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差額徵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租賃會計準則是對特殊業務和特殊行業的會計規範,租賃業務也是企業融資和進行資產管理的一種重要途徑,但是現行會計準則對租賃交易的會計處理方式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詬病。下面讓小編來告訴你,希望能幫到你。

  

  一、政策概述

  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融資租賃的差額徵稅政策,扣除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承擔的成本之後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徵稅。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營業稅,普通企業不可以抵扣融資成本;全面營改增之後,因為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普通企業也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扣融資成本。但融資租賃公司因為能享受差額徵稅政策,融資成本可以抵扣。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徵稅政策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憑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之後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減銷售額,以抵扣銷售額之後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政策演變

  1997年頒佈的財稅字[1997]45號,首次明確提出了的概念,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務從上世紀80年代開展以來,一直適用5%的營業稅,稅基為融資租賃收入全額。將融資租賃業務的計稅基數變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包括“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但該文沒有將租賃公司本身的融資成本納入差額徵稅範圍。

  但是因為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將融資租賃定義為“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裝置租賃業務”,財稅[2013]16號文首次將的範圍擴大到了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因為融資租賃公司最重要的成本就是融資成本,該文的釋出大大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促進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因此許多地方稅務局並不認可不動產融資租賃,也不認可不動產政策。

  2013年釋出的財稅[2013]37號文也沿襲了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在上海開始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形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試點,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但110號文並沒有具體提融資租賃的差額徵稅政策,實際業務中繼續沿用了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的融資成本範圍僅限於貸款。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迅速,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方式越來越多樣化,2013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了財稅[2013]106號文,將可以扣除的融資成本擴大到了借款利息和發債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發債利息。從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間,許多融資租賃公司都進行了發債。將發債利息納入抵扣範圍是國家稅務機關針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而做出的調整,體現了稅收政策的與時俱進。

  從政策的演變來看,業內期待的保理融資利息和資產證券化業務利息並未直接納入抵扣範圍。2016年頒佈的財稅[2016]36號文關於差額徵稅政策可抵扣範圍的描述,基本沿襲了財稅[2013]106號文的規定,可抵扣的融資成本仍然限定為借款利息和發債利息,下表為政策的演變。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發展,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方式越來越多樣化,稅法中規定的可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的融資成本範圍也越來越廣。

  三、36號文頒佈後差額徵稅政策的影響分析

  1、可抵扣融資成本的範圍和抵扣憑證問題

  如上文所述,36號文仍將可抵扣的融資成本範圍限定為借款利息和發債利息。但36號文是一個將金融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的檔案,本身對貸款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方式來源非常多樣,除了傳統的銀行借款利息和發債利息之外,保理融資、資產證券化、跨境融資、網際網路融資渠道應用也非常廣泛。這些新興融資渠道的融資成本是否可以納入差額徵稅的可抵扣範圍呢?

  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從36號文字身來尋找依據的話,融資租賃公司的借款對應的就是金融機構的貸款,貸款的範圍非常寬泛,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普遍發生的保理融資、資產證券化、租賃公司同業之間開展的轉租賃業務、收益權轉讓等融資成本均可視同貸款利息納入差額徵稅抵扣範圍。另外,關於差額徵稅的扣除憑證問題,稅法的規定是要取得合法抵扣憑證,主要是指發票。許多新興融資方式如網際網路融資取得發票是不現實的,如何取得這類融資方式的扣除憑證也是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難題。

  2、36號文之下政策抵扣效應分析

  如前文所述,36號文規定融資租賃的直租和回租業務都適用於差額徵稅政策,但是直租和回租稅率不同,有形動產直租稅率為17%,不動產直租稅率為11%,回租按貸款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根據差額徵稅的計算方法,同樣一筆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銷售額和回租的銷售額,對租賃公司來講效應是不同的。

  在不考慮附加稅的情況下,一筆借款利息對有形動產直租的銷售額抵扣效應是14.53%***1/***1+17%****17%***,對不動產直租的銷售額抵扣效應是9.91%***1/***1+11%****11%***,而抵扣回租的銷售額是5.66%***1/***1+6%****6%***。理論上講,所有的借款利息都抵扣有形動產直租業務的銷售額對融資租賃公司最有利。

  合理的分攤方法是根據直租和回租業務收入的比例來分攤借款利息,但稅法的基本精神告訴我們,在同一筆進項稅***差額徵稅可視同進項***對應不同稅率業務的銷項稅時,合理的分攤原則是根據各項業務銷售比例分攤。因此,租賃公司還可以考慮選擇本金比例來分攤。

  融資租賃的基本定義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裝置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2015年8月26日國務院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會議指出,加快發展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緩解融資難融資貴,拉動企業裝置投資,帶動產業升級。會議確定,一是厲行簡政放權,對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子公司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對船舶、農機、醫療器械、飛機等裝置融資租賃簡化相關登記許可或進出口手續。在經營資質認定上同等對待租賃方式購入和自行購買的裝置。二是突出結構調整,加快發展高階核心裝備進口、清潔能源、社會民生等領域的租賃業務,支援設立面向小微企業、"三農"的租賃公司。鼓勵通過租賃推動裝備走出去和國際產能合作。三是創新業務模式,用好"網際網路+",堅持融資與融物結合,建立租賃物與二手裝置流通市場,發展售後回租業務。四是加大政策支援,鼓勵各地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同時,有關部門要協調配合,加強風險管理。 融資租賃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資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擔的風險都相對比較低。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徵是:由於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採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選擇,維修保養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佔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實質是依附於傳統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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