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賬戶一夜被掏空該由誰負責
在家中,銀行卡卻於凌晨在異地被支取數萬元。持卡人認為銀行應償還損失,而銀行卻並不認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銀行卡異地消費引發的金融糾紛二審案件。
近年來,因銀行卡遭盜刷而引發的糾紛案件屢有發生,對簿公堂的結果也各有輸贏。究竟誰該為這“不翼而飛”的錢款買單?又該如何規避此類風險?
銀行卡真偽難辨交易疑點重重
2014年6月24日下午,魏小姐的丈夫馬先生拿著她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在ATM機操作,發現卡內餘額僅剩124.63元,遠少於應有的存款。馬先生立即前往農行櫃檯列印明細。農業銀行
“我從未聽說過昌樂縣這個地方,和那裡也沒有任何關係,銀行卡一直放在身邊,沒有出借過,密碼也沒有洩露過,肯定是被別人製作偽卡盜刷的。”魏小姐說。
此後,魏小姐多次前往農行,要求償還損失,但銀行予以拒絕。魏小姐遂於2014年8月將農行訴至法院。魏小姐認為,她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存款,雙方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銀行應當保障她的資金安全,但是銀行沒有盡到確保安全、妥善保管、謹慎注意的義務,故要求農業銀行償還其儲蓄存款損失44700元、手續費損失357元及相應利息。
然而,農業銀行認為,一方面,根據魏小姐的說法,銀行卡產生交易的當時,存在人卡分離的可能性,魏小姐並未初步證明交易時真卡在其身邊,係爭交易發生在凌晨3時,而發現的時間是在下午3時多,已經相隔了12個小時,不能排除真卡出借他人在山東進行交易,之後回到魏小姐身邊的可能。而且,係爭交易是否是偽卡交易,亦未得到公安機關的認定,無法判定銀行卡系被盜刷。
另一方面,魏小姐未提供證據證明因銀行過錯洩露密碼,魏小姐與銀行簽署《個人結算賬戶申請表》及《借記卡章程》並簽字,根據上述合同約定,銀行卡密碼保管工作應由儲戶負責,凡與密碼相符的交易視為本人交易,因此造成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法院判決支援儲戶訴請
針對上述案件,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小姐有責任提供初步的證據證實其銀行卡不在山東省昌樂縣發生刷卡取款行為的現場,但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因此,不能斷定山東省昌樂縣取款人所使用的卡片確係偽卡。魏小姐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實銀行存在無法辨識偽卡或洩漏資訊的違約行為。一審法院於2014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魏小姐的訴請。
魏小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報案時間與係爭交易發生時間確實存在一定的時間差,但不能就此認定存在人卡分離,而且將證明是否偽卡的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由其承擔不合理。故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農業銀行償還其儲蓄存款損失44700元、手續費損失357元及相應利息。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法槌落下,支援了魏小姐的訴請。二審法院認為,係爭交易發生地與魏小姐所在地相隔甚遠,發生時間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時間,並在發現異常後的合理期間內報警。綜合考量上述因素,認定魏小姐所提供的證據已足以對係爭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質疑,此時應由銀行就其主張的真卡交易進行舉證,但銀行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魏小姐所主張的偽卡盜刷情節,依法予以採信。
本案主審法官盛巨集觀表示,當儲戶與銀行之間就某項交易行為是否系偽卡所為發生爭議時,就舉證責任而言,應由儲戶首先就其主張提出初步證據,比如係爭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區域,持卡人當時所處的地點,真卡的位置,向銀行提出異議的時間,向公安報案的時間等,其證明程度不必達到確定無疑地證明偽卡的存在,亦不必對上述所有內容均進行舉證。
“一旦儲戶提供的證據達到上述證明標準,即應由銀行提供反證,證明係爭交易確係真卡所為,若銀行不能就此盡到舉證責任,則應承擔不利後果。”盛巨集觀說。
聚焦真偽卡交易:儲戶應注意留證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及個人資訊的多渠道洩露,此類案件已有逐步增加的趨勢。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僅2014年就受理15件,涉及金額多則數十萬,少則數千元。
記者調查發現,在此類案件中,關鍵是分辨是真卡交易還是偽卡交易,如是真卡交易,銀行無需承擔責任。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官尹偉表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會從損失承擔的利益權衡去考慮。在儲蓄關係中,銀行作為銀行卡裝置、網路平臺的提供者,行動能力佔據明顯優勢,有責任也有條件通過充分的硬體和技術投入鑑別真偽,保護資金安全。對於未履行該義務導致儲戶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可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與此同時,儲戶應特別注重保留證據。”尹偉舉例說,在一個案件中,上海市民陳女士在西安出差時發現借記卡被盜刷,為證明真卡在身邊,她立即在其住宿的酒店拍攝了一段視訊 ,視訊顯示當時陳女士本人正位於該酒店大堂,並由其本人持有借記卡。在庭審中,她還出示了登機牌、酒店住宿登記表等,“這些初步證據都對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質疑”,有利於日後向銀行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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