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什麼樣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在我國,安全是生產是所有生產機構需要執行的一項法律,而安全生產法的實施,也有一定的意義。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意義,希望能幫到你們。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意義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的。它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範,也從生產技術上、裝置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也是按照科學辦事,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尊重群眾,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

  2.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

  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視,把這項工作擺上領導和管理的議事日程。

  3.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護生產正常進行、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由於它是一種法律規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這樣,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

  4.推進生產力的提高,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安全生產是企業十分關切,關係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大事,通過安全生產立法,使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這樣必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同時,安全生產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和執行,必然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性,使生產的效率等到保障和提高,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效益。

  安全生產事故行政的處罰程式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其中對煤礦進行安全監察,必須出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作的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裝置、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裝置、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覆是否准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十八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採納。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式,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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