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禁毒黑板報圖片大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人生短暫,惟其所短,才彌珍貴。我們不應該把有限的生命虛擲在沾染惡習,讓我們來做黑板報來宣傳***的危害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小學生禁毒黑板報的圖片和資料,希望對大家有用。

  小學生禁毒黑板報資料推薦一、禁毒條例

  第一條 為了根除***禍害,保護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是指***、***、***、***、***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

  (二)非法持有***的;

  (三)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並出售***的;

  (五)向走私、販賣***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六)明知他人制造***而為其提供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

  (七)非法運輸、攜帶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製造麻醉藥品的物品進出境的;

  (八)包庇***犯罪分子,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或者犯罪所得財物,掩飾、隱瞞出售***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

  第四條 非法販賣、運輸***、苗、殼及其他***原植物種子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並沒收***、苗、殼及其他***原植物種子和非法所得。

  第五條 非法種植***或者其他***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並根據種植的數量和其他情節,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對吸食、注射***或者為吸食、注射***提供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並沒收***和吸食、注射器具。

  對吸食、注射***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其限期戒除或者實行集中戒除。

  第七條 被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戒除毒癮的,由其所在單位、村公所、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家庭負責監督。負責監督的單位、組織和家庭應當將被責令人的戒毒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八條 城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對吸食、注射***成癮的人實行集中戒除。集中戒除的期限每次為六個月以下。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常年戒毒所或者臨時戒毒所,對吸食、注射***成癮,經限期戒除或者集中戒除後又吸食、注射***的人實行強制戒除。強制戒除的期限每次為一年以下。

  第十條 戒毒所由本級公安部門主管,民政、衛生部門參與管理。

  小學生禁毒黑板報圖片展示:

  小學生禁毒黑板報圖(一)

  小學生禁毒黑板報圖(二)

  小學生禁毒黑板報圖(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常年戒毒所列為國家事業單位,其所需經費從本級財政支付。

  城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吸食、注射***成癮的人實行集中戒除所需經費,由該市轄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自行負擔。自行負擔確有困難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吸食、注射***成癮的人在集中戒除或者強制戒除期間,生活、醫療、檢查費用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減免。從事生產勞動的,給予適當報酬。

  第十三條 對吸食、注射***成癮經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的人,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對其實行強制戒除。

  第十四條 吸食、注射***成癮的社會待業人員,在戒除毒癮前不得招收為工人或者幹部。

  第十五條 吸食、注射***成癮的人在強制戒除或者集中戒除期間,由於狂發期毒癮發作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而死亡的,按正常死亡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有在本轄區、本單位禁毒的責任。對放棄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專門組織或者指定專人對本轄區、本單位已經戒除毒癮的人員繼續進行幫助教育,防止其***。

  第十八條 阻礙對吸食、注射***人員實行集中戒除或者強制戒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查獲的***、***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獲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沒收的***和吸食、注射***的器具,依照國家規定銷燬或者作其他處理。

  罰沒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四、五、六條規定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但有檢舉、揭發其他***犯罪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適用本條例,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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