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是當今世界人類主要損害來源之一。隨著我國機動車保有數量的迅猛增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也越來越頻繁。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1
2011年9月20日,凌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程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的前部發生事故,致凌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凌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凌某治療用去11453.59元,經鑑定為十級傷殘。程某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凌某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其損失。法院判決支援了凌某的訴訟請求。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2
2004年1月28日11時10分,北京市民王義騎自行車至豐臺區長辛店鄉南營村進入機動車道,與由北向南駛來的京F/B6899小客車相撞,小客車前部左側與自行車接觸,王義倒地受傷。當日,王義入住石景山醫院,經搶救無效於2004年2月21日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3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時許,北京某派出所民警於先生駕駛富康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環某路段處,尾隨前方別克車發生了追尾事故。兩司機及其乘車人下車協商***在兩車之間***。此時,某公司駐京辦事處人員安小姐駕車同方向從後駛來,與兩事故車再次發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壞,兩司機及乘車人共6人受傷。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4
2012年7月27日,宰某駕駛自有的廂式貨車在某倉庫旁停車等待裝貨時,因車輛發生故障,宰某自行進入車下修理車輛。修理中,因線路短路,車輛突然發動,將宰某碾壓致死。因宰某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宰某的近親屬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損失11萬元。法院審理認為駕駛員不屬於交強險中的第三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5
2012年7月31日,張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撞倒前方錢某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致錢某受傷,兩車受損。張某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錢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錢某起訴請求判決張某賠償其醫藥費30890.83元,伙食補助費340元。法院判決張某先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錢某10000元醫藥費,超出部分由二人按責分擔。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6
2012年12月16日,胡某駕駛的轎車與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右前部相撞,致貨車所載的乳膠桶傾倒,乳膠灑潑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從道路邊取土覆蓋乳膠沾染的路面後撤離現場。次日凌晨,張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潑灑乳膠的地點時跌倒受傷。張某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其醫療費等計20107.41元。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7
2010年10月,王某駕駛一重型專項作業車與薛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致乘客吳某死亡,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薛某負次要責任。陳某系王某所駕車輛的車主,陳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商業三責險。王某於1998年取得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後該市運輸管理處因2008年系統升級,王某未參加換證,其資格證檔案已登出。王某持有A2機動車駕駛證。某保險公司稱根據其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約定,駕駛人存在“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情形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8
2011年春節前,嚴某因原來的農用車牌照過期,向王某要來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的行駛證、號牌,套用在自己的變型拖拉機上,並以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的名義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2012年9月9日,嚴某酒後駕駛該車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的自行車,致騎車人黃某死亡。黃家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84700.2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國人保合肥市支公司承保的是皖19/A1028變型拖拉機,本案肇事車輛套牌,並非被保險車輛,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投保義務人嚴某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因嚴某醉駕致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承擔75%的賠償責任。王某將牌照交嚴某使用直到事發,近兩年間未討回或拒絕嚴某繼續使用,對套牌行為屬知情並默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篇9
2010年4月22日,長城駕培公司學員黃某在教練員繆某的指導下駕駛蘇H0381學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李某由北向南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李某骨折。經認定,教練員繆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事故雙方協商,長城駕培公司除已經承擔的李某醫療費142385元,另向李某實際賠償誤工費等共計56700元。事後,長城駕培公司向人保金湖支公司理賠被拒,訴至法院。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長城駕培公司與人保金湖支公司就蘇H0381學轎車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學員在教練員指導下上路練習駕駛被保險車輛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人保金湖支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法院重新核定數額後判決中國人保金湖支公司向長城駕培公司支付保險金64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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