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初期的股權分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創業初期決定股權架構往往會影響日後的融資、人才引進以及團隊的和諧,合夥創業如何別栽到股權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一、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係。股權分配就是這麼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 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醜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鑑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二、選擇實繳註冊資本比認繳註冊資本好

  雖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採用認繳註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註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註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創業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註冊資本,選擇實繳並進行驗資,使得“公司”這種企業形式能夠充分發揮它的風險隔離效果。

  三、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四、以公司治理結構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

  1、在無特別約定時,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下簡稱“但書”***

  結合實際情況,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持股區間等於或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實。

  五、期權池還是由核心創始人代持的好

  對創業公司來說,預留期權池不是新鮮話題。財大氣粗是創業公司的目標而非創業公司的現實,成長性才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創業者沒有重視期權池的問題,要麼在期權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發了不少爭議,要麼造成了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筆者認為,鑑於: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按比例分散持有,未來恐難以統一運作,易引發爭議並影響實施效率;

  2、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靈活,採用何種定位和方案取決於公司的現實選擇,應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實施;

  期權池確應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擬議股權分配方案時,就從各股東處劃分出來,由核心創始人一併代持,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明確代持權利的性質和處置限制。

  六、用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條款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志同道合尤為重要, 因此股權分配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回購制度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徑,但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儘管這種規定在實務中是有爭議的***,因此在設計回購條款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回購條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二是回購條款的適用範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應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七、創新運用公司法的各項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間是相當寬廣的,創業者要充分運用股東的章程自治權,建立適合自己的股權分配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鑑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股權分配的乾貨

  1、創業團隊股權怎麼分配合理?創始人該佔多少?

  謝巨集中:創業團隊必須是針對主管核心成員,而且人家也是全身心投入的人,對於這樣的團隊,我覺得三七開是比較得體的。主導人可以佔到70%,核心創始人,最頂級的核心創始人他佔70%左右,這樣既可以滿足兩三輪融資的需要。

  謝巨集中:我希望有一個絕對的個人的自然人為主導,這樣的團隊更長久一些,也就是說如果一開始的創業就是大家拼起來的話,沒有一個核心的主導的話,其實是不容易創業成功的。

  2、作為人才吸引,最高可以承諾多少股權?

  謝巨集中:作為人才引進,假如他是沒有出資的,完全因為崗位股權激勵的話,我個人認為不應該超過15%。

  3、早期團隊需要預留多少做員工期權池?

  謝巨集中:最早創業的團隊加上後期的成長起來的團隊,總體商來說我覺得就是30%吧,如果一開始沒有一些核心的高管的話,到30%左右,如果已經有核心高管分家了,我覺得留10%到15%比較合適。

  4、投資人看團隊股權結構,最怕什麼?

  謝巨集中:相對於一股獨大而言,更怕平均。

  5、團隊“代持”中有什麼風險?

  謝巨集中:我認為代持是創業團隊股份比較好的一種形式,因為最早其實在一起創業對團隊來說也是一個考驗,未必一定很成功,一開始用代持的方式,大家有個約束,而且如果發現退出的時候,影響比較小,變動的層面也比較小一些。

  6、一輪輪融資,對於投資機構對股權的稀釋應該注意什麼?

  謝巨集中:從最早以前投資人投資有的投錢佔60%到70%,後來發現這樣對公司發展不好,慢慢降到40%,降到30%,現在大多數一輪融資一般都出讓10%到20%的股份,甚至5%的都有了,我個人覺得一輪融資正常的融資比例在10到20之間是比較合適的,太多了,我認為也不好,因為要給企業不斷髮展一個節奏一個過程一個臺階。

  7、總結對創業股權結構設定的建議。

  謝巨集中:股權對於一個有存在信心,有機會發展起來的公司而言,是對員工,對高管團隊最有價值的激勵,也是最有號召力的激勵,同時如果公司發展不起來,是最沒有價值,最不值錢的激勵,因此我認為一個創業者只要你有信心,往前做,只要你真的想團隊好你的團隊,我認為要好好設計你的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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