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協議書範文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婚前協議書是在結婚後才生效的。在西方國家比較推崇婚前協議書,我國目前還比較少。那婚前協議書該怎麼寫呢?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夫妻婚前協議書,來欣賞一下吧。

  夫妻婚前協議書樣本***一***

  男方: ,身份證號:

  女方: ,身份證號:

  雙方因相識戀愛至今,感情真摯,現準備登記結婚,為妥善處理雙方的財產問題,避免影響婚後夫妻感情或將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特就有關婚前和婚後的情況約定如下:

  婚前債權債務約定

  第一條 男方婚前有債權 元,債務 元;女方有債權 元,債務 元。雙方確認以上債權債務屬於個人的債權債務,結婚後,上述權利和義務各自享有和承擔。

  第二條 婚後,如果一方出現經濟困難,另一方可以自願代替償還債務。

  婚前財產約定

  第三條 婚前,男方有以下財產,屬於男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四條 婚前,女方有以下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

  1、房產 處:房產證號

  2、汽車 輛:車輛行使證號

  3、股權:

  4、其他:

  第五條 雙方確認,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因雙方結婚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對於在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各自償還;

  2、共同償還,婚後還貸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男女雙方上述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各自所有

  2、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財產

  第八條 為籌辦雙方婚禮和以後生活的需要,雙方以及雙方的親友為男女雙方購買以下財產:

  雙方確認,上述財產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後生活

  第九條 雙方結婚後均負有忠誠義務,應當尊重對方,理解對方,照顧對方。

  第十條 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對於家庭事務有平等的決定權,任何一方不得瞞著對方作出對家庭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第十一條 鑑於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異,男方應當負責家庭中的體力活,承擔起照顧女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家務活由雙方共同承擔,一方因工作、身體等原因不能從事家務活時,另一方應當理解。

  第十三條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現工作調動等原因,一方需要離開家庭所在地時,應當提前與另一方協商,另一方應當給予諒解。

  婚後財產

  第十四條 結婚後,雙方的所有沒有在此協議中約定的收入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置權,一方在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超過 萬元時,應當事先同另一方協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產生的債務由作出決定方承擔,離婚時,此項債務作為作出決定方的個人債務,不得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十五條 婚後,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由個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經濟困難,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六條 婚後,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時,雙方均有義務從各自財產中支付,但事後有權從夫妻共同財產中補回。

  子女撫養、老人贍養

  第十七條 子女有權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給予經濟幫助,雙方均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雙方均負有照顧自己和對方父母的義務,不得虐待、遺棄、侮辱對方父母。

  第二十條 照顧雙方父母及親友禮品饋贈,優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第二十一條 雙方應當平等的對待雙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別性待遇。

  離婚

  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時,可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第二十三條 因一方身體原因,導致雙方不能過正常夫妻生活時,另一方主有權提出離婚。此種情況下離婚,雙方均視為無過錯方。

  第二十四條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二十五條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間,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若提出離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應當承擔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費用的一半,一方有權通過協商或訴訟的途徑主張。

  第二十六條 離婚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發表對另一方帶有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論,更不得做出影響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無過錯,若另一方堅持提出離婚,應當給予患病方充分的補償,以保證患病方日後得到妥善的治療。若日後補償費用不足,提出離婚方仍然應當承擔另一方治病費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時,患病方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離婚時財產處理及補償

  第二十八條 因一方過錯導致男女雙方離婚時,過過錯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第二十九條 過錯方承諾,在離婚時另外給另一方一次性補償元人民幣。

  離婚時子女歸屬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對於子女的歸屬,應當優先徵求子女的意見,若子女決定跟隨一方時,被跟隨方不得拒絕,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若子女年齡小於十週歲,過錯方應當優先聽從另一方對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異議。無過錯方在作出安排時,應當適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無過錯方,過錯方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四條 若子女決定跟隨過錯方,無過錯方也同意,無過錯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為月收

  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於 元人民幣,直至子女滿十八週歲。

  第三十五條 子女在男女雙方離婚後,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學等原因而需要較大費用時,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另一方應當及時支付,但事後另一方應當償還,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六條 無論女子跟隨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的權利,但不得影響孩子的學習和被跟隨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中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視為雙方享有平等權利和義務,但一方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婚前協議書樣本***二***

  男方:_____ ,_____ 年 _____月_____ 日出生,身份證號: _____。

  女方:_____ ,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 。

  男女雙方準備於/於_____ 年 _____月 _____ 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了預防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在婚前就各自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男方的婚前財產如下:

  1、坐落於_____ 處的房地產,面積為 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_____ ;

  2、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 元;

  3、股票:_____ ;基金:_____ ;

  4、牌號為_____ 的車輛_____ 輛;

  5、智慧財產權收益:_____ ;

  6、債權:_____ ;

  7、其他財物 ,共計價值人民幣_____ 元。

  ***二***女方的婚前財產如下:

  1、坐落於 _____處的房地產,面積為 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_____ ;

  2、貨幣存款人民幣_____ 元;

  3、股票:_____ ;基金:_____ ;

  4、牌號為 的車輛 _____輛;

  5、智慧財產權收益:_____ ;

  6、債權:_____ ;

  7、其他財物 ,共計價值人民幣 _____元。

  二、婚前財產的歸屬

  1、上述第一條的婚前財產歸男女雙方各自所有;

  2、婚前由一方購買的物業***下稱“該物業”***,婚後仍需供款還貸的,貸款解讀婚姻法結婚須知結婚登記收養撫養財產繼承離婚財產分割部分視為男女雙方各自的債務,由各自的收入所得還貸,該物業的權屬不變。

  如該物業婚後由雙方共同供款還貸,則按雙方各自的還貸比例享有該物業,該物業產權已署一方名字的,不再增加另一方名字。

  三、婚後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1、婚後男女雙方的各自收入所得歸各自所有;

  2、婚後男女雙方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所得,均歸各自所有。

  3、無論婚前或婚後,男女雙方以各自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均歸各自所有。

  四、債權、債務的享有與承擔

  1、婚前各方名下的債權、債務歸各方享有與承擔;

  2、婚後因婚姻生活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3、婚前或婚後因各方名下的投資,不論所得是否用於婚姻生活,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均由各自承擔。

  五、共同生活基金的設立

  由於雙方的婚前、婚後財產所得主要歸各自所有,為保障婚姻生活的和順進行、應付日常生活開支需要,方一致同意:男方出資_____ 萬元,女方出資_____ 萬元,作為日常生活基金。此基金由女方管理,生活費開支從基金中支付,不足時由雙方共同填補。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男方: 女方: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夫妻婚前協議書樣本***三***

  茲因立約人、情投意合,爰訂於年月日在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_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妻負擔。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臺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臺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臺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臺幣元。

  十、特約事項: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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