這一價值目標可以通過保護基本生活資料和重要生產資料供應的基本穩定、對消費者保護的特別關注以及弘揚同業公認併為社會認可的商業道德規範等途徑來實現。[13]相比較而言,後者更為合理。

  2、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經濟效率一般都被理解為資源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通過競爭機制和市場機制,人們在經濟效率方面的期待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從巨集觀的角度,國家的經濟資源能夠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和利用;另一個是從微觀的角度,企業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生產出價值較高的產品。 [14]只有市場上有競爭,經營者才能對市場行情及時作出反映,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作用,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此外,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經營者就會進行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以便生產出低價優質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經營者的生產效率就會不斷提高。而國家資源的優化配置與經營者經濟效率的提高務必以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為前提,而這種競爭機制的維護應該是競爭法律體系的使命所在。

  3、中國競爭法律體系應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從國內外競爭法的現狀來看,對壟斷採用的規制方式主要有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兩種。結構主義規制的重點是壟斷狀態,主要表現為對市場集中度的控制。行為主義規制的重點是壟斷行為,主要表現為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壟斷協議的禁止和限制。[15]事實上,兩者沒有優劣之分,一國競爭法採用何種方式主要取決於特定時期的形勢和反壟斷要求。就當代中國而言,產業結構的過度集中,在我國絕大多數行業還不成其為問題,相反地,產業結構方面的主要問題在於,結構過度分散、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不足、管理水平落後。因此,面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日趨激烈的經濟競爭,經營者集中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市場的競爭,但它有助於推廣大企業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提高其資金、裝置的使用效率,帶動中小企業成長,優化產業結構,打破地區、行業限制,從而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力。[14]我國《反壟斷法》基本上採用的是行為主義,但為防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壟斷企業繼續阻礙市場競爭,也有可能採用強制解散等結構規制措施。尤其是《反壟斷法》第28條規定,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並非一概禁止。只要其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益的,就可以不予禁止。可見,該法關於經營者集中的規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優化產業結構的立法思路。

  法律事務本科畢業論文***二***

  我國法律對性別歧視的界定

  【摘 要】:歧視現象,近年來越來越廣泛地受到關注。性別歧視、勞動歧視、地域歧視、乙肝歧視、身高歧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諸多領域發現了不平等、不公平的現象,憲法中的“人人平等”原則從一個抽象而空泛的規定突然變得觸手可及。性別歧視作為常見的歧視形式,尤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界定歧視的概念,制定有關歧視的法律,確立禁止歧視論文標準格式範文的原則,建立有效的事後救濟途徑,動員立法、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各界力量,提供積極措施,通過賦予被歧視者以合法權利的方式,消除兩性歧視,是法學研究面臨的重大課題之一。目前,深化對性別歧視問題的討論,是儘快啟動性別歧視立法程式,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有效步驟。

  關鍵詞:歧視 性別歧視 積極措施

  有一位聯合國高官曾說:我們不怕某一個國家說“我們國家存在歧視現象”,而是怕某一個國家說“我們國家不存在歧視現象”———這是“紅色警報”,國際社會將對這個國家予以特別關注。在性別歧視問題上,我國應當採取客觀的態度,界定存在性別歧視的領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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