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保護規定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中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有什麼規定嗎?法律上的規定有什麼?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歡迎閱讀!

  馳名商標保護體現在哪

  1.中國法律對商標的保護是基於註冊原則,因而普通非註冊商標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在商標法保護之列。

  2.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時效為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對馳名商標既不要求必須已在中國註冊,也未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衝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的申請,主管機關則必須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審查該企業名稱是否屬於"可能欺騙公眾或對公眾造成誤解的"的情形。

  4.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註冊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標或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將“禁止使用”明確列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式,從而加重了被禁用者的侵權責任。

  我國是如何保護馳名商標的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使得馳名商標不僅享有因法律法規的修改而增強的保護,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標更多的保護。這次修改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由部門規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層次,極大地加強了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解釋說,這一規定是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將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第二,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定為兩種,一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註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四,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於“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第五,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於註冊原則,因而不註冊便未獲得專用權,亦即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遠比普通商標要強。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這一規定主要就商標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進行了明確。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係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為限。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這裡對於馳名商標沒有區分是否已在中國註冊,對於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定最終限制。這使已在中國註冊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這一程式中都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儘管這一主張權是有條件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商標法》

  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程式作了細化,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註冊”體現為駁回該註冊申請,駁回可以在三個層次的程式中作出,即: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異議程式;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複審程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式。

  這三個程式環環相扣,後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沒有前者便無由提出後者,不能越過中間程式直接向下一程式提出,而下一程式有權改變上一程式的決定,並最終由商標局實施“不予註冊”。另外,這三個程式在時間上也是環環相扣,在每一個程式中對主張權利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定,超出時限,便失去了這種權利,而且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也一樣。

  具體地講,第一,有關當事人發現他人申請註冊並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註冊”,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商標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第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式作了重要補充。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燬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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