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載客出事故被判刑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回顧】

  酒後開車運營,倒車時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38歲醉酒計程車司機何某近日因危險駕駛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2千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14日中午,北京漁陽計程車公司的駕駛員何某在三里屯喝酒後,駕駛出租車並搭載乘客。行至國貿橋東時,何某與乘客發生糾紛。後乘客下車,何某在倒車時,與其他機動車發生碰撞,並被查獲歸案。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0.7mg/100ml,大大高出醉酒標準80mg/100ml。事後,何某對被撞機動車司機進行了賠償。

  【法官判決】

  法院認為,何某法制觀念淡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併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何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且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的經濟損失,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知識關聯:

  一、醉駕駕車處罰: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喝酒駕車分為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檔次,並且對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員加重處罰:

  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駕駕車法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3、道路安全法修正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次會議2011年4月22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將一律吊銷駕照,並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修正案***八***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相關刑事處罰規定後,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根據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修改後的法律,酒後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駕駛員將面臨終生禁駕。

  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後駕車將暫扣駕照並***,“醉駕”或將5年禁駕,酒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臨終身禁駕……全國人大會正在審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飲酒後駕車作出了空前嚴厲的處罰。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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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識培養

  一、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力度。

  1、是要努力拓寬宣傳渠道,多方面、多方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結合各類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說法,對日常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曝光,切實增強廣大市民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2、是要深入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守法意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針對不同單位、不同人群,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要組織、督促、指導各機關、單位、街道、社群開展交通法規宣傳教育,培養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守法、文明交通意識。要進一步強化對中小學生的宣傳教育,使他們從小樹立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注重交通安全的觀念。新聞媒體也要利用案例剖析、公益廣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二、加大對騎車人和行人的交通管理,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自覺性和交通安全意識,淨化交通環境。

  努力做到政府嚴格執法、社會組織自律和公民自覺守法的有機結合,形成“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開展《珍視生命,善待生命,文明行走在都市》活動。

  利用市民學校、宣傳欄、電視、廣播等宣傳媒體,在廣大市民中,重點是在市場經營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員中,宣傳“文明行走在都市”活動的意義,開展“文明行走、做文明市民”的實踐活動, 提高廣大市民和未成年人珍視、善待生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做一個文明行走的好市民,為城市文明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四、進一步加強交通標識的設定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科學合理地設定交通標識及交通設施,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段,設定醒目的告示牌、警示牌,警示機動車駕駛員要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五、調整不合理的交通訊號設定,促使交通設施設定規範化、人性化、科學化。

  建議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全市的交通設施進行一次大檢查,調整不合理的交通訊號設定,多建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緩解交通壓力,要有適應城市中長期發展的戰略前瞻性,做好城市規劃,保證交通設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六、設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建議政府儘早設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利於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救治,促進社會的和諧。

  只有交通參與者的素質提高了,交通安全社會化就能實現,而且能夠深入持久地鞏固下去,管理社會化工作就會不斷上新水平,開創新局面,出現新成果,才能為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奠定好堅實的交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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