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國法考點之國際組織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31日

  國際組織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徵的組織,可以解決國與國之間的各項事務,國際組織可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兩種主要型態。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國際組織的相關司法三國法考點知識。

  

  ***一***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一般制度

  1.國際組織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一般是指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它通過政府間協議成立,具有常設的機構。通常被賦予國際法律人格。具體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其組織章程中。 一般地,國際組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締約能力;

  ***2***派遣與接受常駐或臨時的外交使團***節***;

  ***3***作出國際承認或作為國際承認的物件;

  ***4***構成國際法中繼承或被繼承的主體;

  ***5***提出國際索賠和承擔國際責任;

  ***6***召集國際會議、組織和參加國際交往,進行國際合作、解決國際爭端;

  ***7***享有某些特權和豁免;

  ***8***其他還包括登記與儲存條約,擁有自己的旗幟標誌等。

  2.國際組織的一般制度。

  ***1***成員。國際組織的成員一般可分為正式成員和非正式成員兩種:

  ①正式成員。正式成員有時又被分為參與建立該組織的原始成員和在組織成立後的納入成員。正式成員通常參加組織的全部活動並擁有完全的權利。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一般是國家,但在個別情況下,經特別約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權實體或其他的國際組織。在這種特殊安排下,具有某個國際組織正式成員資格的參加者並不因此而獲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員包括準成員和觀察員。準成員也被稱為聯絡會員,是被接受參加組織的活動,但因某些條件或原因,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成員。準成員通常在組織的主要機構中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沒有表決權。觀察員是有條件地被邀請或接受出席有關會議或參加某些活動者。其主要職能是瞭解和諮詢,不享有正式成員享有的表決權等權利。觀察員有時也被稱為諮詢會員。有些是常設性的,但多數是每次會議時臨時邀請或接受的。

  ***2***機構。國際組織的機構由其職能和成員國約定而設立。通常包括三個主要機構:

  ①權力和決策機構。通常稱為大會、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等,一般由所有成員代表參加。有些組織的該種會議是由成員國元首、首腦或部長組成或參加。

  ②執行機構。通常稱為理事會、執行局或執行委員會,它由部分成員國的代表依該組織的章程組成,負責相關事項的執行和處理。其職能範圍與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組織檔案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機構。一般多稱為祕書處。主要從事成員國之間的聯絡、資訊交換、內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務性工作。祕書處一般根據有關章程,聘任各國公民組成。受聘人員作為國際公務員,不代表任何國家,僅以個人中立身份接受該組織指示,完成交辦的工作,並從該組織獲得報酬。

  ***3***表決制度。國際組織成員對組織檔案草案的贊同或反對的表示方式即為表決,表決及其與被表決檔案的最終形成或通過的關係所涉及的規則構成了表決制度。國際組織採用的表決制度由其章程決定。通過後檔案的名稱和拘束力,取決於不同組織及其對相關事項的具體規定。實踐中,表決制度一般有以下幾種:

  ①全體一致同意。也稱一國一票一致同意制,它採取一國一票,並要求議案經所有成員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②多數同意制。採用一國一票,要求議案經成員中多數同意票即可通過。多數通過制又分為簡單多數通過、特定多數通過、多數加特定成員通過這三種。簡單多數指有超過半數的同意票即可獲得通過;特定多數通過要求達到一定比例的多數時議案才能通過,如2/3多數;多數加特定成員同意制,除對票數數量作出要求外,還要求包括特定成員的同意票方可通過。

  ③加權表決制。也稱一國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決的特點,多用於金融等經濟性組織。各成員國由其對組織的貢獻或責任的不同,根據組織章程規定的分配標準,享有不同的投票權,在此基礎上進行表決。

  ④協商一致通過。在成員國間進行廣泛協商後,不採用投票表決方式而採取對議案達成一致或不持異議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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